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心理学者 > 徐钧
 
徐钧
 
 

认知道自我取向治疗师自身的基本训练
徐钧(dhiti)
在精神分析课程中,精神分析家在受训练中,多要先被分析一段时间,已解决自己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同时能够加深对于技术的深刻理解和体验。我觉得这一方式很实际。虽然这样的培训会用时间不短。
REBT(合理情绪疗法)和CBT(认知行为疗法)疗法现在的训练往往以授课和阅读方式进行。但我接触一些REBT和CBT疗法取向的咨询师,发现其思维方式其实不习惯REBT和CBT疗法的合理思维。这让我想起,如果一位REBT或者CBT疗法取向的心理咨询师,在实践咨询过程中,遇见来访者是否能够迅速察觉来访者的不合理思维。因为他们往往对于自己的不合理思维都不能觉察。
我曾经听到几位REBT(合理情绪疗法)或CBT(认知行为疗法)取向的咨询师感叹自己察觉来访者不合理思维的速度不过。或者有些即使认为自己很快,但我观察中觉得其实可能他们的思维有时候会比来访者的思维更加不合理或无所适从。
这让我想起了REBT和CBT疗法取向的咨询师如果在训练中,不将合理思维的路径作为自己的思维途径,那咨询可能并不是那么有效和善于觉察问题所在。
当NBBC执行总裁来上海讲座的时候,我向他提了这个问题,但由于翻译理解的关系,老外大约错以为我在问REBT和CBT疗法取向的咨询师是否要接受精神分析师的训练。而因此回答说:“NO!”
其实我问的问题是REBT和CBT疗法取向的咨询师是否首先应该被训练具有合理思维的习惯。如果他们的思维首先是不合理的,那怎么能指望他们分辨和觉察来访者的不合理思维。
所以根据英国CBT协会的一些训练经验,结合自己一些想法,作一个参考性的训练和学习建议:
英国CBT协会的一些咨询师在2认知道自我取向治疗师自身的基本训练年的著作中,提出发现不管是REBT和CBT疗法取向或者是别的什么认知学派取向的咨询师,目前多发现艾利斯的REBT疗法中的ABC理论是向来访者和自初步己解释不合理信念思维的最好和最简便的方法。所以在训练和咨询中将ABC理论作为一个讨论的入手点。(因为例如CBT往往需要一定的集中内省能力,对于初接触者可能有一些困难,而ABC理论则有解释方便、明白的特点)
而我的观点是,对于不同认知疗法的咨询师的训练,培养咨询师的思维习惯ABC理论是很重要的事件。
每位认知疗法取向的咨询师或许每天晚上回家可以花几分钟训练,检讨自己的今天遭遇的一件不愉快事情,步骤如下,
1。今天遭遇有什么不愉快的心情?
2。遭遇不愉快的心情前发生了什么事情?
3。对于这样的事情我当时是怎么评价的?(是否有绝对化的、必须如此的、应该如此的等等不合理信念)
4。如果换几个朋友来评价会有什么新的和不同的评价?
通过这样的评价使自己对于这件事情获得好心情或者至少获得负面情绪的减弱。
这么一般训练一个多月后,你作为一般人或者咨询师,多可以不经过思维的直接在谈话中意识到自己、朋友或者来访者的大多数不合理思维信念。而在实践咨询中也能够很自然和轻易的辨别出不合理的思维信念。而不用当时当地的思考寻找,搞得自己也很狼狈不堪。
这时候合理思维的习惯就开始在你自己内心自动运作,而使自己开始使用这一理论避免不少不合理思维路径所造成的情绪问题。
我在和身边一些咨询师的讨论中经常建议这一简单的自我训练课程的使用。
作为有这类型治疗理论取向的咨询师或者爱好者可以这么尝试一下。即使你不作咨询,但尝试一下也会对于自己有不少帮助。
——————————————————————————
引用补充:
ABC理论的注释:A-B-C人格理论
  正如我们所知,理性行为治疗法的基本主张是:情绪的困扰(不同于悲伤、懊悔,和挫折感)大部分是非理性思考下的产物。非理性的性质来自于「要求」这个世界「应该」、「最好」,以及「必须」要如何如何。从理性行为治疗法的观点看,许多治疗者只注重过去的历史和事件,仿佛只要改变当事人的童年,任何问题就能解决。另有一些治疗者过度强求当事人去认清、表达和抒发其感觉;有些治疗者则要求当事人在此时此刻重新再去体验早期的事件和感觉。艾里斯认为,这些作法都不太有效,因为情绪的结果不会仅仅因为感觉被强化突显及表达出来后而消失;而应该是当事人与治疗者应一起辩论那些引发负面情绪结果的非理性信念,并努力将不实际、不成熟、命令式和绝对式的思考方式转成实际、成熟、合乎逻辑和请求证据的方法去思考和行动,才能导致对生活的情境有较适当的情绪反应。
  下图将澄清上述各种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此处有图
  A-B-C人格理论是理性行为治疗法的理论与实践的核心。A是既存的事实、事件、或一个人的行为或态度。C是情绪与行为的结果、或一个人的反应:此等反应可能适当或不适当。
  A(缘起事件)并不能导致C(情绪的结果),而是B,它是一个人对A的信念,是B导致了情绪反应C。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离婚后感到沮丧,这不是离婚本身引起沮丧反应的,而是这个人对于失败、被拒绝或失去配偶所持的信念所引起的。艾里斯认为被拒绝与失败的信念(在B点)才是导致沮丧(在C点)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离婚这一实际事件(在A点)。因此,人要为自己制造的情绪反应和困扰负责任。理性行为治疗法的核心在于,教导人们如何改变直接导致其困扰情绪结果的非理性信念。(Ellis,1979b)。
  情绪困扰是如何产生的?乃是一个人不断地对自己重复暗示那些不合逻辑的语句所造成的,例如,「我应为离婚而受责备」、「我是可怜的失败者,我做的每件事都是错的」、「我是个没价值的人」。艾里斯反复地指出「人怎么想就会有怎样的感觉」。困扰情绪反应如沮丧和焦虑,是自我挫败信念引起的,而这些信念是学习来的以及根据自创的非理性想法而产生的。
  A、 B与C之后接着是D,也就是辩论。基本上,辩论是一种科学方法的应用,协助当事人向他们的非理性信念挑战。因为当事人可以学会理性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可用来摧毁任何不实际而无效的假设(Ellis & Bernard,1986)。艾里斯指出辩论的过程包括三个要素:侦察(detecting)、辩论(bedating)与分辨(discrimiaating)。首先,当事人要学会如何「侦察」出他们的非理性信念;特别是那些绝对性的语句:「应该」、「必须」以及「自我惊吓」(awflizing)、「自我贬抑」(self-downing)的信念;然后,要学习跟这些功能不良的信念「辩论」,即进行理性与验证性的质疑使自己跟这些信念做激烈的辩论,并得出不同的结论后表现出新行为。最后,当事人要学习分辨非理性的信念与理性的信念。
  虽然理性行为治疗法使用许多认知的、情绪的与行为的方法来协助当事人克服其非理性信念,但是非常强调这种辩论过程除了在治疗中进行之外,也要在生活中不断地练习。最后,进入E的阶段,E就是效果,是较实际的部分,指获得新的有效的理性哲学,能以适宜的思考取代不恰当的思考。如果我们成功地达到此境界,我们接着就会创造F,F是一种新的情绪状态,不再感受到严重的焦虑或消沈,能配合情境而有适当的感觉。所以,要想有较好的感觉状态,最好的方法就是开始发展一种有效而理性的价值观。
  因此,不必因离婚而沮丧、严责自己或惩罚自己,可以用一个理性的和有实证基础的结论来取代:「我感到很遗憾,我们的婚姻没有维系好,我们离婚了。我曾希望我们能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做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世界末日。我们的婚姻失败并不意味着我在生活中是个失败者。不断责备我自己和让我自己完全承担分手的责任是愚蠢的。」根据理性行为治疗法的理论,最终的效果会是减轻沮丧和自我责备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