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劉佳昌
原刊載於< 台灣精神醫學會通訊>2003.09< 精神分析與精神醫學>專欄
就像精神分析理論中的許多概念,自戀(narcissism)一詞也具有多種不同的意義。從佛洛伊德的【論自戀】 ,到Kohut 提出自戀轉移關係(後來改稱自體客體轉移關係,selfobject transference)乃至後續發展出一整個自體心理學(self psychology)學派,及Kernberg 對自戀型人格違常的客體關係理論角度的論述,乃至精神醫學的DSM系統列出自戀型人格違常這個診斷,同樣用自戀這個字眼,強調的卻是相當不同的臨床現象。
由於似乎負荷過多的意義,使得任何對自戀這個概念的討論都增加不少困難,它可能會因不易清楚定義而在臨床使用上流於浮濫,也可能由於意義的多樣性使人望而卻步,懷疑其臨床價值,或乾脆放棄不用。筆者認為,特別是在處理像自戀這樣一個親族繁多的概念時,釐清理論發展演變的脈絡,對概念的掌握顯得格外重要。
依照Jeremy Holmes在【自戀】一書中的歸類,精神分析的自戀概念可以落在三個不同的標題下:原慾的(libidinal)自戀、破壞性的自戀、和健康的自戀。
首先是「原慾的自戀」,這是Ron Britton 對原慾投資撤回到自己的狀態(也就是續發的自戀)的稱呼。自戀一詞如果望文生義地解釋,容易與諸如自私、自大、自負、自我中心、自命不凡、孤芳自賞等含意聯想在一起。時下臨床上最常令人想到自戀型人格違常的一些特質,也包括這些在內。然而回顧佛洛伊德的【論自戀】,精神分析最初使用自戀一詞,卻是源自精神分析方法運用於某些病人上遇到的困難。尤其是以精神分析當時盛行的原慾理論(libido theory),要來解釋精神分裂病人的誇大妄想和脫離現實,佛洛伊德發現他必須要如此論述:原慾可以以自我(ego)為投資的對象。而各種佐證顯示精神病人的自戀式的原慾投資是續發的,每個人起初都曾經歷過一個原發自戀(primary narcissism)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