法律介入家暴对于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未必是好事
时间:2015年03月11日|1911次浏览

法律介入家暴对于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未必是好事

在社会上向他人施暴致人受伤可算刑事案件,而在家向伴侣施暴也受到了国家的法律干预与介入。这样的做法是显示了法律的完整性,还是保护了婚姻的健康?亦或者保护了每一个公民在任何地方不受伤害?国家法律介入到家庭关系内部之后,对于家庭关系来说意味着什么样的影响?厦门格铼海曼心理咨询机构的主任咨询师张晋岗企图围绕一个婚姻案例展开讨论。

女子怀孕3个月发现丈夫有外遇 被打后跳下四楼

20150310 02:41 来源:郑州晚报 

怀孕3个月

  丈夫出轨还打她

  道歉保证书、诚信保证书、小三的短信……

  9组证据帮她获10万离婚赔偿金

  怀孕3个月丈夫出轨还施家暴,起诉离婚获10万元赔偿。这是34日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后,昨天,惠济区法院审理的全市第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件,也是三八妇女节后又一起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案件。

  怀孕3个月发现丈夫有外遇

  2011年初,在广场舞朋友的介绍下,曾有过一段婚姻的李梅认识了48岁的刘军,刘军也是有过一段婚姻的人,相同的经历让两人的感情与日俱增,同年的8月,李梅和刘军便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第2个月,李梅便怀孕了。

  但仅3个月后,李梅却发现丈夫刘军有外遇,并且这个潜伏已久的第三者也已怀孕。

  自觉愧疚的丈夫刘军不停地道歉希望能够挽留李梅,他还写了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联系第三者,如果做不到,净身出户,房子留给李梅和孩子

  在刘军的多次保证和诚恳的道歉下,李梅原谅了新婚不到半年的丈夫,但是她的心里开始有了一道坎儿。

  不久之后,47岁高龄加上心理打击,李梅意外流产了。这些变故让两人感情一天天恶化,两人经常吵架,更甚者刘军会动手打李梅。

  遭打后,她跳下四楼

  不久之后,小三生下一个男孩的消息传来,刘军打李梅打得更狠了。20133月的一天,醉酒的刘军回到家因为一些琐事便开始殴打李梅,绝望之下,李梅从4楼跳下,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

  那是我引产后没几天,他要求我陪他一起去吃饭,跳舞,我不愿意去,回来后我们发生争执。李梅说,回家后,刘军埋怨她不知道心疼他,骂她打她,她才生气跳的楼。

  一年之后的20143月,俩人又因为琐事发生厮打,刘军将李梅的头、面部、腰身等身体部位打伤,后经鉴定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刘军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零3个月。

  伤心欲绝的李梅将刘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刘军支付其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

9组证据给力,获法院支持

  李梅向法庭提交了9组证据。有刘军写的认错道歉保证书、诚信保证书,还有保证协议书、小三发给刘军的短消息照片以及她住院的病历和伤残鉴定文书等证据。

  在李梅出具刘军写给她的保证协议书中写道:我若做不到对李梅专一,我就净身出户,房子留给李梅和孩子,并支付精神损失及抚养费200万元。道歉保证书和诚信保证书也都提及自己犯下的过错,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的牙齿缺失,面部、颈部多处表皮剥脱,都是他打我的证据。李梅指着住院病历和伤残鉴定书说。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刘军在与原告李梅婚姻存续期间殴打李梅,致使李梅受轻伤,并在为李梅出具的保证书中自认与别人育有一子,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李梅要求离婚,被告刘军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因刘军系过错方,李梅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履行能力,准予李梅与刘军离婚,被告刘军支付原告李梅损害赔偿10万元。

  提醒

遭受家暴

  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该案主审法官张海燕介绍,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家庭生活内部,难留下现场照片,即使后来拍了照片、做了伤情鉴定,也很难举证是家庭暴力导致的伤害结果。因此举证使家暴维权很难快捷地进入司法程序。

  那么如何搜集有效的家暴证据呢?

  比如,受家暴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向邻居、亲友、居委会等求助,并及时拍照、进行伤情鉴定都是必要的。张海燕建议,这时候受害方的报警记录、照片、伤情鉴定结果以及亲友和邻居的证词加在一起,是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都是维权时最有力的证据。

  受理

  公检法

  不得以家务事为由推脱

  今年34日,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下称家暴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该意见明确提出,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公检法司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还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抗家暴正当防卫杀死人能免责。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红介绍。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文中李梅与刘军均为化名)

钢子老师心理分析

《婚姻法》的诞生再一次告诉我们,婚姻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必然,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进入婚姻更像是一种必须和强迫的生活状态。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难以有条不紊的进行选择和慎重的考虑。

如果不合适,可以不结婚。没有几个中国人可以这样淡定和坦然。于是很多人都带着一种“差不多得了”和“反正是找个人过日子”的态度稀里糊涂“找个人把自己嫁了”或者“先把婚给结了”。话里话外都是在完成某个人交代的不得不完成的任务,仿佛一旦结婚就万事大吉。这是中国人婚姻现状的心理基础。这样的婚姻质量可想而知。

认认真真筛选,瞪大眼睛了解,深入的相处,耐心的考量。做到这些很困难吗?“对于中国人来说真的很难”,我的一个同行这样表达,我同意也理解她的看法,因为任何带着明确的目的火急火燎的进行的情感互动都不可能真正的感受到情感关系中的问题,在这个过程里,所有的问题都可能被自己不自觉得隐藏和消解,只要目的达到,进入婚姻,这些被隐藏的问题就会一股脑的全部呈现,完全暴露。无论如何你都无处躲藏,必须面对。可是这时候,如何面对,便成了一个天大的困难。

幸福的婚姻需要三个条件:情投意合、心智成熟、人格稳定。情趣和爱好彼此相容或者一致;理念或者思想彼此相近或者互相欣赏;这是关系维系的根本;心智成熟考察的是遇到问题是否能够又灵活和妥当的方式去应对和解决,且有较好的自我认知和管理情绪的基本能力,如果一个人心智不成熟你大概可以知道你将面临什么样的婚姻生活;人格稳定主要考察的是为人处事有自己特定的习惯,能够比较容易被人理解。一个容易被人理解的人大概也是很容易去理解和尊重别人的,和这样的人相处你大概不会一直活在猜测和恐惧当中——因为一个人格不稳定的人就像定时炸弹,你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就做出爆炸性的事情。

当然我不是说如果不符合上述三条,你就不要恋爱也不要结婚,而是说你如果能够很好地去认识和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你就不会盲目的受到伤害,你不会稀里糊涂的遭遇到不幸,或者你如果认认真真去和对方交往,用心相处,也许对方仍旧有很多不足,但是你仍旧选择了这份关系,那么大概你会发自内心的更好的去想办法和对方往好的方向去发展关系,毫无疑问,任何一份关系,即使到了结束的时候,我们仍然会看到其中那些充满希望的成分,只是这些积极的东西没有被很好地发现和使用,我们在关系中更像是一个睁眼瞎,好东西看不见,坏东西一抓就准。所以,婚姻关系的问题核心是资源的充分开发和使用——自身的良性资源是否被有效使用,对方的积极成分是否被积极地启发和探索。

在大量的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临床当中,有60%的人声称自己没有想明白和没有了解清楚这个人就进入了婚姻,这样一个超过半数的“糊涂婚姻”放在现实里,难怪我们中国人的婚姻质量如此“不可外扬”,大部分人选择把痛苦隐藏在心里,不到万不得已不向外公布。原因很简单,因为所有的人在潜意识里都明白,一切问题归根到底都跟自己有关。不能说所有的问题都要我一个人承担,但是至少我脱不了干系。所以,能怨谁呢?大部分人都长期的陷入矛盾和痛苦当中不能自拔,就是因为问题不完全出在别人那里。

那么婚姻怎么了?有家暴的婚姻怎么了?婚姻的痛苦来自于没有被揭示和诚实面对的问题。而有家暴的婚姻更是真是的反映了关系中没有疏通的障碍。那种感觉就像是在高速路上横着一堵墙,你以120迈的速度疾驰,结果来不及刹车而被撞得粉身碎骨。一般来讲,家暴者一定是内心极其受伤和脆弱的代表人物(强大和完善的心灵自然拥有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手顿不是?),也往往容易对关系产生极高的期待,落空之后无法平复内心的挫败,更无法获得有效地自我平衡的方法,暴力就成了最好的平衡方式。这是从心理的角度对于施暴者的一种认识和理解,不在于袒护,而在于完整的发现真相,真相比公平有时候更有价值。

而对于被施暴一方来说,作为受害者出现,身体受到摧残和伤害,内心也必然伴随着痛苦。出于对生命的珍惜和保护来说,我们曾一直认为身体伤害重于心理伤害,所以,不管心理因素,我们只看现象,谁被打伤,谁是绝对的受害者!而且在婚姻关系中,还必须加入一个必要的文化因素:女性为弱者。所以,我们认同被施暴者为女性,且赋予女性绝对的“防卫过当可免责”的权利。这样做是让夫妻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有了社会法律的介入,等于是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更多更赤裸的展示出来。

但是“被施暴必然是受害者”这个论调怎么看都像是个病句,怎么看都有点含糊不清。特别是站在心理层面来看,尤其如此。举个大家都吵吵了好几年的例子也许更为清楚。假设女性不那么衣着暴露的出现在公共场所,怎么可能引发性骚扰呢?好,有人要反驳了。但是不要急,我想说的不是女性应该承担责任,这不是心理学家要讨论的范畴。这里需要大家看见的是,大声喊出“我被骚扰了”这句话的时候,这个人在说什么?他想要向更多的人表达什么?这是心理学企图探索和研究的重点。

第一、                引起更多的人注意自己。我是特殊的,我被人这样了,请你注意我。暗含的意思是,这件事是不该被接受的,不应该发生的,缠绕在这件事情里的人一定会被扯出来,但一定不能是我,所以,我用我的反对把自己从这个“坏事情中”摘干净。

第二、                我很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在思想上是反对的(至于内心那里怎么想,姑且不论,甚至有没有潜意识这回事我都不知道,绝对否认是我从潜意识勾引了这件事情的发生)。所以我必须发出声音以表达我对这样的事情的态度,如果不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我身上,我可能一直压抑着没有办法表达我自己的这样一种态度。

第三、                我是受害者。这是我首先要发出声音的原因。如果我不站出来大喊“有坏人”,好像我挺乐意似的,好像我跟这个人合谋似的,我不能被人这样看待。而如果有人帮我揪出坏人,我就和这个人划清界限了,我就获得了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清白。

假设所有的人都听到了我的声音,我的心理需要就被满足了。如果真把这个人给判刑了,或者让我们离婚了,我才发现其实这很像是“面包上落了一只苍蝇,就帮我把整个面包都丢了”一样,违背和扭曲了我的本意。再换个比喻就是,小孩子在上学前,跟妈妈说,我肚子有点不舒服,然后妈妈说,好,那就不去学校了一样糟糕。

如果还是不能明白,继续问我,那是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你怎么解释?是的,就像是有人说,我活的很痛苦,你给我安乐死吧?你是不是也要顺从的这样做呢?说:不是一个级别的事情,不可相提并论,好吧,但是推理是没有问题的。退回来再继续思考,至少不见得“把家庭施暴如此高昂的提出来作为保护女性和婚姻的手段”是妥当的,也不见得这样的介入有多大积极的意义,如果一定要说,至少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或者“是受害者减少”那我也无话可说,但是可见的事实是,法律不断地健全,但是社会的违法和伤害事件并未因此减少,反而有不断复杂和加剧之势,这还不足以引发大家的思考?

因此,我建议,大家不必太过激动,好处和坏处总是相伴相依。我的看法是,法律并不能保障婚姻和家庭在健康的关系里存续,除非你不是想要幸福,而是一心想要“惩治罪犯”。

回到家庭和婚姻的关系上来。假设男人因为害怕被女人起诉离婚而不再施暴或者减少施暴,再或者男人害怕被女人分割财产或者索要赔偿而减少施暴,退一万步说男人怕丢面子出丑而减少或者停止施暴……但是无论如何假设,你作为一个成年人,你认为这可能吗?如果这种推理存在,那社会上的违法犯罪事件不也一并都减少和消失了吗?所以,施暴并不是依靠惩罚能够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家庭内部。因为施暴是心理问题,施暴是情绪的表达问题,而法律干预是理性控制,甚至算不上是行为惩罚。这就像是一个孩子在外面偷了东西,当时的感觉是又害怕有刺激,然后回到家里被父母发现后一顿痛打,稍有懂点心理常识的人都明白,这并不能让一个孩子放弃偷窃或者形成良性约束,反而会强化这种偷到行为,并且想方设法逃避惩罚,是作案手段更加隐蔽而已。照此发展,女性在婚姻中的危险系数其实是增加而非减少,婚姻将会变得更加复杂、阴森可怖。所以,没有心理学技术参与而进行社会管理是非常危险的。

那么最有效的管理模式是什么?关键在于是否可以换个角度看问题。我的观点是:家暴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看你是否真的认为有必要避免家暴。这是我针对婚姻内的人甚至就是直接针对被家暴的那一方说的。你真的想要避免家暴吗?有多少人能负责任地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能够肯定的回答是,那么我就会告诉你,那就好好去研究你们的关系,好好去思考在关系中,在发生家暴的第一次发生了什么?我相信你如果肯静下心来回忆那些细节,你一定会有所醒悟,你最明白其中你干了什么引发了家暴。不是吗?所以,家暴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工程。

这里不讨论家暴的对错,我只是冷静的提供一个就事论事的逻辑。发生了家暴,就该来研究家暴的成因和背景,以及家暴存在于婚姻关系中对于关系的意义,以及学习如何在关系中化解冲突,探索幸福——没有一段关系是一帆风顺的。无论你对于爱情和婚姻的想象多么美好,事实都有其残酷的一面,这是生活的真相,每个人都有绝对的权利去感受它,体会它,以此来完善自己的生命过程。每个人都需要拥有一种面对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也都需要深入得去了解自己和认识关系,所有的困扰和矛盾都发生在关系当中不是吗?如果这个世界没有了关系,相信问题也就不再存在。如果你不到家暴的过程里面去踩下刹车,而只是在车子载到沟里时把车子给扔了,选择这样的方式,那有什么意义呢?

家暴现在被列为家庭内部的刑事案件,那么父母打孩子算不算是家暴呢?是国家司法主动干预还是接受起诉而定罪?那么作为向自己施暴的自杀行为呢?国家又会如何治理?这些可以作为哲学探讨留给喜欢思考的人们想想。

厦门格铼海曼心理咨询机构暨钢子老师工作室

主任咨询师:张晋岗

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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