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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性心境障碍
301.13(F34.0)
- 至少2 年(儿童和青少年至少1年)的时间内有多次轻躁狂症状,但不符合轻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且有多次抑郁症状,但不符合重性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
- 在上述的2 年(儿童和青少年为1年)的时间内,轻躁狂期和抑郁期至少有一半的时间,且个体无症状的时间每次从未超过2 个月。
- 从不符合重性抑郁、躁狂或轻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
- 诊断标准A 的症状不能用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妄想障碍、或其他特定的或未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来更好地解释。
- 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例如,甲状腺功能亢进)。
- 这些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标注如果是:
伴焦虑痛苦(参见pp. 70-71)
诊断特征
情绪障碍(诊断标准A)。轻躁狂症状的频次、严重程度、普遍性或持续时间均未达到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抑郁症状的频次、严重程度、普遍性或持续时间亦均未达到抑郁发作(MDE)的诊断标准。在初始2年时间内(儿童和青少年1年),上述症状持续出现(发病期总天数多于间歇期总天数),且任一无症状期均不超过2个月(诊断标准B)。只可在不符合抑郁发作(MDE)、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时,才可做出环性障碍的诊断(诊断标准C)。
环性障碍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以反复发作的周期性轻躁狂症状和抑郁症状为主但又与二者有显著区别的慢性、波动性若环性障碍者出现(如:成人在患病2年后,儿童和青少年在患病1年后)抑郁发作(MDE)、躁狂发作、轻躁狂发作,其诊断将分别调整为抑郁症(MDD)、双相Ⅰ型障碍、双相Ⅱ型障碍或其他特定的双相及其相关障碍(不伴抑郁发作(MDE)的轻躁狂发作),环性障碍的诊断不再成立。
如心境不稳的模式可以用分裂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妄想症或其他特定/非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和其他精神障碍来解释,其情绪症状归因于精神障碍的情绪特征,环性障碍的诊断不成立(诊断标准D)。情绪障碍并非源于某物质(如:药物滥用/吸毒、药物治疗等)的生理效应或某些躯体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等)的影响(诊断标准E)。尽管有些个体在轻症躁狂的某些周期表现良好,在其发病期必须伴有情绪障碍造成的对其社会功能、职业行为或其他重要领域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苦恼或损害(诊断标准F)。这种损害可作为循环周期延长的结果,常伴有不可预测的情绪改变(如:可表现为个性倔强、喜怒无常、不可预知、不一致、或不可靠)。
患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