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的错:何时、由于何种原因,偏见归因能够保护自尊
Brenda Major
Cheryl R. Kaiser
Shannon K. McCoy
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
译者按:本文原题为“It’s Not My Fault: When and Why Attributions to Prejudice Protect Self-Esteem”,作者是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的三位学者。该文发表于2003年6月号的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杂志上,截至翻译日,Google Scholar上显示的引用次数是103次。原文请见http://www.psych.ucsb.edu/~major/lab/Major_Kaiser_McCoy2003PSPB.pdf
摘要:本文检验了这样一种假说,即当人们在面对负面结果的时候,对成为被歧视对象的可能性的感知,可以让个人获得一种对自尊心的保护。被拒绝参加某一课程的原因可能被受试者认为是性别主义,也可能是受试者的要求的正当性(deservingness),还有可能是其他纯粹的外界因素。无论何种性别,如果受试者认为自己被拒绝的原因是性别主义,他们的自责程度就比较轻,会更少地把被拒绝归因于内在原因,而且期望这一类受试者比认为是由于自己的问题而被拒绝的受试者遭受更轻的抑郁。另外,如果把被拒绝一事归因于歧视而非自身原因的受试人数越多,就期望他们会经历更少的抑郁情绪。这些结果推进了我们对于何时、由于何种原因偏见归因能够保护良好情绪状态的理解。
关键词:归因;歧视;偏见;自尊;污名(stigma)
认为自己是某种偏见的对象——譬如由于性别、种族、性取向、或是外貌而导致的偏见——有着怎样的心理后果?当然,现在已经有了充足的证据表明,成为被歧视的对象,与幸福(well-being)程度的降低是有着密切联系的(Major, Quinton and McCoy, 2002进行了评述)。另外,相关的研究也发现,那些自认为是某种普遍的歧视的对象的人,幸福程度也比那些不这样认为的人要弱。例如,自认为是被歧视对象,对女性(Kobrynowicz and Branscombe, 1997)和男同性恋者(Diaz, Ayala, Bein, Henne and Marin, 2001)来说,与抑郁程度正相关;对女性(Schmitt, Branscombe, Kobrynowicz and Owen, 2002)和非裔美国人(Branscombe, Schmitt and Harvey, 1999)来说,与低自尊程度正相关。(关于对偏见的感受对情感影响的来源,请参阅Kaiser, Major and McCoy待版书稿、McCoy et al., 2002、McCoy and Major待版书稿中的讨论。)
Crocker and Major (1989; Major and Crocker, 1993)进一步大胆地提出了一个挑战性的假设,即,当污名(stigmized)群体遭遇到负面结果的时候,认识到自己有被当做是歧视对象的可能性同样也给予了他们一种保护自尊的方法(另见Dion, 1975、Dion and Earn, 1975)。依据Kelly (1973)的折扣(discounting)理论,他们假说,如果可以把偏见当做是一种说得过去的造成负面结果的外部原因,污名群体就会给他们自身在造成负面结果的原因中所占的地位打个折扣。另外,Crocker and Major (1989)假说,由于偏见来自于自身以外,相对于将结果归因于“内部的、稳定的、整体性的原因,比如说缺乏能力(613页)”,将负面结果归因于偏见能够保护情感和自尊。他们的假说基于情感定位(emotion positing)的理论模型,这一模型认为,将负面事件归因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能够保护情感以及自尊,而归因于需要自己负责的内部原因,例如自己的要求的正当性(deservingness),则会导致负面情感和低自尊(例如,Abramson, Seligman and Teasdale, 1978、Weiner, 1985)。
最近,Schmitt and Branscombe (2002a, 2002b)挑战了Crocker and Major将偏见归因描述为外部归因的观点。他们坚称,因为一个人作为群体成员的身份是自性(self)的一个方面,因此偏见归因包含有强烈的内部因素。另外,Schmitt and Branscombe (2002a, 2002b)也提出了对歧视归隐能够保护自尊这一假说的商榷。他们辩称,由于歧视归因威胁到了自性——以及人的社会身份——的一个重要方面,歧视归因实际上会增强,而非减弱污名群体的负面情感(affect)。最后,Schmitt and Branscombe宣称,相对于低社会地位人群而言,歧视归因对高社会地位人群的伤害更少;这是由于歧视对于二者来说意义是不同的,对后者要更为温和。
在对他们的假说的一个检验当中,Schmitt and Branscombe (2002a)进行了两个实验:在实验中被试者被要求想象,有一名教授拒绝了他们旁听一个封闭式课程的请求。在一组条件下(全拒情景),被试者得知那名教授是个“怪人”,所有人的旁听的请求都没有获准。在第二组条件下,被试者得知,那名教授是“性别主义者”,不让任何一个被试者的同性旁听,却准许了10名性别不同于被试者的学生的请求(偏见的情景)。实验者评定了被试者对歧视、个人原因(内部原因)、教授的原因(外部原因)这几大因素在他们被拒绝一事中起到的作用大小。除此之外,在第二个研究中,被试者指明了他们可能遭受到的12种情感,如沮丧、由于、愤怒、惨痛(cruel)等的强弱程度。
与Schmitt and Branscombe的论断相一致,偏见归因的确具有内部成分,相对全拒情景,在内团体(ingroup)被拒绝的情境中,在被试者在两个实验中均把更多原因归诸内部因素。然而,与Crock and Major (1989)的论断一致,在第一个实验中,被试者对外部因素的归因的程度在偏见情景和全拒情景中一样高。在第二个实验中,相对于每个人都被拒绝的情况,被试者在内团体被拒绝的情境下甚至更加关注外部因素。Schmitt and Branscombe (2002a, 实验2)同样发现,处在被描述为“偏见”的情境中的女性,比那些处在被描述为“全拒”情境中的女性,报告了更普遍的负面情感。因此,如果女性由于歧视被拒绝,就会比由于纯外部因素被拒绝报告出更强的负面情感。Schmitt and Branscombe并没有在男性中观察到这一现象。
Schmitt and Branscombe (2002a)的研究证明了偏见归因同时包含内部和外部两种成分,对于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另外,他们发现了,对于女性来说,如果把被拒绝归因于偏见,其感受就会比将被拒绝归因于纯外部因素(例如,教授是一个“怪人”)更差。然而,Schmitt and Btranscombe的研究未能对Crocker and Major的主要理论假设进行充分检验。合理的检验应当要求(一)对歧视致拒和要求正当性(例如,缺乏能力)所导致的拒绝所造成的情绪效果进行比较;(二)将歧视致拒所造成的对自尊相关情绪(例如,抑郁、忧郁)的冲击与对其他方向上的情绪(例如,愤怒、惨痛)的冲击分开检查。
Crocker and Major的折扣假说并不要求歧视归因是纯粹外部的。实际上,这一假说假定歧视归因比个人要求正当性的归因更为外部。结果,将被拒绝归因于歧视就应当比归因于内在的、未定的、整体性的因素,如缺乏能力等,痛苦程度应当更轻。这是自我妨碍(self-handicapping)(例如,Jones and Berglas, 1978)和借口行为(Schlenker, Pontari and Christopher, 2001)——这两种行为在能够在某些情况下使自尊受到保护(Snyder and Higgins, 1988)——的基本依据。Schmitt and Bramscombe对歧视归因和外部归因的比较颇有趣味,却并没有对折扣价说作出检验。合适的检验要求对歧视归因与要求正当性归因所导致的情绪后果进行区分。
Crocker and Major(1989; Major and Crocker, 1993)的理论分析同样为关注愤怒、敌意一类的情绪。实际上,他们描述了歧视归因对于污名群体的自尊相关情绪——例如,自轻(worthlessness)、抑郁、伤心、羞耻等——的意义。他们预测,歧视归因能够保护自尊免于被拒绝或是失败的伤害;而他们并未预测,歧视归因能够保护污名群体免于愤怒、焦虑。确然,在他们最初对于自己的折扣价说的检验中,他们区分了不同的情感类型。Crocker, Voelkl, Testa and Major (1991,实验1) 给接受过性别主义者评价和非性别主义者评价的女性提供了12项情绪词汇。这12项情绪词汇从多种情感形容词量表(Multiple Affect Affective Check List, MAACL)(Zuckerman, Lubin, Vogel and Valerius, 1964)中的抑郁、焦虑、敌意分表中选取。被性别主义者负面评价的女性,显著地表现出比被非性别主义者负面评价的女性遭受了更少的抑郁情绪;但是,她们却并没有显著地因此遭受到更少的敌意或是焦虑情绪。Schmitt and Branscombe (2002a,实验2) 采用了与Crocker et al.(1991,研究1)相同的12种情绪词汇,但却是在综合了全部12种词汇的基础上进行的对结果的报告。在现在的研究中,我们进行了对歧视致拒相比于要求正当性致拒对于情绪的不同意义的检验,并在实验中中区分了抑郁类情绪(抑郁、自轻)、敌意(愤怒、疯狂)、焦虑(恐惧、担忧)。
抑郁等自我取向的情绪与敌意等其他取向的情绪的区分是特别重要的。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感受到不公正与愤怒的情绪反应是相关的(参见Miller, 2001的评述)。愤怒也是人们感受到成为被歧视对象后的常见情绪反应(Swim, Hyers, Cohen and Ferguson, 2001)。因此,我们可以期望,把被拒绝归咎于歧视的人会与那些把被拒绝归咎于能力缺乏或是一个“怪人”的人同样生气,或是更加生气。一些有关偏见的研究指出了将自我取向的情感与其他取向的情感区分开来的重要性(例如,Devine, Monteith, Zuwerink and Elliot, 1991;Vorauer and Kumhyr, 2001)。举例来说,Vorauer and Kumhyr (2001)发现了,和偏见心理较重的白人搭档的原住民,相比于那些和偏见心理较轻的白人搭档的原住民,只会经受较严重的自尊相关的负面感觉,而不会经受更严重的其他取向的负面感觉。很重要的一点是,与偏见严重的白人搭档的原住民被试并未发现他们是被歧视的对象。这一研究提示我们,当目标经历过偏见行为,却并未把这些行为归于偏见的时候,他们就会把负面行为归咎于个人。总而言之,该实验的目标在于利用与Schmitt and Branscombe (2002a)相同的范式来对Crocker and Major (1989; Major and Crocker, 1993)的折扣价说作一充分检验。
区分内部事因与自责
本研究的第二个目标在于通过考虑自我担责(responsibility)归因与他人担责(blame)归因的情绪影响,把Crocker and Major (1989)提出的自尊保护假说扩展到简单的内外部归因二分法之外。Major et al. (2002)近来提出,污名者面对恶劣对待时,为保护自尊所面临的两难问题,并非是“是自身以内还是以外的因素导致了这一结果”,而是“是你还是我需要为此结果负责”。
歧视归因的一个必要组成在于,承认自性的某一部分(人的污名或是群体身份)有可能是某一结果的引起者。确然,这一事实的辨明,使得Crocker and Major (1994)提炼出了他们的折扣理论,将对结果的社会身份归因与基于社会身份的偏见归因区分了开来。Crocker ana Major (1994)注意到,尽管把受到的对待归咎于社会身份是内部归因的一种,这一归因方式却并不一定蕴含对不公平或是道德失当的假定,而这样的假定却是蕴含在偏见归因之中的。污名群体的一些成员可能确实会发觉,他们受到的对待是由于其他人对于他们社会身份的反应,这些人却仍然可能把这样的对待认为是正当的。结果,他们可能就会把他们遭受的负面对待归责于偏见而非自身。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比方说,目标发现污名处于自己个人控制之下的情形。有一例对超重女性的研究显示了以上状况(Crocker, Cornwell and Major, 1993)。被知晓她们体重的男性拒绝成为搭档的超重女性将她们的被拒绝归因于自己的体重,并没有责怪男性的偏见。
尽管Crocker and Major (1994)发现,歧视归因包含了对他人道德失当的感知,归因者却并不去分辨事因(causality)、自我担责、他人担责归因这些概念。有些学者辩称,大多数受试者对这些名词不加区分(Tennen and Affleck, 1990)。另外一些人则辩称,这些概念应当从理论上加以分辨(Fincham and Shultz, 1981; Shaver, 1985; Weiner, 1995)。例如,根据Weiner (1995),认为某人应当对结果负责,并不等同于归责于此人。他变成,即便是不利事件的原因在于某个人身上,而且这一原因还是此人个人所能够控制的,如果存在能够减轻道德责任的缓和情形的话,此人仍然不一定进行自我担责归因。另外,Weiner提出了将“对责任的判断,而不是对事因位置(内部还是外部)的判断才是情绪的决定因素。有充足的实证研究支持Weiner的假说(参见Weiner, 1995的评述)。
我们相信,对责任的判断对何时偏见归因能够保护自尊这一问题答案的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偏见归因能够把对负面事件的责任从自身移除,并转移到歧视上去的话,这种归因就应当是自我保护性的(参见Major et al., 2002; Major, Quinton and Schmader, 2003; McCoy and Major待版)。换句话说,当歧视归因能够让个人给自己在负面事件中所要负的责任打个折扣的时候,歧视归因就能够保护自尊。
折扣理论(Kelley, 1973)的基础是Heider (1958)的思想,即对行为的解释通常包括人的内部与外部事因之间的权衡。最近有理论指出,内部和外部的事因并不一定是负相关的(McClure, 1998)。常会发现,对内部事因给予更多重视的行为,对是否重视外部事因没有影响;反之亦然。这一分析的意味着,歧视归因和自责并不一定是负相关的。感受到有人对自己的群体有偏见并不妨碍人把负面结果归责于自己的问题,如缺乏努力。类似地,感受到自己难以胜任某一岗位,并不妨碍把自己被拒绝的原因归于别人的偏见。结果,无论是只进行歧视还是只进行自责性归因,都不能调和负面事件与情绪之间的关系。比较合适的说法应该是,情绪反应的关键决定因素在于,个人把负面事件归咎于自己及归咎于歧视之间的相对成都,亦即折扣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