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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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谢弗-兰多
轻工 2020-10
9787518431564
78.00

做与允许学说

在导演克里斯托弗·诺兰(Christopher Nolan)的第一部漫画英雄电影《蝙蝠侠:侠影之谜》(Batman Begins)的大结局,蝙蝠侠和他的死敌拉尔斯·艾尔·古尔(Ra'a al Ghul)在高架火车上决一死战。这列火车即将滚向深渊,而蝙蝠侠终于制服敌人,只差最后致命的一击。但他却没有动手。相反,拉尔斯·艾尔·古尔听到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不会杀你,但我也不必救你。”

蝙蝠侠的话揭示了绝对主义者一直信奉的一条宗旨。这就是做与允许学说(Doctrine of Doing and Allowing,简称DDA):

造成伤害比允许同样的伤害发生在道德上更糟糕。

比如,杀人比允许受害者被杀更糟糕,自己做恐怖分子比允许别人做恐怖主义分子犯罪更糟糕。

如果做坏事总是比允许坏事发生更糟糕,那么为绝对主义的思想做辩护,我们就可以说,绝对的道德要求只应该适用于我们的所作所为,而不适用于我们允许发生或者未能阻止的事情。如果做与允许学说是真的,那么我们自己绝对不能杀人、折磨人或强奸,但是我们并非有绝对的义务去阻止这些行为。

因此,做与允许学说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自己作恶特别不可原谅,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自己的手上一定不能沾血,尽管这有可能会让他人的行为导致更大的伤害。做与允许学说支持了原则(A),这一点对绝对主义的辩护是至关重要的。

由此我们可以用做与允许学说来应对棘手的道德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边是要做极为可怕的事情;一边是拒绝行恶,但却明明知道这种拒绝会让另一个良知泯灭的人取而代之,造成更大的伤害。

比如,几个纳粹军官开始意识到他们从事的事业是极其不正义的。因此,他们会担惊受怕。如果他们的想法被人知道,他们会被枪决。但是,如果他们辞职不干或试图逃跑而被抓获,同样是死路一条。除了这些恐惧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理由让他们中的一些人决定留下来。

这些军官认为,如果他们不遵守纳粹命令,那么会有坚信纳粹信条的人取而代之,会毫无疑问执行纳粹计划。那将是更可怕的灾难。

这些军官留在自己的岗位上,无疑是在助纣为虐。但是像其他被逼到这种境地的人一样,他们认为,让道德上堕落的政权少做伤天害理事情的最好办法是从内部瓦解敌人。当然,问题是,在内部就免不了要同流合污做坏事。邪恶组织考验成员的忠诚度,就是经常要求他们做各种恐怖的事情。那些最终服从命令的人经常为自己为虎作伥的行为辩护,声称其他的选择只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在这一点上,他们很可能是对的。

正如道德绝对主义,做与允许学说禁止某些行为,但是并不要求我们去阻止其他人这样做。显而易见,纳粹的暴行是邪恶的,做与允许学说会禁止德国军官实施这些暴行,要求他们离职不再助纣为虐。尽管这样做无疑是自杀行为,而且很可能是听任后来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有时我们会被迫要在两难之间做出选择:一方面是做坏事永世背上恶名,另一方面是拒绝作恶,却又明明知道因此会给恶人一个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做与允许学说还是要求我们远离邪恶,即使这样做意味着更多的人受到伤害,或者把自己立于危墙之下。对做与允许学说的信徒来说,有些事情比尽量减少对他人的伤害甚至比挽救生命更重要。保全我们的道德操守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做与允许学说是正确的吗?很可能是。下面两个案例显示了这一原则的吸引力。

案例1:我去一家体面的饭店吃饭,花30美元吃晚餐从道德上讲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我把这笔钱寄给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可以防止三名索马里儿童在饥荒中死亡。我们大多数人会认为把钱花在晚餐上是可以接受的,即使会让那三个孩子死去。但是,直接杀死这三个孩子却肯定是错误的。

案例2:我是战场上的一名步兵,看到同伴在我旁边中弹倒下。我不知道他是否受了致命伤。他在呻吟,要我帮他。射杀我的同伴肯定是错误的,但是,如果我为了服从命令从战场上撤退,不得不对他坐视不救,让他等死并没有错。

在这两种情况下,有些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但是如果仅仅是允许这些行为发生,却是说得过去的。做与允许学说对此做出了绝好的解释。

然而,有的人还是对做与允许学说持怀疑态度。考虑另外两个案例。

案例3:我是一名护士,负责每四小时给长期卧床的病人一粒救命药。但是,我偏偏是一个邪恶的护士,等到时间的时候,我手里拿着药却不给病人,在一边冷眼旁观,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死去。还有一种情况是,我拿到了一粒毒药丸,给病人服用,而不是给他救命药,结果他死了。如果做与允许学说是正确的,那么给病人毒药丸在道德上要比故意不给救命药更糟糕。但是,难道真是这样的吗?

案例4:我是一个扳道工,刚看到一辆失控的电车在铁轨上飞驰而来,朝着一个被困在狭窄通道上的无辜者驶去。我赶快切换轨道,把电车换到支线上运行。我这么做是因为当时有五个人在支线上,而我想杀死尽可能多的人。五个人果然都死了。相反,再假设失控的电车朝着五个人而不是一个人的方向飞驰,我只是幸灾乐祸地站在一边旁观,而不是动动手指让电车驶到只有一个人的轨道上。做与允许学说认为,我要是行动了,在道德上要比我不行动而袖手旁观更糟糕,也就是说,拉动操纵杆换轨道在道德上比不拉动操纵换轨道更糟糕——尽管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相同人数的死亡,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我都有同样的动机、意图和对可能结果的认识。

这些都是很模式化的、描述不充分的案例。有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但是,举这样的例子就像是做科学实验。设计准确的实验往往会把两组成员放在完全相同的环境下,而只变换一个变量,以测试其重要性。比如,我们给控制组的成员服用安慰剂,给对照组的成员服用新药物,然后比较结果来确认新药是否有效。

我们在伦理学上可以进行同样的思想实验。想像不同的境况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只有一个因素不同,然后我们来考虑这一差异是否在道德上会造成任何不同。这就是前面四个案例所描述的。每个案例都呈现了两种情况,除了一点之外,其他各个方面都极其相似。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个人做了会造成伤害的事情,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这个人允许同样的伤害发生。由于其他所有方面都相同,我们就可以过滤掉任何不相关、也许会影响我们对案例反应的细节。然后,我们就可以来决定做与允许之间的区别本身在道德上是否相关。

做与允许学说的问题在于,有时候就像在案例3和案例4(以及其他很容易想到的例子)中看到的一样,做与允许在道德上根本看不出有任何区别。这对于做与允许学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当然,每个人对这些案例的看法各不相同,也许在每一种情况下,有人会坚持认为伤害就是比允许伤害发生更糟糕。

然而,即便如此,做与允许学说还有另一个潜在的问题:做与允许之间的不同实际上是很难区分的。考虑一个“拔插头”的经典案例。当病人的生命靠呼吸机来维持时,那么似乎拔掉插头或是关掉机器是一件“做”的事情。医生或护士也并不是无所事事地干站着。然而很多人认为,关掉呼吸机是让病人的生命顺其自然,换句话说,我们根本就没有做任何事情,而只是允许一些事情自然发生。

在能够应用做与允许学说之前,我们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方法来区分“做”与“允许”。一般而言,这不容易做到,但是有很多一目了然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分清做与允许是易如反掌的事情。也许这对绝对主义者来说就足够了,给了他们足够的希望,即有一天我们能够制定出分辩标准,可以一劳永逸地将做与允许区分开。

我们讨论做与允许学说的优势,是为了看绝对主义是否能够抵挡得住说它是非理性的指控。如果绝对主义者能够证明为什么有些特定伤害行为我们绝不可以做,即使这些行为反而会减少这种伤害,那么绝对主义就是经受住了考验。做与允许学说是绝对主义这块拼图的一角。它坚称做出伤害比允许同样的伤害发生在道德上更糟糕。最终,做与允许学说是否可信将取决于绝对主义者能不能正确区分“做”和“允许”,以及它是否顶得住案例3和案例4的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