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儿童的养育不再只停留在降低死亡率、解决温饱和改善营养的层面上, 而是要提高儿童的全身心健康发展的质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留守儿童家庭、离婚家庭、隔代养育家庭以及服刑人员家庭等环境下的儿童培养问题受到了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王争艳教授和其团队一直致力于针对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祖辈-父母共同养育”模式的研究。本综述在总结国内外对共同养育问题的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共同养育与婚姻子系统和亲子子系统对儿童适应行为的影响及其机制。作者还特别结合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从共同养育类型、今后所要迫切研究的问题、以及干预和儿童公共政策等方面强调了对共同养育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所面临的挑战。
共同养育研究及对儿童适应的影响 *
王争艳 程南华
认知”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37)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心理系, 北京市“学习与摘要
共同养育有别于个人养育,在家庭系统中关注多个养育者共同抚养儿童的方式;研究不同于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的共同养育对儿童适应的独特贡献将有助于全面理解儿童在家庭生态系统中的成长过程。目前,研究者们对共同养育的概念和内涵尚未有一致的界定,共同养育的测量方法也未成体系。同时大量实证研究表明, 共同养育不仅直接影响儿童适应,也通过亲子系统和婚姻关系系统间接影响儿童发展。未来的研究应结合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特殊家庭类型如留守儿童家庭、离婚家庭、隔代养育家庭、服刑人员家庭的特点对共同养育的基本理论(如不同类型共同养育内部结构、评估体系等 )问题以及对儿童适应影响的工作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共同养育;分类号 B844
共同养育(co-parenting)在过去十几年中越来越受到发展和家庭科学的关注。大量研究表明,共同养育作为家庭中一个独特的系统对儿童发展有重要作用。
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构成了共同养育的问题;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构成了留守儿童的父母和祖辈及其他人对儿童的共同养育问题;由于城市父母在工作—养育之间的权衡,出现了三代直系隔代养育问题;再有服刑人员的缺位,带来了机构和亲戚共同抚养儿童的问题。在这些家庭中,对儿童的日常看护通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人看护者共同进行,父亲和母亲、父母和祖辈(亲戚)、父母和机构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共同养育。在我国,了解和掌握各种共同养育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教育对策已迫在眉睫。本文将从共同养育概念的起源与发展、共同养育的评估方法、共同养育与儿童发展的关系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总结并尝试分析不同类型家庭的共同养育性质的特殊性。
近30年来, 随着国内持续的经济发展、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多元文化的冲击、原有经济社会体制的衰落以及生育政策等制度的影响,中国的家庭发生了诸多根本性的变化(刘中一,2012)。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有离婚人口662009, 占20%, 离婚家庭1、共同养育研究的起源及外部结构
在国外, 最早的共同养育实证研究针对离婚家庭。这些研究以离婚夫妻间冲突、养育观念、养育者一致性或者每周与育儿相关的争吵的次数作为养育冲突或者养育分歧指标,结果发现这些指标与儿童的自尊水平、游戏中的行为、交流和抑郁水平等行为问题都有关系(Allison & Furstenberg, 1989)。离婚夫妇在儿童养育方面合作与不合作的程度(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测父母的养育热情,也能预测儿童的自尊水平和在游戏中的行为(Ahrons, 1981)。有研究者认为这种离婚家庭存在一种不利的动力模式——三方关系(Triangulation)。这种模式把儿童卷入父母的冲突中,一方试图和孩子形成联盟而排斥另一方,双方会分别要求孩子对自己更忠诚,并在离婚后新建立的两个家庭中给孩子设立不同的标准。在这种不和的关系动力模式下生活的孩子难以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可能出现更高的焦虑和抑郁水平(Whiteside & Becker, 2000)。Weissman和 Cohen(1985)年提出养育联盟(Parenting Alliance)的概念,将共同养育放在婚姻关系下来考虑,用于描述婚姻关系中与儿童养育相关的成分,将其定义为“父母承认、尊重并重视另一半的养育角色和职责的能力”。
随后, 研究者们逐渐认识到父母既是一个团队又有其独立性(McHale & Rasmussen, 1998), 并开始在完整家庭中考察类似的关系。许多研究结果表明, 在完整家庭中,父母养育观念差异越大,学前儿童的问题行为越多(Deal, Halverson, & Wampler, 1989;Floyd, Gilliom, & Costigan, 1998)。不过这些研究都是在关于婚姻冲突如何影响儿童发展的研究背景下进行的。研究者们推论:与育儿相关的夫妻间冲突可能会对儿童产生独特的不利影响,这种冲突和一般意义的婚姻冲突相比,可能和儿童适应问题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共同养育可以解释儿童发展的独特变异,需要将其和传统亲子过程或婚姻过程进行区分(McHale et al., 2002)。随后许多针对已婚家庭的共同养育研究,都将共同养育定位为从婚姻关系中分离出来的独特系统。
情感的行为 )、贬抑(对配偶教养孩子表达负面观点 )、冲突(在孩子面前争执)、巩固(教养孩子时强调配偶所设立的规矩或共同的立场 );并从 5个变量上进行行为观察:对立、温暖与合作、孩子/成人中心、正向养育参与的平衡、处理孩子行为。随后他又将父母共同养育广泛地定义为父母在养育角色上的协调品质(McHale et al., 2002)。Belsky, Putnam和 Crnic(1996)认为共同养育是指当父母其中一人产生具体的教养目标且出現一个牵涉父、母、子三方的事件时,父母一方对对方教养行为的反应。McConnell和 Kerig(2002)认为父母共同养育通常指成人之间的相互合作。父母共同养育包括成人之间相互支持的作用(即父母之间加强和支持在儿童养育中的合作和热情 )和不相互支持的作用(即相互交流中不一致的养育观点或损害另一方对孩子培养所做的努力)。此外, Feinberg(2003)提出了养育一致性的概念。他认为父母教育一致性是父母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能够做到一方父母和另一方父母之间在教育目标、教育要求、教育态度和教育方法方面的协调一致。
随着养育联盟概念的提出,很多研究者在这个概念基础上陆续提出了“父母共同养育”的概念。McHale(1995)将父母共同养育定义为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 父亲和母亲之间相互支持的程度。他提出父母共同养育行为的 4个方面:家庭凝聚力(有助于凝聚双亲从共同养育定义的发展中可以发现,针对不同的离婚家庭和完整家庭类型,共同养育研究的侧重点也略有不同。对离婚家庭研究更关注父母采取对抗性的、以成人为中心的敌意竞争,以不平衡、不一致养育作为特征参与儿童活动的方式;对完整家庭的研究更关注合作、温暖、凝聚、儿童为中心或家庭高度和谐为特征的方式。为了使共同养育这一概念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跨文化的适用性, 需要对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即什么人可以成为共同养育者、共同养育何时发生等 )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共同养育是在已婚,未婚和离婚夫妻中都适用的概念,并且无需考虑双方的性取向及他们和儿童是否有血缘关系(Feinberg, 2003;McHale & Rotman, 2007;Van Egeren & Hawkins, 2004)。
同性恋家庭(Farr & Patterson, 2013))及他们和儿童是否有血缘关系(Hausfather, Toharia, LaRoche, & Engelsmann, 1997)。这个定义也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看护者共同照看一个小孩的情况, 比如母亲.祖辈的共同养育(Baker, McHale, Strozier, & Cecil, 2010)以及非婚父母的共同养育(H.gn.s & Carlson, 2010);(2)共同养育何时发生?他认为,在孩子出生前的父母间的相互影响只能对共同养育起到预测作用,明确的讲,共同养育只发生在孩子出生之后;(3)共同养育在何地发生?共同养育并不只是显性的交互作用,不仅仅发生在共同养育双方或者相关的人员都出现的场合。当共同养育者抚养孩子时,任何可能提高或者损害另一个养育者养育效果的行为和想法都是共同养育的范畴。
Van Egeren和 Hawkins(2004)整合了之前各种观点的优点和缺点,认为之前的研究者只是从共同养育的一方面(内部结构 )对共同养育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些都是盲人摸象式的探索。他提出应该从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两方面来探讨共同养育的概念。他认为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包括:(1)什么人可以成为共同养育者?他认为两个或者更多的个体对一个孩子承担共同的责任时,共同养育关系就存在了。因此共同养育是在已婚,未婚和离婚夫妻中都适用的概念,并且无需考虑双方的性取向(例如因此, 共同养育概念范畴应涵盖所有家庭,包括未婚、已婚、离婚家庭以及多看护者家庭,外部结构具有多样化与丰富性特点。同时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关注父母养育一致性,以儿童为中心的合作、协调的养育活动对儿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2、共同养育的维度与评估
除了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逐渐明晰以外,对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维度)的探索也不断发展。共同养育被认为是一个多维度的结构, 同时不同维度结构伴随着相应的测量(Teubert & Pinquart, 2010)。本文中探讨的共同养育维度均是将共同养育作为与婚姻系统区分开来的独立系统进行考虑的。
青少年的共同养育调查问卷(The Coparenting Inventory for Parents and Adolescents, CI-PA), 结构效度良好。Feinberg(2003)对前人研究中提出的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总结。他提出共同养育包含 4个成分:养育一致性(包括道德观,期望和纪律,儿童的情感需要,教育的标准等方面)、劳动的分配(关于日常生活,家务活,育儿活动, 与儿童相关的经济、法律和医疗问题方面的责任)、支持.损害(支持表现在对共同养育者的育儿能力进行肯定,承认并尊重对方在育儿中所作的贡献, 支持对方的养育决策和权利 )、共同管理家庭(指养育者对家庭生活中互动模式的处理,由冲突、共同与平衡三个方面组成)。在此基础上, Feinberg, Brown和 Kan(2012)开发了共同养育关系量表(The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 Scale, CRS), CRS的设计是采用自我报告的方式全面评估一个家庭中的共同养育质量。它是由 35个项目和 7个分量表构成。分量表包括:共同养育的一致性、共同养育亲密、接触冲突、共同养育支持、共同养育损害、对伴侣养育的认可和家务分工。该量表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理想的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考察共同养育的量表。
很多研究者提出了共同养育的维度划分。例如 Belsky等人(1996)通过观察法对父母共同养育行为简单的分为支持和不支持两个维度;Margolin, Gordis和 John(2001)提出三维度的父母共同养育:冲突、合作与三边关系,在支持与不支持养育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边关系互动的影响, 将共同养育的三方作为互相影响的整体进行考虑。Teubert和 Pinquart(2011)据此编制了父母和与 Feinberg(2003)的共同养育维度不同的是,有研究者认为支持与损害是共同养育的两个独立的维度【1】。支持性的共同养育与损害性的共同养育应该是互相排斥的,因为父母的共同养育在不同时间段上既有支持性的也有损害性的(Margolin et al., 2001;Van Egeren & Hawkins, 2004)。所以 Van Egeren和 Hawkins(2004)综合其对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的理解,提出了共同养育的四维度结构:共同养育团结(共同养育的情感方面的特征)、共同养育支持(强化对方完成养育目标的策略和行为 )、损害共同养育(阻碍对方完成养育目标的策略和行为, 或批评诋毁, 不尊重对方的决策)、分担养育责任(实际的养育劳动分工和关于责任分配方式的公平感 )。并且改编了家庭经历问卷(The Family Experiences Questionnaire, FEQ)用于评估这 4个维度。家庭经历问卷可以划分为一般联盟分量表,共同养育团结性分量表,毁谤配偶分量表,积极强化分量表,分担养育分量表等用于评估人际关系和养育目标及方式。这些分量表囊括了前面提到的共同养育的各维度。
通过以上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共同养育维度包括共同养育关系和共同养育行为两个方面。其中共同养育关系强调在情感方面的特征,包括共同养育者感受到的养育联盟或家庭整体感以及共同养育分歧。养育联盟表示养育者们可能感受到作为一个养育团队的团结性和支持性,共同养育分歧则表示养育者们在育儿有关问题上的不一致性和敌意;共同养育行为强调具体行为方面的特征, 包括支持或阻碍共同养育者的养育决策和行为以及育儿活动的分工。同时关于共同养育维度的划分大部分是在完整家庭中针对父母亲的共同养育而展开的。这种针对完整家庭的分类是否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共同养育,如祖辈 .母亲组合、离婚家庭、服刑人员家庭、父母 .机构组合等共同养育形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的测量除了上述维度划分与评估方法,还有其他的一些经典测量。包括养育联盟量表(The Parenting Alliance Measure, Abidin & Konold, 1999)和共同养育问卷(The Quality of Coparenting, Mchale, 1997)。另外,部分研究者通过在实验室中设置家庭游戏情境对养育者的共同养育进行评估,增加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主要用于对婴幼儿共同养育的观察,如洛桑三方游戏(Lausanne Triadic Play, LTP, McHale & Fivaz-Depeursinge, 1999)和共同养育与家庭评定系统(The Coparenting and Family Rating System, CFRS, McHale & Rotman, 2007)。
在对共同养育的维度和测量中研究者们一般涉及到两类指标。一是关系变量,共同养育联盟的类型或者共同养育双方行为的协调性(如养育联盟测量,家庭经历问卷中的一般联盟分量表及洛桑三方游戏评定系统 )。二是行为变量,包括由养育者报告的自己或另一方的共同养育行为(如共同养育质量问卷, 共同养育量表), 或者是由研究者在家庭互动情境中观察到的具体的共同养育行为(共同养育和家庭评定系统 )。单独使用这些测量工具可能无法全面考察到共同养育的本质特点,以往许多研究都指出了这一局限(Cummings, Goeke-Morey, & Papp, 2003;McHale & Fivaz-Depeursinge, 1999)。同时养育者自己报告的共同养育行为与研究者观察到的实际的共同养育行为、共同养育联盟感之间是否一致?与另一方感知到的共同养育支持是否一致?共同养育的情感方面的特征和具体的共同养育行为与儿童的发展关系谁更密切?要理解以上问题,未来的研究者需要结合多种方法对共同养育进行全面评估。
3 共同养育影响儿童适应的理论探讨
虽然共同养育是一个相对新的研究领域,概念的发展和新的实证研究发现:共同养育和父母养育方式及儿童的适应有关(Feinberg, 2003;Margolin et al., 2001)。而且, 越来越多的研究已不仅仅停留在描述水平,更多的集中于解释共同养育关系如何影响儿童的适应(Teubert & Pinquart, 2010)。
家庭系统理论(Family System Theory)是共同养育研究的重要的理论起源。传统的家庭研究关注的最多的是母亲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在整个家庭系统中,除母亲之外的其他成人养育者(如父亲,延伸家庭中的成员,非家庭成员)的参与, 使得母子关系扩展为三方关系。当三方都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使得系统达到平衡状态时, 儿童能从中获益(Minuchin, 1988)。尽管 Minuchin在他的著述中并未使用过“共同养育”这个术语,但他的观点明确地阐述了共同养育的本质。Minuchin强调家庭系统的结构和组织,家庭中个体、两人或者更多人的组合构成家庭中的亚系统, 这些亚系统相互联结构成整个家庭大系统。每个家庭成员处于不同的关系和位置中,成员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他提出,共同养育儿童的多个养育者是作为家庭成员的行为和关系的共同管理者,是整个家庭系统中的一个执行分系统, 这个执行分系统能够调节家庭中的互动模式和发展结果,看护者之间的支持性关系起到核心作用。
Bronfenbrenner(1993)在其生态系统理论模型中, 用行为系统(behavior systems)表示人生活于其间并与之相互作用的不断变化着的环境。这个环境是一个包含了所有影响父母行为及儿童发展因素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理论强调发展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儿童所在的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因素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养育行为及儿童发展。共同养育不仅存在于养育者和儿童形成的微系统之中, 也会受到其他系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