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omas Szasz,1920-2012,前纽约州立大学赛陆克斯健康科学中心精神病学荣誉教授,被认为是世界上对精神病学领域最著名的批评家,也是自由与责任议题出色的哲学家。本文为Szasz为《自殺與靈魂:超越死亡禁忌,促動心靈轉化》所写的序言
对人类以外的动物而言,生育与死亡是生物过程的偶发结果。但对人类而言,这些事时常是刻意的选择。最早的历史记录显示,古时人类就用杀婴来控制生育,用自杀来控制死亡。节育对正统犹太教与天主教而言是罪恶,但除了他们外,几乎其它所有人都认为不节育才是不负责任的。堕胎对大多数人而言仍是一种道德困境,杀婴被定义为谋杀,是法律所禁止的。只有在自杀的问题上,现代人有较满意的答案:现代人知道自杀是一种心理疾病的症状,除非「病人」是被医生「协助」自杀,不然,自杀就可算是对于疼痛的一种「治疗」。
读者可能会很惊讶,早在医学所谓的「精神科」存在之前,自杀就已从被称为「谋杀自己」的刑事罪行,转变成脑部疾病的一种症状,被称为「疯狂」(这免除了行为犯错)。在此简短说明其来由。在十五世纪,英国刑法结合了宗教与世俗,对于自杀者予以惩罚,十八世纪,英国伟大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史东(WilliamBlackstone)赞成这种发展,他曾做以下的描述:
英国法律很明智且合乎宗教观点地认为没有人有权力摧毁生命,但若是来自上帝─生命的创造者─的授权,就可以;自杀是一种双重的犯行,一是灵性的,逃避了全能上帝的管辖,提早进入祂的领域;另一是世俗的,违反了君权,君王想要保护所有的子民,因此这项法律被列为最高的罪行,成为对自己犯下的特别重罪。
因为自杀被当成双重罪行,违逆了上帝与君王,自杀者要被双重惩罚,遗体禁止葬在宗教墓园,世俗财产被没收缴纳王库。这种野蛮的报复,逐渐让英国负责判断所谓非自然死亡案件的法学家设法对受害者网开一面,不管是死者或活着的人。
十八世纪的英国是世界上科技最进步、最繁荣、最有力量的国家。不让人意外地,英国人享有更多的个人自由,但也更大量地自杀,比世上其它地方都多。查阅「自杀」一词,英国牛津字典提供了例子:「一七四一年……在一个阴沉郁闷的国家如我国,自杀者要比世上任何其它基督教国家更多。」但是,在十八世纪的英国,新的事物不应是阴郁,而是自由。史上首次,英国人民开始认真考虑个人自由与财产拥有权的双重概念。文化气氛越来越人道,英国人在担任陪审团成员时,发现根据法律来惩罚自杀是件越来越让人无法接受的事。然而,要废除反对自杀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统治者与人民都相信让自杀合法就像容许吸毒。
让疯狂成为有罪──也就是,让自杀「疯狂化」,把犯下此罪的人当成疯子──是最完美的解决之道。让英国人民能维持宗教上与法律上的反对自杀,同时,提供了具有同情心与似乎带有科学性与启发性的机制,让自杀者的家属免于遭受屈辱与经济上的惩罚。英国研究自杀的历史学者史波罗特(S.E. Sprott)描述这种发展:
自我谋杀」……到了一七六○年代,财产没收已很罕见。
在十八世纪,陪审团越来越常做出心智失常的判决,来拯救家属免于遭受重罪判决的后果;死亡案件被记录为「疯狂」的数目远超过记录为「任何思考这个问题的人都会发现,在当事人死后判定自杀者的「心智」在犯下此罪时是不正常的,其实是在用法律手段来规避法律惩罚。布莱克史东看出这种借口,并予以警告:
但这个借口(判定犯行者心智失常)不应该被过度引伸,让陪审团认为所有的自杀行为都是疯狂的例证;彷佛所有行为违反理智的人都无理智可言似的;毕竟,这样的论点也可用来证明所有其它犯罪也都可以如同谋杀自己的人一样,都是心智不正常的。
这个警告是徒劳无功的。法律认定陪审团的死后判定是一种对于人类心智事实的认定。照理说,逃避责任是不需要被鼓励的,然而,法律─这伟大的导师─在这里鼓励了这样的规避。宣判自杀者心智失常,形同法律打造了一个机制来逃避责任,加上医学专业的协助,把这种逃避包裹在医疗与科学中。结果,到了十九世纪的开端,美国的法律与大众已准备要相信这个最荒谬的谎言是一种医学事实:是疾病造成了自杀。
最早有系统地研究法律与疯狂之间关系的文献出版于一八三八年,作者是艾萨克.雷(IsaacRay),一位三十一岁的医生,在缅因州东港(Eastport)行医(当时是一个人口两千八百四十人的渔村)。雷是很博学的年轻人,但对于精神失常的人几乎毫无经验,不管是活人或死人。
尽管如此,他很有信心地表示:
自杀倾向与疯狂之间的相似性……也被死后观察所发现的病理改变而加强。在大部分的例子中,验尸时发现,脑部或腹部有器官上的伤害,多半严重……就算是没有异状或疾病的自杀案例……验尸时常发现很严重的疾病,必然在死前就存在了一段时间。
雷的结论是:「关于自杀,目前没有更重要的事实,除了与心智失常的关连可能导致自杀外。」
早期的精神科医师认为自杀是需要他们专业的最好证明。法国医师艾斯奎罗(Esquirol)的看法很有参考性。他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