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科学进展2013.21.8
张田 傅宏
摘要 在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中, 儿童享有获得治疗权、同意治疗权、拥有隐私权和个人名誉权等权利。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 对于来访者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了公认, 但作为特殊的群体, 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权利常被忽视。就中国文化而言, 中国传统的价值取向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研究者认为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适应方式是偏向社会取向的, 这种社会取向有4个内涵, 分别是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因此, 当以西方理论为主要指导的儿童心理咨询运用到中国社会时, 必然会受到中国传统价值取向的影响, 这些传统价值取向通过对儿童父母或民众观念的影响, 进而冲击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儿童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 : 传统价值取向, 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 儿童权利保护
1 引言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疗法(秦旻,2010),并且当代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所使用的主流方法也多是依照西方的理论。因此,这种西方理论指导下的方法在运用到中国社会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冲击。
现代心理咨询是舶来品,尽管中国古代文献中早有不少有关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思想,例如《黄帝内经·素问·宝命全形论》中指出“一日治神,二曰知养身,三曰知毒药为真”,认为在养生中要以调神养性为根本,即强调了心理咨询在疾病治疗中的重要性;《黄帝内经?灵枢?师传》中也精辟地阐述了心理咨询的过程,即“人之情,莫不恶死而乐生,告之以其败,语之以其善,导之以其所便,开之以其苦”;张景岳所著的《景岳全书》中也记载了张景岳利用心理咨询中顺势利导的方法治疗“诈病”的医案,即“大声言曰,此病危矣,使非火攻必不可活彼闻言已惊,惟恐大艾著体,药到即咽,少顷即横哼声出,而徐动徐起矣。”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的心理学和心理咨询思想多蕴藏在浩瀚的古籍中,尚显零散,没有形成理论体系(汪凤炎,2000),而系统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依然源于西方,尤其是源于儿童心理咨询作为心理咨询的一个分支,既有心理咨询的共同特征,也有其特殊性(Deakm,Gastaud,&Nunes,2012)。一方面,按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的规定,来访者的隐私权等权利受到相关法律和心理学伦理规范的保护(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伦理守则制定工作组,2007),因此在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作为来访者的儿童,其各方面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又不仅仅涉及儿童与治疗者,还涉及到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传统价值取向正是通过对父母及其他民众观念的影响,冲击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儿童权利的保护。
2 中国传统价值取向
社会价值取向(SocialValueOrientation)反应了社会中的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社会价值取向的类型而言,不同的社会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个人取向,二是社会取向,前者是指社会成员生活圏的运行比较偏向个人,而后者则比较偏向集体(Kimmerle,Wodzicki,Jarodzka,&Cress,2011)。杨国枢经过长期对中国社会心理的研究指出,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适应方式是偏向社会取向的(杨国枢,2008)。
此外,杨国枢(2008)还进一步指出,中国人的社会取向有4个内涵,分别是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所谓家族取向,是指个体行为的一切要以家族为重,包括维系家族的生存、维持家族和谐、维护家族的荣耀等;所谓关系取向,是指凡事以关系为依归的文化特征(King,1985),强调的是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所谓权威取向,源于封建社会实行的父权家长制度,父亲作为家长拥有主要的权力,在家族经济、思想、规则、等级上居于家族的统治地位;所谓他人取向,是指中国人在心理与行为上易受他人影响的一种强烈趋向,对他人的意见、褒贬、评价尤为敏感,希望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留下好的形象。
3 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享有的权利
保护儿童权利是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一个基本的职业道德问题(Coghill,2012),但如前文所述,这些权利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甚至在美国,也有学者指出,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Sherman&Blitzman,2011)。所谓儿童权利指的是儿童依法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王芳,陶琳瑾,2007),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享有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利,并且无论儿童自身或其父母亦或其监护人的性别、肤色、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有何差异,均平等享有这些权利(Chawla,2002)。
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结合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来访者的权利,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享有的权利可以表述为:除儿童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应当受到保护外,作为来访者,其主体性和自主性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咨询与治疗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的利益(傅宏,2007)。具体说来,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享有以下权利:
人格权利的一种,指的是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获得客观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不得因其心理问题而受到侮辱和诽谤。
(1)获得治疗权。获得治疗权指的是和生理疾病一样,当儿童受到某些心理问题的困扰时,其拥有获得相应治疗和帮助的权利;(2)同意治疗权。同意治疗权指的是儿童有权利在拥有充分信息来源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和自愿接受心理咨询与治疗;(3)拥有隐私权。拥有隐私权指的是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进行支配的权利,心理咨询师不得迫使儿童说出他们不愿意透露的信息;(4)个人名誉权。个人名誉权属于儿童4 传统价值观对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儿童权利的冲击
尽管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出了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儿童权利必须受到保护,而且还有学者指出,对于儿童福利的政策和实践在不同国家间具有一定的一致性(Mildred&Plummer,2009),但正如前文所述,当主要以西方理论为指导的现代心理咨询被应用于中国社会时,其强调的来访者,尤其是儿童来访者权利的保护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冲击。
结合杨国枢(2008)提出的中国人社会取向的4个内涵和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可以发现,这4个内涵分别对应着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不同关系(图1)。其中,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最本质的关系就是治疗者与儿童之间的关系,即关系3;由于儿童的特殊性,即监护人的存在,又可以引申出儿童与父母(监护人)、父母与治疗者之间的关系,即关系1和关系4;此外,治疗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也会有其特定的影响,即关系2。分析看来,4个内涵中的家族取向是家庭内部的问题,对应的是关系1;权威取向在这里主要指父母对儿童的权威,因此也对应的是关系1;关系取向涉及的家庭成员与家庭以外人员的关系,所以是关系3和关系4;他人取向中的“他人”并非指的是特定人际关系中的某个人,而是泛指非特定对象的他人,所以图1中使用虚线表示,因此对应的是关系2,并且使用的是单箭头,即这些非特定对象的他人对于父母的影响是单方面的。
本文主要讨论家族取向、威取向冲和他人取向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冲击,这3种取向之所以会冲击儿童的权利,主要是因为这3种取向影响的是儿童与父母、父母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存在于中国的社会文化之中,容易受到传统价值取向的影响。而关系取向主要影响的是儿童与治疗者或父母与治疗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心理咨询与治疗来说,这种关系本质上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的关系有所区别,故此处暂不讨论。

图1 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
4.1家丑不可外扬:家族取向冲击获得治疗权
认知、情感和意愿3个层面,3个层面组成了一整套适应中国传统家族及其相关事物的心理与行为机制,其中家族认知包括家族的延续、和谐、团结、富裕和荣耀;家族情感包括一体感、归属感、荣辱感、责任感和安全感;家族意愿包括繁衍子孙、崇拜祖先、相互依赖、忍耐抑制、谦让顺同、为家奋斗、长幼有序、内外有别。总结这3个层面可以发现,在对家族的认知、情感和意愿上,有一个内容是一致的,即家族荣誉。认知层面强调对家族荣誉的认识,了解家族的荣耀史;情感层面强调荣辱感,因家族的成败而感到光荣和屈辱;意愿层面强调为家奋斗,这里的奋斗既包含经济方面的奋斗,即为家族富裕而奋斗,也包含荣誉方面的奋斗,即光耀门楣。可见,强调家族荣誉是中国人家族取向的重要特征,当家族荣誉受到损害时,中国人往往选择的是掩盖,即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陈午晴,2005)。如果将这种心态带入到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对儿童获得治疗权的侵犯。每名儿童都有获得健康未来的权利(Keita,2012),当孩子有了心理问题时,理应获得相应的治疗和帮助。但由于心理咨询与治疗在中国起步较晚,民众对于心理咨询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例如有心理问题就是有精神病,接受心理咨询是丢人的事(周杨,2012),有心理问题就是有思想问题(钱福永,2007)等。就中国人的家族取向而言,家长会因考虑家族的荣誉而对儿童的心理问题选择“否认”的态度,不愿意儿童接受心理咨询与治疗,造成对儿童获得治疗权的侵犯。
叶明华(1990,转引自杨国枢,2008)将中国人的家族取向划分为抑郁症(DepressionofChildhood)患儿的临床表现之一就是反复出现死亡或自杀的念头、企图或行为(傅安球,2012),如不及时治疗,后果将不堪设想。
此外,家长这种“否认”的态度以及不愿意接受治疗的做法不仅仅是对儿童获得治疗权的侵犯,更会延误儿童心理问题的最佳治疗时期,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例如,儿童4.2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权威取向冲击同意治疗权
中国人的权威取向源自于传统社会实行的父权家长制度(Hamilton,1984),Wright(1962)曾做过一项相关的经典研究,他从《论语》中总结出12条儒家思想的行为规范,其中第一条即为服从权威或家长。因此,服从权威已经内化为中国人习惯的行为方式,并认为权威是万能的,自己无法与之匹敌,只能选择顺从(杨国枢,2008)。
这种权威取向延伸至当今中国社会,就演变为家长对于子女的权威(骆风,2001)。在这种家长权威里,父母被认为是子女的绝对权威,他们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往往为子女作出决定,并告知孩子“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等思想。在这种家长权威的影响下,子女被教育应该服从家长的安排,甚至包括接受那些可能是没有必要的心理咨询与治疗,这就严重侵犯了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同意治疗权,甚至造成对一些儿童心理问题的过度治疗(overmedicalization)。
以儿童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儿童多动症)为例,很多儿童因为本身活泼好动的天性,被权威(家长、教师)误认为是多动症而被要求接受心理咨询与治疗(Hoekstra,2011),而这些治疗往往是没有征得儿童同意和强制性的。这也与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文化有关,很多研究都将中国看作是集体主义文化的代表(e.g.Hook,Worthington,&Utsey,2009)。集体主义文化强调的是集体的联系、个体对集体其他成员的责任,以及社会的和谐(Oyserman,Coon,&Kemmelmeier,2002),在让匕基础上,个体的行为应当与集体的大部分成员保持一致。因此,当个别儿童表现出的活泼好动程度大于其他儿童时,他的行为则被认为是不符合集体规范的异常行为,甚至是被误诊为多动症,并被要求接受相应的治疗。这时,尽管不是专业的心理治疗者,也未必有专业心理疾病的诊断技能,但作为儿童的权威,家长和教师的“诊断”无疑已经给儿童贴上了“多动症”的标签,而他们为儿童作出的治疗决定,儿童也没有反对的能力,即侵犯了儿童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同意治疗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儿童的同意治疗权是受到其年龄限制的。儿童享有同意治疗权的前提是其有能力作出明智的决定(傅宏,2007),但Grisso和Vierling(1978)的研究却指出,15岁以上的儿童才具有和成人一样作出明智决定的能力。因此,在考虑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儿童的同意治疗权时,一方面要考虑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征得儿童的同意;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儿童心理发展的实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
4.3子不教,父之过:权威取向冲击拥有隐私权
中国人的权威取向一方面是指家族中的其他人对于家长权威的绝对服从,另一方面也涉及家长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和家族事件的绝对控制(杨国枢,2008)。将此延伸至当今社会,即形成家长对于孩子的控制。在这种家长权威取向的影响下,家长抱有“子不教,父之过”的想法,即认为他们对于孩子负有绝对的责任,孩子如有不好的地方,应该是父母的过错。而相应地,责任越大,权力也越大,父母抱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迫切地想要了解孩子的一切,包括生理和心理状况,甚至认为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咨询师有义务将孩子所说的一切告诉他们。很明显,这种想法冲击了孩子在咨询中拥有隐私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而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确拥有了解孩子信息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来关注儿童的心理状况。因此,当心理学工作者的伦理规范与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冲突时,咨询师需要在儿童的隐私权和父母的知晓权之间寻求平衡,通过三者之间的沟通解决该问题(王芳,陶琳瑾,2007)。
4.4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他人取向冲击个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