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屈辱
时间:2012年01月18日|2364次浏览

爱的屈辱
爱,一种人与人之间亲密关切的状态,一般总是和幸福、甜密、美好联系在一起。不管是指喜爱、爱好,还是指私通,总逃不过人们之间这种猩猩相惜的亲密。
屈辱,是含冤受屈、卑躬屈节的意思,是一种令当事人感觉委屈、甚至人格受辱的状态。
谈论人们之间那种具有深厚感情的爱的状态,很难和屈辱连接到一起,至多在感到委屈的时候,觉得被亲朋误解了,就是那种辜负了好心的感觉。通俗点讲,就是“好心被人当成了驴肝肺”。
然而这往往只是表面的东西,如果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事在某一类人之间往往频繁发生,就难称为偶然的误会,而是一种行为模式,那就是“爱的屈辱”。
我们不妨来听一个小故事:有一对夫妇,在日常的生活和夫妻生活中,男方有一点施虐的爱好,比如,时不时很很地拧你一下,美美地咬你一口,虽然不是疼彻骨髓,却让女方对他产生了恐惧心理;而她喜欢的却是轻轻的爱抚和温存,那种若有若无的轻微的抚慰,让她激情高涨、幸福至极。于是二人的生活距离越来越远,其婚姻生活也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但由于国人的“家丑不外扬”的美德,夫妻之间的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从来没人提起,更没人想到,正是这些细小的习惯行为所昭示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他们的婚姻进入麻木和逃避的状态。只有近年来,心理咨询在我国兴起之后,才有所披露,然而还远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更谈不上行为的调节和适应。
“三岁看小、七岁看老”是中国的古话,却道出了人的心理价值体系的形成和决定作用。
也许有人要问,几岁的孩子字识不了几个、屁也不懂,哪能决定以后的事呢?
这得从人的人格结构说起:虽然心理学史上后来提出了数十个不同的人格理论,但却总逃不脱弗洛伊德提出的“自我、本我、超我”三重结构。在七岁以前形成的“自我”,就构成了人的基本心里价值观,虽然一个孩子不会识很多字,一般也不会写文章,但通过对大人行为的摹仿和心理认同,他已经对那些事情该如何处理、哪些行为是否合适,在心里面形成了自己的判断,并以此作为他以后的行动指南。
也许有人要说,那些不过是人作为一个动物的本能,并非人类的智慧。
这也没说错,人的智能是主要在以后学来的;但一个人处理问题的思路和方向,却已经早已定型,那就是情感处理的行为模式。就是说,以后学来的东西,决定的是你的智商,七岁前的模仿决定了你的情商。而一个人要取得成功,情商的高低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智商的高低不过是一些必要的工具和前提。因为认识一个社会化的动物,能否适应社会、能否优化组合你的人机和环境优势,成为成功的关键,再次暂不多于讨论。我们现在关注的是人是否会爱以及怎样的爱才会幸福的问题。
讨论还得回到以情感处理为核心的行为模式上去。刚才所讲的例子中,男子的施虐就是一种典型的处理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极端状态,因为他获得快乐的方式,让别人感觉到了痛苦。但这不是他的错,而且现在的心理学研究也表明,他和有受虐倾向的人在一起,就可以通过这些双方认可的方式,来获得共同的快乐。而这与法律的民事行为自主选择的原则,并不违背。不久前,李银河女士主张“自愿换妻”合情合法,“同性恋”不应受到鄙视,也是这个道理。
问题就出在该男子强迫他的妻子接受他的施虐行为,这其实和强奸是一回事,不过那是一种性侵犯。现在法律规定强奸违法,并施以刑事处罚;但对婚内强奸行为却未做出任何规定,那是因为婚内强奸很难认定。但从本质上讲,婚内强奸和其他所有的强迫性行为一样,是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不仅不人道,而且对人心理造成的伤害远比强奸厉害,因为强迫你的是一个跟你生活在一起的人,你不能把他告到法院,也不能把他送进监狱,更不可能像躲避有强健企图的人那样远离他。
这就是“爱的屈辱”的典型行为。像美国心理学家在《家庭会伤人》一书中披露的那样,所有的强迫家人必须接受的个人观点和行为爱好,都属于这种“爱的屈辱”;虽然强迫性行为的危害,也包括在公众场合吸烟、喧哗等,但家庭之外的强迫行为,可以通过呼吁公民提高道德和素养来逐步消除,而且对这种行为,受害人还有逃离和回避的选择余地。
经笔者观察研究,“爱的屈辱”行为模式的形成,不外乎三种方式:第一种就是像施虐和受虐那样的个人爱好行为;第二种就是把成人当幼儿施爱的行为,比如有损成人尊严的生活依存方式;第三种就是将幼儿当成人施爱的行为,比如不适当的拥抱和亲吻。
这三种行为有一个总的特点,那就是损害一个人人格的独立和完整,伤害了人的自尊。所以要去除这种“爱的屈辱”,就要从根本上改变强迫别人的行为模式,学会尊重每个人的人格独立,这是最根本的价值观的调整;其次就是要变行为上的强求为沟通,通过互相交流使双方有更彻底的认识,这样双方才有自主选择的前提;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寻找与自己的心理价值观完全一致的人,但这只是理想主义的借口,因为世界上没有两个人完全一样,心里价值观也如此,但对于一些极特别的个人爱好行为,比如施虐和受虐,这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费建法
                                                   2006.12.28

标签: 幸福  夫妻生活  婚姻生活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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