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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能与无意识(1919年)
文 | 卡尔·荣格
译 | 冯 川
本文节选自《荣格文集(第八卷)》)
这次讨论会的题目涉及到一个不仅对生物学,而且对心理学和哲学都极为重要的问题。但如果我们要讨论本能和无意识的关系,最重要的是首先给所使用的术语下一个清楚的定义。
关于本能的定义,我认为里弗斯(Rivers)提出的“极端反应”(the all-or-no ne reaction)颇有意义。的确,在我看来,本能活动的这一奇特性质对这个问题的心理学方面尤为重要。我很自然地把自己限制在本能问题的心理学方面,因为我并不认为自己有资格去处理这一问题的生物学方面。
然而,当试图给本能活动下一个心理学定义时,我发现我不能仅仅依靠里弗斯的“极端反应”标准,因为,在里弗斯的定义中,这一反应过程并没有显示出激发它的环境条件在强度方面的变化。它成了这样一种反应,这种反应在一切环境条件下都以自己特有的强度发生而与外来的刺激不成比例。然而,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自觉意识到的心理过程以确定是否存在其强度与刺激不成比例的情形时,我们就可以从每个人身上发现许多这样的反应。例如,不成比例的感受、印象、夸张的冲动、极度的紧张,以及诸如此类的其它表现。——显然,所有这些自觉过程并不能算作本能过程,因而我们也就必须寻找另一种标准。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经常使用“本能”这个词。我们常说“本能的行为”并用它来指这样一种行为方式——在这种行为方式中,并不存在明确意识到的动机和目的,推动它们的仅仅是模模糊糊的内在需要。一位英国作家——托马斯·雷德——已经指出过这一奇特的性质,他说:“我所谓本能,指的是表现为某种行为的自然冲动,它并没有看得见的目的,也并非蓄意所为,它对我们所做的事情没有任何概念。”①可见,本能行为的一个特征就是意识不到隐藏在行为后面的心理动机,它与严格意义上的自觉过程——其主要特征就是意识到动机的连续性——形成鲜明的对比。由于这一缘故,本能被感觉为一种内在需要,而这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给本能下的定义。②
可见,本能活动必须包括在无意识过程中——这种无意识过程只有通过其事后的结果才能被我们意识到。但如果我们满足于这一概念,我们立刻就会发现它的缺陷——它仅仅只把本能从自觉过程中分离出来并以无意识作为其特征。而如果我们把无意识过程从整体上作一个鸟瞰,我们就会发现不可能把它们全都归人本能活动——哪怕日常语言并没有在它们之间作出区分。例如,如果你突然遇见一条蛇并因而大大地吓了一跳,那么你完全可以把这叫做本能冲动,因为它与猴子对蛇的恐惧并没有什么不同。本能行为的最大特征就是它具有普遍一致性和可重复发生性。正像洛伊德·摩尔根(Lloyd Morgen)正确指出的那样:拿一种本能反应打赌,就像拿明天早上太阳会升起来打赌一样地没趣。 然而,另一方面,某人却可能每当遇见一只完全无害的母鸡时就恐惧得不得了。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恐惧机制也像在本能中那样是无意识的,我们还是不得不在这两种过程之间作出区分。在前一案例中,对蛇的恐惧是一种普遍发生的合目的过程;而在后一案例中,当其反复发生时,它只是一种恐惧症而并不是一种本能,因为它仅仅孤立地发生,并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存在着许多这样的无意识强迫冲动,例如:无法摆脱的想法、对音乐的沉迷、突如其来的观念和心情、冲动性的
这些现象既可以从正常人身上见到,也可以从不正常的人身上见到。就其仅仅孤立地发生而不具普遍性而言,它们必须与本能过程相区分——哪怕它们在心理机制上似乎与本能完全一致。正像在病态案例中常常见到的那样,它们甚至具有“极端反应”的特征。心理病理学中有许多这样的病例,在那里,一定的刺激总是产生出确定的、相对不成比例的、可以与本能反应相互比较的反应来。
所有这些反应都必须从本能过程中区分出来。只有那些来自遗传的、普遍一致的和反复发生的无意识过程才能称为本能过程。与此同时,它们还必须显示出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指出过的那种必然性和反射性。这种过程不同于单纯的感觉一运动反射只是因为它更为复杂。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因此并非不公正地把本能说成是“一种兴奋运动冲动,其发生是由于神经中枢中先已存在某种反射弧。”③本能和反射都是普遍一致的和反复发生的,同时在动机上又都是不自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