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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一个偶然的观察[2]促使我们多年以来[3]追踪了癔症[4]的数不胜数的各种形式和症状、以期找到它们的触发原因[5]——亦即一个事件、它通常是在许多年以前引发了此种现象[6]的第一次发作。在大多数的案例中,要确定这一原初的事件不可能仅仅凭借对患者的问诊、哪怕是问得很详尽。其部分原因在于所追问的往往是一些为患者所不愿意谈及的经历;但是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患者确实是不能够回忆该经历,而且多数人从未想过在触发事件与病理现象之间还存在着因果性联结。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必须催眠[7]患者、然后在催眠中唤起他对于症状第一次出现的时间的记忆;一旦做到这一点,就有可能以极为清楚、极其令人信服的方式证实上述联结。
这一检查手段在极其大量的病例中产生了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结果。
其理论价值在于它们提示,外部事件决定癔症病理学其范围远远超过了目前所知道的和所承认的。当然,在创伤性癔症[8]的情形中,引起症状的显然是事故。同样,此种因果性联结也清楚地见于癔症发作[9],在此时,可以从患者喃喃的言语中搜寻引起首次发作的事件,每次发作他都幻觉到此一事件。对于其它癔症,情况就复杂了。
然而我们的经验表明:无论哪种症状,其作为癔症的产物,虽然表面上是原发的、亦即原因不明的,但是都被确切地归结到触发创伤[10],一如上述两类现象[11]清楚地展示因果性联结。许多症状能够溯源到这样的触发因素,它们包括各类神经痛[12]和麻木[13]、其中许多是经年不愈,挛缩[14]和瘫痪,癔症发作和癫痫样抽搐[15]、每个观察者都将后者当作是真实的癫痫,癫痫小发作[16]和带有抽搐[17]性质的各种障碍,慢性呕吐和厌食、严重到了拒绝任何营养的地步,各种形式的视力障碍[18],经常复发的幻视[19],等等。癔症症状持续多年、而引发它的却是单一的事件,此种不相匀称正是我们在创伤性神经症[20]中所每每遇到的、无一例外。相当常见的是,儿童期所发生的某一事件造成了一个或重或轻的症状,并在之后的岁月里久不消去。
此种联结通常如此明确,从而可以清楚看到,一个触发事件何以产生这个而不是那个具体的症状。在此情形下,显而易见,症状由触发事件所决定。举几个极为普通的例子:痛苦的情绪在吃饭过程中产生、当时却被压制了,之后产生以癔症呕吐的形式而持续数月的恶心和呕吐。一位姑娘守护在病床旁边、心急如焚,进入半睡半醒的状态,之后产生一个可怕的幻觉,而她那只搭放在椅子靠背上的右手臂则变得麻木了;由此派生右手臂轻瘫[21],伴有挛缩和感觉丧失。她试图祈祷、然而找不到词语;最后她用了英语才复述一段儿童祷词。接下来,产生了一个很严重的也很复杂的癔症,此时,她只能讲英语、而且不能够理解母语达十八个月之久[22]。——一个小孩病得极重、终于入睡了,其母亲竭尽所有的意志力量以保持安静,为的是不吵醒小孩。可恰恰由于这个意愿,她的舌头发出某种噼啪作响的噪声。(“癔症反意愿”[23]的一个例子。)接下来有一次,她又想保持绝对安静,此种噪声重复了。从此产生某一种抽搐、其形式是舌头噼啪作响,每每出现于她激动之际,且延续多年[24]。一位极为理智的男子目睹兄弟在麻醉下强直的髋关节被松解。关节咔嚓一声松开之时,他感到自己的髋关节剧烈疼痛、并持续近一年。——还可以列举其它例子。
在别的案例中,此种联结不是这么简单。它实际上只是在触发原因与病理学现象之间的一种 “象征性”的关系——如同健康人在梦中所形成的那种关系[25]。例如,一个神经痛继发于内心的痛苦,呕吐继发于道德上的厌恶。我们研究过一些患者、他们习惯于极其频繁地利用此种象征关系[26]。还有一些别的案例,不能够立即看出它们是怎样以我们所说的方式被决定的。而典型的癔症症状恰恰就落在这后一类,例如感觉部分丧失[27],视野狭窄[28],癫痫样抽搐[29],等等。若要解释我们对于此类的看法,只能留待关于这一问题的更为全面的讨论了。
在我们看来,诸如上述的观察似乎在普通癔症[30]的病原与创伤性癔症的病原之间建立了一种类比,似乎支持了创伤性癔症概念的扩展[31]。在创伤性神经症中,疾病的关键因素不是无足轻重的身体伤害、而是惊恐情绪——心理创伤。我们的研究以类似的方式[32]揭示,对于许多的、即使不是大多数的癔症症状而言,触发原因是心理创伤。任何经历只要引起苦恼的情感——比如惊恐的、焦虑的、羞辱的、或者身体痛苦的种种情感——都有可能作为此种创伤;至于是否成为事实,这自然依赖于所影响的个体的易感性(如同在另一个稍后将提及的情景中那样)。在普通癔症的情况下,并不罕见的是:我们未发现单个的严重创伤、而是许多的部分创伤[33]形成一组触发原因。它们累加才能够起到创伤的效果。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一个痛苦故事的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构成了一个整体。存在另外一些案例,其中,一个看来是微不足道的事件与一个真正起着作用的事件相结合,或者,前者正好发生在一个对刺激特别易感的时刻,从而获得了创伤的地位;其实它本不该有此地位,而有了之后,也就长久如此了。决定性心理创伤与癔症现象之间存在因果性关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创伤只是一个怂恿者[34]、引发症状之后就无关紧要了。我们恰恰必须假设,心理创伤——或者更准确地说关于创伤的记忆——如同一个异物,在进入很久以后,仍然应该被视为一个强有力的、仍在发挥作用的因素;为了证明此一假设,我们发现了一个完全出乎意料的现象,后者也赋予我们的研究成果以重大的实用意义。
因为我们发现,当初还深感惊讶,引起癔症的某一个症状的事件一旦重新被清楚地回忆、其伴随的情感重新被唤起,一旦患者尽其所能、十分细致地描述那个事件,并将情感表达为词语,那么,每一个这样的症状就立即地并且永久地消失。缺乏情感的回忆几乎总是毫无结果。原先发生的心理过程必须再现得尽可能栩栩如生,必须被带回到它的原初状态[35],然后给予言语的表达。如果我们所处理的现象涉及活动的激起(痉挛[36]、神经痛和幻觉),那么它们将复现到最大强度,之后就消失了。功能丧失,诸如瘫痪和麻庳[37],也以同样的方式消失,当然看不到短暂的强度增加。[38]
也许有人怀疑这是无意识暗示[39]:患者指望用此方法解除其痛苦,正是他的指望、而非言语叽咕具有治疗作用。然而情况并非如此。我们此种观察的第一个案例乃在1881年,亦即“前暗示”时期[40]。用此方法分析一个极其复杂的癔症患者,使得发源于不同原因的症状分别地得以消除。患者自发的自我催眠[41]也使人们能够见到这一因果关系,让人十分惊奇。[42]
让我们重温格言“原因消除则结果不再”,并从上述观察中得出结论,即决定性过程[43]在许多年里继续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发挥作用——不是间接的、不是通过一连串的中间的因果链条,而是作为一个直接地产生症状的原因——这就象一个心理痛苦,事隔许久之后,只要回想起来[44]仍然引起泪腺分泌。癔症患者主要受苦于过去事件的记忆。[45]
Ⅱ
粗略一看这不合常理,许久以前所经历的事件居然一直起着作用并如此强烈——它们的记忆并未轻易地历经消退过程,尽管我们看见了所有的记忆都因后一过程而消失。下面的思考也许有益于理解此一现象。
一个记忆的消失或者说其影响的丧失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乃是针对那引发情感的事件存在一个有力的反应与否。此处“反应”是指所有的随意的和非随意的反射——从眼泪到报复行为——经验表明,情感由此得到释放。如果此一反应达到足够的程度,大部分情感将消除。此一事实仍日常所见,其证明散见于语言的惯常用法,诸如“哭而后快”[46]和“暴风雨之后多么爽朗”[47]这样的短语。如果反应遭到压制,情感将继续附着于记忆。一个伤害倘若已经得到了哪怕是言语上的赔偿,与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伤害相较,其记忆也将迥然有别。语言也反映了在身心后果上的这种区别,人们把一个在沉默中所承受的伤害极其准确地说成是“羞辱殒身”[48]。受害者对于创伤的反应,如果反应恰当——例如报复,那么也只是达到一个彻底地渲泄的效果。所以,语言可以作为行动的一个替代;情感能够借助于语言而得到“渲泄”[49]、并几乎与行动一样有效。在某些情形中,言说本身就是一个恰当的反射,例如哀悼和说出一段折磨人的隐密亦即忏悔。这样的反应假如没有出现、无论是以行为、以言词、或者在极温和的情况下以眼泪,那么,对于这一事件的任何记忆首先保持的就是其情感特征。
然而,一个正常人经历了心理创伤,为了应付所面临的处境,“渲泄”并不是其唯一的办法。其创伤记忆即使未得到渲泄,也将进入巨大的联想网络,连结于其它的可能与之相抵触的经验,从而受到后者的修正。例如,在一次事故之后,危险的记忆和惊吓的(程度有所缓和的)复现,二者连结于随后所发生的求援的记忆和对当前的安全的意识。又例如,一个人蒙受羞辱,如果他正确地认识事实、考虑自身的价值,等等,其记忆将得以校正。为此之故,正常人能够使伴随的情感经由联想过程而消除。
我们应当在此说一说普通的印痕[50]抹灭、亦即我们称之为“遗忘”的记忆消退,它抹灭了一些观念[51]特别是不再具有情感影响[52]的观念。
另一方面,我们的观察表明,成为癔症现象的决定因素的记忆长久地以惊人的鲜明程度连同原本的情感特征保持下来。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另一个稍后将要考虑的值得重视的事实,即,这些记忆不为患者所支配、从而不同于患者对过去生活的其它记忆。相反地,如果患者处于正常精神状态之中,这些经验将全然不呈现于患者的记忆、或者仅以十分简约的形式呈现。直到在催眠中追问患者,它们才浮现出来,其新鲜程度毫无减损、如同一个新近事件。
这样,我们的一个患者有六个月之久,在催眠中以幻觉的鲜明程度,再现了前一年(在急性癔症发作期间)相对应的那一天里使她兴奋的每一件事情。她的母亲记有一本她所不知的日记,证明了再现具有完整性[53](第33页)[54]。另一个患者部分处在催眠中、部分处在自发的发作中,她以幻觉的清晰程度重新体验了其在十年前罹患癔症性精神病[55]所经历的全部事件,其中大部分在此之前已经遗忘。又例如,某些具有病原学意义的记忆可回溯15年至25年之前,可它们依然惊人的完好无损、感觉方面栩栩如生,而且一旦重现,其活动强度完全等同于当下经验。(第178 -180页)[56]。
这只能以如下的观点来解释,即,这些记忆是例外、不涉及我们上面的所讨论的普通消退过程。换言之,这些记忆看来是对应于未充分渲泄的创伤;我们若进一步考虑何以不能渲泄,则至少发现有两类情形不发生针对创伤的反应。
第一类是这样的,患者未对心理创伤作出反应,乃是因为创伤的性质使得反应根本不可能,例如,看起来无可补偿地失去所爱的人,或者由于社会环境使得反应不可能,或者所涉及的是患者希望遗忘的事情、从而有意地被压抑了[57],亦即抑制、压制,使之不进入意识思想。我们在催眠中发现,正是诸如此类的恼人的事情成为了癔症现象(例如修士、修女、禁欲妇女和教养严格的儿童所罹患的癔症性谵妄种种[58])的基础。
第二类情形并不涉及记忆内容,只取决于患者在这些经历的同时所处的精神状态。我们在催眠中发现,某些观念作为癔症症状的原因其本身并不重要,之所以保持下来,乃在于其产生之际正值个体陷入象惊恐那样的极度无助的情感之中,或者处于绝对异常的精神状态之中,例如白日梦的半催眠[59]的朦胧、自我催眠、等等。在此埸合下,个体所处的状态使得个体不可能对事件做出反应。
当然上述两类情形可以同时出现,而事实上也常常如此。例如一个本来就意义重大的创伤发生于个体陷入极度无助的情感之际或者一个异常的意识状态之中。而且,对于许多人而言,心理创伤产生了一种异常状态,后者反过来使得反应不可能,看来这也是有的。
这两类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的事实,即那些心理创伤未通过反应而释放、也不能够通过联想得到处理。在前一类中,患者决意遗忘恼人的经历、从而尽力将后者摒除在联想之外;在后一类中,联想性处理无法发生,乃是因为,在正常的意识状态与观念所出现在其中的病理的意识状态之间,完全不存在一个广泛的联想性联结[60]。我们稍后将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因此,成为病理学因素的观念经久不改其鲜明程度和情感强度,可以说,这是由于它们不能够经历正常的记忆消退过程、后者的联想未受抑制从而能够得以渲泄和再现。
Ⅲ
我们指出过种种情形,经验表明,它们对于从心理创伤发展为癔症现象负有责任。为此,我们不得不说到了种种异常的意识状态,病原性观念在这些状态下产生;不得不强调了如下事实,即重要的心理创伤的回忆不见于患者的正常记忆而是见于催眠时候的记忆。我们与这些现象周旋愈长久,就愈发地相信,在众所周知的经典案例中以“双重意识”[61]的形式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意识分裂[62],其在每一个癔症中也占据了一个根本性的地位,这种解离[63]的倾向和与之相伴的异常意识状态种种(我们将以“催眠样[64]”这一术语总称之)是此种神经症的基本现象。我们的这些看法与比纳和两位让内相同[65],尽管我们的经验中没有他们在麻醉患者中所得到的惊人的发现。
催眠乃一人为的癔症,就此著名命题,我们同样地可以说,癔症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是催眠样状态的存在。这些催眠样状态不管相互之间、还是与催眠之间有多大的差异,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在其中浮现的观念极为强烈、但是却被阻断,不能与其它的意识内容有联想性交流。这些催眠样状态之间可以发生联想,从而它们的观念性内容可以达到程度不等的心理的结构化[66]。此外,应该假设,这些状态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其与别的意识过程的断开程度是多种多样的, 一如催眠可以从轻度昏沉到梦游症[67]、从完整回忆到彻底遗忘。
论癔症现象的心理机制:初步通报(1893)
ON THE PSYCHICAL MECHANISM OF HYSTERICAL PHENOMENA: PRELIMINARY COMMUNICATION (1893) (S.E. III,27-39)
Uber den psysichen Mechanismus hysterischer (G.W. Nachtr., 181-95)
Uber den psysichen Mechanismus hysterischer (G.W. Nachtr., 181-95)
布劳伊尔与弗洛伊德
译注:秦伟
Ⅰ
一个偶然的观察[2]促使我们多年以来[3]追踪了癔症[4]的数不胜数的各种形式和症状、以期找到它们的触发原因[5]——亦即一个事件、它通常是在许多年以前引发了此种现象[6]的第一次发作。在大多数的案例中,要确定这一原初的事件不可能仅仅凭借对患者的问诊、哪怕是问得很详尽。其部分原因在于所追问的往往是一些为患者所不愿意谈及的经历;但是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患者确实是不能够回忆该经历,而且多数人从未想过在触发事件与病理现象之间还存在着因果性联结。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必须催眠[7]患者、然后在催眠中唤起他对于症状第一次出现的时间的记忆;一旦做到这一点,就有可能以极为清楚、极其令人信服的方式证实上述联结。
这一检查手段在极其大量的病例中产生了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结果。
其理论价值在于它们提示,外部事件决定癔症病理学其范围远远超过了目前所知道的和所承认的。当然,在创伤性癔症[8]的情形中,引起症状的显然是事故。同样,此种因果性联结也清楚地见于癔症发作[9],在此时,可以从患者喃喃的言语中搜寻引起首次发作的事件,每次发作他都幻觉到此一事件。对于其它癔症,情况就复杂了。
然而我们的经验表明:无论哪种症状,其作为癔症的产物,虽然表面上是原发的、亦即原因不明的,但是都被确切地归结到触发创伤[10],一如上述两类现象[11]清楚地展示因果性联结。许多症状能够溯源到这样的触发因素,它们包括各类神经痛[12]和麻木[13]、其中许多是经年不愈,挛缩[14]和瘫痪,癔症发作和癫痫样抽搐[15]、每个观察者都将后者当作是真实的癫痫,癫痫小发作[16]和带有抽搐[17]性质的各种障碍,慢性呕吐和厌食、严重到了拒绝任何营养的地步,各种形式的视力障碍[18],经常复发的幻视[19],等等。癔症症状持续多年、而引发它的却是单一的事件,此种不相匀称正是我们在创伤性神经症[20]中所每每遇到的、无一例外。相当常见的是,儿童期所发生的某一事件造成了一个或重或轻的症状,并在之后的岁月里久不消去。
此种联结通常如此明确,从而可以清楚看到,一个触发事件何以产生这个而不是那个具体的症状。在此情形下,显而易见,症状由触发事件所决定。举几个极为普通的例子:痛苦的情绪在吃饭过程中产生、当时却被压制了,之后产生以癔症呕吐的形式而持续数月的恶心和呕吐。一位姑娘守护在病床旁边、心急如焚,进入半睡半醒的状态,之后产生一个可怕的幻觉,而她那只搭放在椅子靠背上的右手臂则变得麻木了;由此派生右手臂轻瘫[21],伴有挛缩和感觉丧失。她试图祈祷、然而找不到词语;最后她用了英语才复述一段儿童祷词。接下来,产生了一个很严重的也很复杂的癔症,此时,她只能讲英语、而且不能够理解母语达十八个月之久[22]。——一个小孩病得极重、终于入睡了,其母亲竭尽所有的意志力量以保持安静,为的是不吵醒小孩。可恰恰由于这个意愿,她的舌头发出某种噼啪作响的噪声。(“癔症反意愿”[23]的一个例子。)接下来有一次,她又想保持绝对安静,此种噪声重复了。从此产生某一种抽搐、其形式是舌头噼啪作响,每每出现于她激动之际,且延续多年[24]。一位极为理智的男子目睹兄弟在麻醉下强直的髋关节被松解。关节咔嚓一声松开之时,他感到自己的髋关节剧烈疼痛、并持续近一年。——还可以列举其它例子。
在别的案例中,此种联结不是这么简单。它实际上只是在触发原因与病理学现象之间的一种 “象征性”的关系——如同健康人在梦中所形成的那种关系[25]。例如,一个神经痛继发于内心的痛苦,呕吐继发于道德上的厌恶。我们研究过一些患者、他们习惯于极其频繁地利用此种象征关系[26]。还有一些别的案例,不能够立即看出它们是怎样以我们所说的方式被决定的。而典型的癔症症状恰恰就落在这后一类,例如感觉部分丧失[27],视野狭窄[28],癫痫样抽搐[29],等等。若要解释我们对于此类的看法,只能留待关于这一问题的更为全面的讨论了。
在我们看来,诸如上述的观察似乎在普通癔症[30]的病原与创伤性癔症的病原之间建立了一种类比,似乎支持了创伤性癔症概念的扩展[31]。在创伤性神经症中,疾病的关键因素不是无足轻重的身体伤害、而是惊恐情绪——心理创伤。我们的研究以类似的方式[32]揭示,对于许多的、即使不是大多数的癔症症状而言,触发原因是心理创伤。任何经历只要引起苦恼的情感——比如惊恐的、焦虑的、羞辱的、或者身体痛苦的种种情感——都有可能作为此种创伤;至于是否成为事实,这自然依赖于所影响的个体的易感性(如同在另一个稍后将提及的情景中那样)。在普通癔症的情况下,并不罕见的是:我们未发现单个的严重创伤、而是许多的部分创伤[33]形成一组触发原因。它们累加才能够起到创伤的效果。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一个痛苦故事的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构成了一个整体。存在另外一些案例,其中,一个看来是微不足道的事件与一个真正起着作用的事件相结合,或者,前者正好发生在一个对刺激特别易感的时刻,从而获得了创伤的地位;其实它本不该有此地位,而有了之后,也就长久如此了。决定性心理创伤与癔症现象之间存在因果性关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创伤只是一个怂恿者[34]、引发症状之后就无关紧要了。我们恰恰必须假设,心理创伤——或者更准确地说关于创伤的记忆——如同一个异物,在进入很久以后,仍然应该被视为一个强有力的、仍在发挥作用的因素;为了证明此一假设,我们发现了一个完全出乎意料的现象,后者也赋予我们的研究成果以重大的实用意义。
因为我们发现,当初还深感惊讶,引起癔症的某一个症状的事件一旦重新被清楚地回忆、其伴随的情感重新被唤起,一旦患者尽其所能、十分细致地描述那个事件,并将情感表达为词语,那么,每一个这样的症状就立即地并且永久地消失。缺乏情感的回忆几乎总是毫无结果。原先发生的心理过程必须再现得尽可能栩栩如生,必须被带回到它的原初状态[35],然后给予言语的表达。如果我们所处理的现象涉及活动的激起(痉挛[36]、神经痛和幻觉),那么它们将复现到最大强度,之后就消失了。功能丧失,诸如瘫痪和麻庳[37],也以同样的方式消失,当然看不到短暂的强度增加。[38]
也许有人怀疑这是无意识暗示[39]:患者指望用此方法解除其痛苦,正是他的指望、而非言语叽咕具有治疗作用。然而情况并非如此。我们此种观察的第一个案例乃在1881年,亦即“前暗示”时期[40]。用此方法分析一个极其复杂的癔症患者,使得发源于不同原因的症状分别地得以消除。患者自发的自我催眠[41]也使人们能够见到这一因果关系,让人十分惊奇。[42]
让我们重温格言“原因消除则结果不再”,并从上述观察中得出结论,即决定性过程[43]在许多年里继续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发挥作用——不是间接的、不是通过一连串的中间的因果链条,而是作为一个直接地产生症状的原因——这就象一个心理痛苦,事隔许久之后,只要回想起来[44]仍然引起泪腺分泌。癔症患者主要受苦于过去事件的记忆。[45]
Ⅱ
粗略一看这不合常理,许久以前所经历的事件居然一直起着作用并如此强烈——它们的记忆并未轻易地历经消退过程,尽管我们看见了所有的记忆都因后一过程而消失。下面的思考也许有益于理解此一现象。
一个记忆的消失或者说其影响的丧失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乃是针对那引发情感的事件存在一个有力的反应与否。此处“反应”是指所有的随意的和非随意的反射——从眼泪到报复行为——经验表明,情感由此得到释放。如果此一反应达到足够的程度,大部分情感将消除。此一事实仍日常所见,其证明散见于语言的惯常用法,诸如“哭而后快”[46]和“暴风雨之后多么爽朗”[47]这样的短语。如果反应遭到压制,情感将继续附着于记忆。一个伤害倘若已经得到了哪怕是言语上的赔偿,与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伤害相较,其记忆也将迥然有别。语言也反映了在身心后果上的这种区别,人们把一个在沉默中所承受的伤害极其准确地说成是“羞辱殒身”[48]。受害者对于创伤的反应,如果反应恰当——例如报复,那么也只是达到一个彻底地渲泄的效果。所以,语言可以作为行动的一个替代;情感能够借助于语言而得到“渲泄”[49]、并几乎与行动一样有效。在某些情形中,言说本身就是一个恰当的反射,例如哀悼和说出一段折磨人的隐密亦即忏悔。这样的反应假如没有出现、无论是以行为、以言词、或者在极温和的情况下以眼泪,那么,对于这一事件的任何记忆首先保持的就是其情感特征。
然而,一个正常人经历了心理创伤,为了应付所面临的处境,“渲泄”并不是其唯一的办法。其创伤记忆即使未得到渲泄,也将进入巨大的联想网络,连结于其它的可能与之相抵触的经验,从而受到后者的修正。例如,在一次事故之后,危险的记忆和惊吓的(程度有所缓和的)复现,二者连结于随后所发生的求援的记忆和对当前的安全的意识。又例如,一个人蒙受羞辱,如果他正确地认识事实、考虑自身的价值,等等,其记忆将得以校正。为此之故,正常人能够使伴随的情感经由联想过程而消除。
我们应当在此说一说普通的印痕[50]抹灭、亦即我们称之为“遗忘”的记忆消退,它抹灭了一些观念[51]特别是不再具有情感影响[52]的观念。
另一方面,我们的观察表明,成为癔症现象的决定因素的记忆长久地以惊人的鲜明程度连同原本的情感特征保持下来。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另一个稍后将要考虑的值得重视的事实,即,这些记忆不为患者所支配、从而不同于患者对过去生活的其它记忆。相反地,如果患者处于正常精神状态之中,这些经验将全然不呈现于患者的记忆、或者仅以十分简约的形式呈现。直到在催眠中追问患者,它们才浮现出来,其新鲜程度毫无减损、如同一个新近事件。
这样,我们的一个患者有六个月之久,在催眠中以幻觉的鲜明程度,再现了前一年(在急性癔症发作期间)相对应的那一天里使她兴奋的每一件事情。她的母亲记有一本她所不知的日记,证明了再现具有完整性[53](第33页)[54]。另一个患者部分处在催眠中、部分处在自发的发作中,她以幻觉的清晰程度重新体验了其在十年前罹患癔症性精神病[55]所经历的全部事件,其中大部分在此之前已经遗忘。又例如,某些具有病原学意义的记忆可回溯15年至25年之前,可它们依然惊人的完好无损、感觉方面栩栩如生,而且一旦重现,其活动强度完全等同于当下经验。(第178 -180页)[56]。
这只能以如下的观点来解释,即,这些记忆是例外、不涉及我们上面的所讨论的普通消退过程。换言之,这些记忆看来是对应于未充分渲泄的创伤;我们若进一步考虑何以不能渲泄,则至少发现有两类情形不发生针对创伤的反应。
第一类是这样的,患者未对心理创伤作出反应,乃是因为创伤的性质使得反应根本不可能,例如,看起来无可补偿地失去所爱的人,或者由于社会环境使得反应不可能,或者所涉及的是患者希望遗忘的事情、从而有意地被压抑了[57],亦即抑制、压制,使之不进入意识思想。我们在催眠中发现,正是诸如此类的恼人的事情成为了癔症现象(例如修士、修女、禁欲妇女和教养严格的儿童所罹患的癔症性谵妄种种[58])的基础。
第二类情形并不涉及记忆内容,只取决于患者在这些经历的同时所处的精神状态。我们在催眠中发现,某些观念作为癔症症状的原因其本身并不重要,之所以保持下来,乃在于其产生之际正值个体陷入象惊恐那样的极度无助的情感之中,或者处于绝对异常的精神状态之中,例如白日梦的半催眠[59]的朦胧、自我催眠、等等。在此埸合下,个体所处的状态使得个体不可能对事件做出反应。
当然上述两类情形可以同时出现,而事实上也常常如此。例如一个本来就意义重大的创伤发生于个体陷入极度无助的情感之际或者一个异常的意识状态之中。而且,对于许多人而言,心理创伤产生了一种异常状态,后者反过来使得反应不可能,看来这也是有的。
这两类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的事实,即那些心理创伤未通过反应而释放、也不能够通过联想得到处理。在前一类中,患者决意遗忘恼人的经历、从而尽力将后者摒除在联想之外;在后一类中,联想性处理无法发生,乃是因为,在正常的意识状态与观念所出现在其中的病理的意识状态之间,完全不存在一个广泛的联想性联结[60]。我们稍后将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因此,成为病理学因素的观念经久不改其鲜明程度和情感强度,可以说,这是由于它们不能够经历正常的记忆消退过程、后者的联想未受抑制从而能够得以渲泄和再现。
Ⅲ
我们指出过种种情形,经验表明,它们对于从心理创伤发展为癔症现象负有责任。为此,我们不得不说到了种种异常的意识状态,病原性观念在这些状态下产生;不得不强调了如下事实,即重要的心理创伤的回忆不见于患者的正常记忆而是见于催眠时候的记忆。我们与这些现象周旋愈长久,就愈发地相信,在众所周知的经典案例中以“双重意识”[61]的形式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意识分裂[62],其在每一个癔症中也占据了一个根本性的地位,这种解离[63]的倾向和与之相伴的异常意识状态种种(我们将以“催眠样[64]”这一术语总称之)是此种神经症的基本现象。我们的这些看法与比纳和两位让内相同[65],尽管我们的经验中没有他们在麻醉患者中所得到的惊人的发现。
催眠乃一人为的癔症,就此著名命题,我们同样地可以说,癔症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是催眠样状态的存在。这些催眠样状态不管相互之间、还是与催眠之间有多大的差异,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在其中浮现的观念极为强烈、但是却被阻断,不能与其它的意识内容有联想性交流。这些催眠样状态之间可以发生联想,从而它们的观念性内容可以达到程度不等的心理的结构化[66]。此外,应该假设,这些状态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其与别的意识过程的断开程度是多种多样的, 一如催眠可以从轻度昏沉到梦游症[67]、从完整回忆到彻底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