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与价值
作者: 李玫瑾 / 15969次阅读 时间: 2010年9月30日
来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标签: 李玫瑾 人格 行为 犯罪心理画像 嫌疑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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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与价值心理学空间o)K Kd-[1d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心理学空间 oD7F"pY0|m(jq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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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4—200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心理分析与画像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研究成果之一。心理学空间 LR8b4p4}r

/t8H,}7X*u^j0  【作者简介李玫瑾(1958— )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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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犯罪心理画像是借言语或文字进行心象描述, 由心理特征群刻画犯罪嫌疑人形象。犯罪心理画像实质为侦查中对嫌疑人的一种分析, 其独特价值在于, 这类分析以犯罪行为资料和人格资料的积累为基础, 以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规则与逻辑的研究为根据。犯罪心理画像对侦查而言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 而是如何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并使之更好地扩展侦查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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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犯罪心理画像; 行为; 人格; 嫌疑人形象心理学空间-nMQ7N}&f+m1_

U#{1j&VCM/l0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2140 (2007) 04 - 00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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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3Xz"{:z u0  犯罪心理画像(Criminal Profiling) 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目前, 相关研究日渐增多。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有的对其充满着期待并寄予过高的希望; 有的则疑虑丛生, 对其不屑一顾, 甚至予以拒绝。笔者认为, 无论从研究还是从实践出发, 都有必要澄清相关的认识。只有在较准确地认识这种研究的实质与价值的情况下, 才能使其对刑侦和犯罪预防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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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n ||.D:L |H|,R0一、犯罪心理画像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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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7u5iS?k0  在笔者早期开展这项研究查阅资料时看到由特维(Brent Turvey) 主编的著作《Criminal Profi2ling———An Introduction to behavior evidence analy2sis》[ 1 ] , 决定翻译此书的初期就遇到了如何界定其基本概念的问题, 即如何以最确切的中文术语表达Criminal Profiling。为了简练表达, 笔者曾用“犯罪人画像”, 但此概念在教学初用时就遇到来自基层一位刑警的异议, 认为用“犯罪人画像”极易与用绘画再现嫌疑人相貌的技术混淆, 故最终使用“犯罪心理画像”来表述。目前, 这一概念虽已被普遍使用, 但是, 仍有人对其质疑, 同时,对其解释也出现差异。为本项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心理学空间0L^:am;o x 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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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为犯罪心理画像心理学空间!l"M*E|+zy8n2Z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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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国外相关的研究, 犯罪心理画像也有多种称谓[ 2 ] : 犯罪人画像(offender p rofiling) 、心理的画像( p sychological p rofiling ) 、犯罪人格画像( criminal personality p rofile ) 、行为画像( behaviorp rofiling) 、犯罪现场画像( crime senne p rofiling)和犯罪侦查分析( criminal investigative analysis)等。其定义也各有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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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调查局将其定义为一种侦查分析, 即“根据他或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鉴别犯罪人的主要人格特征和行为特征的侦查过程” ( 1992 年) 。英国学者肯特(Canter) 则用犯罪人画像来表述,他定义为“通过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行为方式来推论其人员特征的过程” ( 1995年) 。美国学者伯吉斯(Burgess) 使用的概念是犯罪人格画像, 指“一种通过专业训练为侦查机构提供关于某一特定犯罪类型的作案人员信息的推断” ( 1996年) 。贝泽(Beaze) 等人提出的定义则为“对某一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那个未知的嫌疑人特征, 包括身体的、心理的、社会的、地理的及其它相关属性”(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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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Uga.z#B1P0而《Criminal Profiling》一书的作者特维(Tur2vey) 则定义为“推断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其独特的人格特征的过程就为犯罪心理画像” ( 1999年) 。特维认为,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任何提供可能的、大约的或可推断犯罪人员特征的分析、报告或观点(例如某犯罪人可能具有某种特点) 都可以被认为是犯罪心理画像的一种形式, 或一部分, 或就是犯罪心理画像。相反, 任何不符合犯罪人特征的分析、报告或观点就不是犯罪心理画像。还可以认为, 不管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征所用的方法如何, 不管他们是用统计或归纳的方法描述一般犯罪人的特征, 还是用分析或犯罪再现的方式描述犯罪人的特征, 它们同样可得出正确的结论。”[2 ]心理学空间JV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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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犯罪心理画像并不负责给出一个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也不会给出一个具体嫌疑人的住址和电话号码。最重要的是, 犯罪心理画像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某人有罪的证据。犯罪心理画像所能做的就是提供一个非常像那个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物传记式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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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Z?*t0何为传记式的描述, 英文的概念p rofiling或p rofile为何不直译为“刻画”或译为“轮廓描述”, 而要用“心理画像”一词呢? 在此, 需要进一步了解“心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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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文字或言语进行的心象描述心理学空间(~)o*]$s3T+}:s

E6KYoN-|0谈及“画像”, 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画笔画出的图像。这种画像是以脸的轮廓和五官为指标, 通过专业人士的画笔并结合证人或当事人的描述绘画而成。由于呈现在图面上, 故称作“静态的像”。这种人物画像在刑事侦查中已被大量应用。通过复现的人物肖像让侦查人员凭此去排查嫌疑人或寻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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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oR9z ZM6Fb`0心理画像也是一种“像”, 不同的是: 心理画像不是通过画笔而是通过文字或言语进行。文字或言语不仅可以描述一个人的外貌、行为举止; 还可以通过其内心活动的描述显现出一个人物的性格或动机。由于这种画像是借文字或言语呈现人物的活动形象, 故称“动态的像”。心理学空间z_M4i8PXO7Z(m

?[ We+E0通过文字或言语描述一个人的“心理形象”,这在文字作品中非常多见。读者通过文字描述或言语描述可以在头脑中形成对一个从未见过面的人其形象的感觉和记忆。例如, 尽管我们不可能回到历史上的三国时期, 但是, 当我们看过《三国演义》后, 每个人都会在自己心目中形成关公、诸葛亮等人物的形象。当我们观看根据文字改编的电视剧或电影时, 我们会评判某一角色是否符合作品中的形象。这种评判即“象”与“不象”的根据就是小说文字描述在我们心中形成的“心象” ( i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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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象的基础是表象, 表象是以生活事物的原型在脑中保留的形象。正是因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过大量的人物, 并对他们的形象与性格有所记忆, 我们才能在这些表象的基础上理解历史上的人物, 并形成心象。因为历史人物虽然作古, 但他们与现代人有同样的喜怒哀乐, 同样的生活历程。这是我们每个人在脑中能够形成人物心理形象的基础, 也是“心理画像”发生的基础和方式。心理学空间4g,?nN!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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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文学家能够通过文字让大家了解历史上某人物的形象, 艺术家能够通过理解文字再去扮演和创造出具有个人理解背景的人物形象, 那么, 在侦查中为何不能通过心理分析, 通过文字或言语描述出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所应有的活动征象, 让侦查人员在心目中形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形象, 然后, 如同导演根据剧本的要求去寻找合适的演员一样, 让刑侦人员据此在人群中寻找相类似的人员,找出重点嫌疑人, 由此, 缩小侦查范围或初步确定需要鉴定或排除的嫌疑人物。心理学空间;R%y:~sU6X

m1Oz0IzO2r0(三) 由心理特征群形成的人物形象心理学空间XM9AK0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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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肖像绘制中, 画家需要对人的眉、眼、鼻、嘴、耳以及脸形等特征进行组合, 这是绘制人物脸部特征时必需的基本指标。同样, 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也需要基本的指标, 这些指标就是人的诸种心理内容, 如: 人的兴趣、需要、观念、态度、智力、技能、气质、性格、习惯等。除此之外, 心理画像的指标还可包括与心理活动直接相关的生理指标, 如嫌疑人的年龄、体型、身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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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对一些适合犯罪心理画像的案件时, 通过对犯罪行为和心理的分析, 概括并描述出犯罪人的诸种心理征象和心理背景, 其描述越多越细, 就越有利于形成一个人的人物个性形象, 有利于侦查人员理解这种人物的基本征象, 进而确定重点排查人群, 缩小侦查范围。例如: 心理画像确定作案人是一个青年人(年龄在25到32岁之间) , 那么, 这就意味着在人口中减去50%的女性和约2 /3强的男性。如果再描述嫌疑人没有正式工作, 未婚, 有犯罪前科等, 这就在上述人群中又减去了一定的百分比; 再进一步分析, 此人会喝酒, 可能从事过某工种, 有某种兴趣等……这种分析越具体, 越详尽, 其相似人群的百分比就会继续被缩减。当嫌疑人的特征在人群中只占2% - 5%的比例, 那么,需要调查的人群数量就明显减小, 被排查的重点人员或人群就会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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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G(l{I/D&`+m0因此, 犯罪心理画像的描述不是对人的心理特征的单一描述, 而是对心理特征的综合性描述。我们不否认其中个别特征会出现失误, 因为犯罪心理画像毕竟是一种推论性的描述, 是间接的认识, 而不是直观的感觉认识, 同时, 犯罪心理画像的目的不在于确定某人是否有罪, 而在于帮助侦查人员从茫茫人海中筛选出重点排查的人群及范围。所以,准确地理解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意味着恰当地使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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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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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犯罪心理画像属于一种侦查分析心理学空间Q? w3K,GK

2Bg.K]PAe)q WT0刑事侦查的任务之一是要找出对案件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有罪鉴定。然而, 在侦查过程中类似的情况非常多见: 尽管从犯罪现场提取了犯罪人的物证, 但人海茫茫, 从何处找出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除了进入物证数据库查询对比相关物证之外, 更多的情况是, 我们需要初步确定有关嫌疑人的基本问题: 此人最可能是什么类型的人, 年龄多大, 婚姻状况如何, 有无工作, 有无前科, 目前最可能的生活方式, 为什么作案, 心理正常与否, 目前最可能的居住区等等。这类问题事实上就要求要先刻画出重点嫌疑人的心理形象。心理学空间)b*r7_;E7Q%o%{(EIu

CaK[)B `4|0De0有些人认为, 犯罪心理画像是一门全新的侦查手段, 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发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所有的刑事侦查过程中, 刑侦人员在勘查现场、查找物证、检验被害人伤口或尸体之后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进行分析。心理学空间-JMF_iIu.u+Z(Q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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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的心理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直接大量地观察, 对那些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三教九流、心态各异人员的警察来说, 他们完全可以从丰富的工作经验中形成对各种人物的心理活动规律的认识与判断。经验丰富的讯问人员可敏锐地观察出嫌疑人细微表情或动作变化背后的心理问题; 有经验的刑警在初次接触嫌疑对象时也可以根据直觉形成此人是否具有疑点的初步判断; 现场勘查专家则可从对现场的勘查及犯罪现场行为重建来分析作案人在现场的行为表现, 进而对作案人的特征做出一定的判断; 而法医也可从被害人伤口或尸体的损伤情况分析出作案人曾有过的行为以及相关的心理特征。更为典型的侦查分析是在侦查阶段必有的案情分析会。在侦查阶段召开案情分析会也是重大案件侦查中所必有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主题就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心理、作案人特征, 需要重点排查的人员心理征象及活动范围。会议所讨论的内容实质上就是对嫌疑人的人物描述和心理刻画。只不过这些分析是在侦查人员丰富的经验基础上进行,同时这种分析形成的结论大多源于集体智慧。鉴此, 一些刑侦专业人员对“犯罪心理画像”的疑虑实际上是对这一概念陌生所致。事实上, 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形象分析是侦查过程不可或缺的部分。心理学空间LbH1g'?%M%Te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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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需要心理资料积累的侦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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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犯罪心理画像属于一种侦查分析, 而侦查分析已经存在于现有的侦查活动中, 那么, 犯罪心理画像还有何单独存在并进行研究的必要呢? 要解释这一问题有必要考察一下刑事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研究异军突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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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调查局并非发明了犯罪心理画像, 他们只是将以往由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的经验分析改变成系统的行为科学研究。这种改变事出有因。在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曾有人估计: “每年约有35名系列杀手制造了超过5000名的被害人”, “一年中有三分之一的杀人案属于系列杀手所为。”[3 ]心理学空间pQ-K/z$M 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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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系列杀手因为反复实施同类案件, 从而具有越来越娴熟的作案经验和反侦查意识, 加之媒体对侦破方式的详尽披露, 以至侦查人员越来越难采集到可用于侦查分析的物证, 有的甚至让人很难发现犯罪的原始现场。因现场与物证等线索的缺乏使得系列杀人案的侦破工作越来越困难。此外, 系列杀手的作案对象也多选择陌生人, 这让侦查人员无线索可依。在缺乏物证与人证的背景下, 他们才开始想到如何利用“行为资料”和“心理资料”。他们从进入监狱访谈在押犯罪人开始, 首先搜集各种犯罪人的心理资料, 包括成长经历、内心幻想和作案动机; 同时收集他们的行为资料及作案时的想法与行为特点[ 4 ]。通过这种行为与心理素材的介入, 使得侦查分析的内容趋于完整。这就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上世纪60年代开始做的事情。最后, 他们甚至不满足于课题研究, 还建立了专业机构(即行为科学部) , 通过专业人员进行犯罪人的背景资料与现场行为资料的全面搜集,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和分析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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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 美国联邦调查局所做的是在原有的侦查基础上扩展了新的分析元素, 从而达到侦查科学发展的目的。鉴于侦查分析中使用的素材和分析的基础被扩展, 融入了新的分析内容, 也就使得刑事侦查具有了更广阔的平台, 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形象刻画也就愈加趋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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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 行为资料心理学空间u B.wQ.D5r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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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行为事实的价值心理学空间 OL(d$x$K&\5}r3B

4VL]wR0在以往的刑事侦查工作中, 刑事侦查人员首先要勘查现场, 并力图在现场和尸体上寻找客观的犯罪物质证据。所以, 现场与物证历来是刑事侦查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刑侦专业被公认的必修课有现场勘查、法医和各种物证技术课, 但是, 专门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往往不被认为是侦查专业的必修课。“行为”因不能作为证据而往往不被视为一种值得收集并进行研究和利用的侦查材料。许多侦查人员从未接受过心理学的学习和训练, 甚至至今仍有人认为“行为”或“心理”是一种不科学的东西。笔者认为, 这种认识的误区使得侦查中大量的“行为资料”被忽略,这不利于刑事侦查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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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GtjU1]0笔者在实践中也多次遇到这种情况: 对某起案件虽疑似为系列性案件之一, 却因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往往不纳入系列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 理由是缺少并案证据。行为方式能否作为串并案的证据———以往出现的对这类问题的犹豫与回避恰恰表明, 刑侦领域没有充分利用行为的研究价值。心理学空间}8U{['k7h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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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 不管杀人犯如何做案, 只要他抛出尸体; 不管流窜犯如何移动, 只要他到过现场; 不管犯罪人如何狡猾地不留任何个人物证, 只要他行动过……这一切都会留下作案人的行为方式及行为痕迹, 都会呈现给我们某种行为事实。例如: 某犯罪现场在应该有物证的地方没有出现物证, 这种客观事实本身就说明犯罪人可能有过某种反侦查的行为, 由此可进一步分析犯罪人在现场的行为过程与方式并重构其犯罪行为逻辑关系。这对于我们分析犯罪现场及作案人犯罪的心理指向与心理活动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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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b4Q _ r0(二) 行为界定和类型心理学空间1i^-j)fu V6?V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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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律意义的犯罪都是一种行为事实。正是这种行为事实造就了犯罪痕迹、犯罪现场和犯罪物证。就此而言, 刑事侦查学研究的犯罪痕迹、物证和现场其发生前提就是行为。此问题的意义在于:对犯罪行为的研究不是刑事侦查学的长项, 而是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长项。因为对行为或心理现象的专业研究当属心理学, 刑事侦查学不能对这样一个基础学科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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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5bd!o O0心理学将行为(Behavior) 解释为“可观察测量的外显反应或活动”[ 5 ]。确切地说, 作为人的诸种外显反应和活动(既可被直观也可被测量)具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表情、语言和动作。其中后两种行为类型均可构成刑法意义的犯罪行为。但三种行为都可作为侦查分析的资料。心理学空间9Y)kO+Y3tm"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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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表情( exp ressive) , 一般是指来自人的脸部或姿态的表示[ 6 ]297 , 可反映出人的感知活动、注意活动、思考活动、回忆活动、情绪活动等。表情还具有个性, 所以, 察颜观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现人的某些心理问题。如, 某人总是皮笑肉不笑的表情, 眼神怪怪的表情, 从不正视别人的表情, 脸部肌肉经常抽搐的表情……刑警在各类侦查中也会发现: 惯偷具有“贼输一眼”的表情; 妓女最有特点的表情是眼神的轻佻; 除面部外, 人还有姿态表情, 如: 站相、行走姿态、动作形态等。在侦查阶段, 收集表情资料主要来自被害人、证人的证词, 还有侦查人员初步接触犯罪嫌疑人时获得的印象。这类资料可作为串并案及嫌疑人特征分析的参考内容。心理学空间5~(O"eN |f{K'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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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言语( speech) , 指人通过声音或借助语言对外界做出的一种表达。心理学称之为“语行为”( illocutionary act) [ 6 ]817。言语同样反映人的许多心理特性: 籍贯、受教育程度、性格、思维特点、情绪、心理状态等; 沉默也是一种言语风格。言语还分口头言语与书面言语。口头言语如说话、喊叫等; 书面言语主要指书写或涂鸦等, 如犯罪人在现场(墙壁上) 写字、涂画等。言语本身可直接构成犯罪, 如: 诽谤罪、煽动罪等。同时言语本身还可以成为其他犯罪活动的一部分, 如: 对被害人的命令等。在侦查实践中, 通过被害人、证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行为资料。通过言语行为同样可发现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风格,是排查重点嫌疑人参考的外部指标之一。心理学空间\n2`1p8eyL'P$M:k

]&V4R6_ uO6}031动作( action) , 指由人的肌肉和关节形成的举止活动。人的所有心理活动都伴随着动作,如: 睡眠中的翻身与肢体活动; 所有欲望或目的的实现都需要动作来完成, 如: 清醒时感知的侧耳倾听, 注意的适应性动作, 思考时的凝视, 回忆时的眼动, 情绪激动时的呼吸急促与面部肌肉变化, 得意时的手脚抖动; 还有展现个人气质的心理活动的速度与强度, 表现性格的热情行为或冷漠外表等;甚至在不可直观只可测量的心理活动中仍有动作表现, 如: 默念时的喉部肌肉运动; 意念引导的呼吸或肌肉抖动等。最重要的是, 人的目的性动作往往导致某种物质形态的改变并留下痕迹。因动作而产生的物质变化, 是刑事侦查中现场与物证的重要基础。因此, 能够准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动作方式和动作过程, 也是寻找犯罪人可能留有物证或痕迹的重要基础之一。心理学空间S@?g!ec8R;fbW

k][6A)k5@0(三) 行为方式与行为过程心理学空间$~;p7d~s%L7w

2P*t!Pj,y,At5WBr!`0如果认为行为的价值仅在于可以形成物证、痕迹, 我们可能丧失大量的行为资源。行为资料的价值除可以形成物证或痕迹之外, 更重要的还有行为方式与行为过程可供研究。这种行为方式或过程虽不能起到物证作用, 但同样可成为一种犯罪侦查的信息资源。心理学空间d6r Om t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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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犯罪行为方式。心理学空间(gWz6o6MSq~2_

^z!o.^Pt? sI0犯罪行为方式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要通过某种行为方法或形式实现其犯罪目的。同样对被害女性的袭击, 有人空手, 有人用绳索, 有人用匕首, 还有人用棍棒……同样入室盗窃或入室抢劫, 在时间上, 有人选白天, 有人选黑夜, 有人选傍晚; 在房屋类型上, 有人选平房, 有人选楼房, 有人选村庄, 有人选择大杂院……在入侵方式上, 有人从窗入, 有人尾随入门, 有人则敲门, 还有人破门而入……研究行为方式的意义在于, 某些犯罪行为尽管在现场没有留下物证, 但会呈现出某种行为方式, 如: 犯罪人袭击女性后逃走, 现场并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的工具或自身血迹等, 并且由于地面原因可能没有留下犯罪人的脚印痕迹, 但是, 从被害人的伤口模式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人袭击女性的行为方式, 是用棍棒、匕首还是砍刀。再如, 抛出的尸块上没有留有任何犯罪人的物证, 但尸体分解的形式仍可呈现。所以, 行为方式也是行为的空间展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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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fimb\`Oe0那么, 收集这种不能作为证据的行为方式有何意义呢? 笔者认为, 行为方式可分析嫌疑人的身体条件, 如体型、年龄等; 可显示嫌疑人最顺手的工具选择及相关生活背景与职业背景, 如用匕首和用砖头就有区别; 还可显现出嫌疑人的生活背景, 犯罪舒适地带往往与犯罪人生活最多的区域非常相似; 行为方式还可显现犯罪人的行为习惯。心理学研究[ 7 ]指出: 某种行为方式在行为成功之后若未被及时发现并受到负面强化时(即惩罚带来的痛苦体验) 就会自动被强化(产生成功体验或得意) 。这意味着当人再次具有同样目的时会自动地使用同一方式。这种自动重复现象也是人在无意中的一种行为效率的选择。因为成功与经验会使得同一行为的操作更加熟练并省力, 更有效率。因此,成功的行为方式会被个体无意识地自动保留并出现习惯行为(也称动力定型) , 在犯罪心理画像中又称其为惯技。由此可见, 即使某些刑事案件不能提取到有用的物证, 但犯罪呈现的行为方式也有收集和研究的价值。在缺乏物证的案件中, 收集行为方式资料就显得更为重要。心理学空间 { m,t-N2`xY

wV9K[&O d021犯罪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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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过程是指犯罪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全部行为的顺序、程序和持续时间。如果说行为方式是行为空间特性的展现, 那么, 犯罪过程就是犯罪行为时间特性的展现。时间特性并不简单地指犯罪人的作案时间, 而是指每次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事件的发生全程。如: 强奸行为往往要经过物色被害人、接触和控制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入室盗窃也有对房屋的观察、进入、翻动、出来、离开等过程。还有嫌疑人在现场停留时间长短, 在进入现场前等候时间长短等。心理学空间K KA q3t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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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过程如同犯罪行为方式, 在体验成功后也会被不经意地保留并重复。因此, 犯罪人的行为顺序也是一种行为资料值得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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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p0Y1xG0由于犯罪属于社会禁止并要予以惩罚的行为,因此, 选择这种对自己充满危险性的行为方式来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往往具有避免暴露和规避惩罚的事先预谋性。而精心预谋的案件往往具有行为的顺序性。如抢劫银行, 犯罪嫌疑人往往要考虑“到达现场先做什么、再做什么, 遇到某些情况怎么办”, 当考虑得越周到和详细、越接近现实条件时, 其实现犯罪目的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 与此同时他们也就会出现行为的“刻板顺序”, 即尽管事先想到的某一程序在现实操作中根据现场情况有不必再做的可能性, 但他们因为在现场来不及思考和权衡, 往往事实的反应会按原有的程序做完, 因为打乱事先的设想程序容易造就他们实施行为时的混乱感。所以, 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出现的某些多余动作或做法经常让侦查人员感到困惑, 了解这种心理现象就可以知道, 毕竟事先想象过程与现实操作过程难免有误差, 这就造就了现场上的多余行为,即“刻板顺序”所致。最重要的是, 这种“刻板顺序”具有“行为资料”收集的价值, 可用于串并案分析。若不同地方发生的案件具有相同的顺序就应引起注意。心理学空间)T\!BvVM

8OzXf [2C iE0收集并研究犯罪行为过程资料还有一种价值:由于某些犯罪既有紧张又有风险的双重刺激, 对于某种个性的犯罪人而言可以从中找到一种常人无法体验的特殊心理感受, 这也会增强某些人的犯罪挑战性的欲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他们往往精心设计并付诸实施那类风险极高的犯罪行为, 并在实现的过程中达到这种特殊的心理体验。如: 变态幻想导致的杀人往往就具有事先特殊的幻想, 在脑中想象无数遍的行为过程(程序) 当被实现时, 作案人会刻意地展现脑中的想象顺序, 从而使得这种过程带有刻板的仪式特征。如某些变态强奸的作案人, 往往对被害人有控制的时间、有在其行为中提出各种要求或命令, 要求摆出某种动作、发出某种声音或说出某些话等刻板行为仪式。收集这种行为过程资料还可发现嫌疑人的个性与幻想素材, 为串并案和分析嫌疑人心理背景提供重要的参考。心理学空间} I w+A%YrF-g

w{r&NX#L3U`2e0四、犯罪心理画像的根据: 心理逻辑心理学空间Epn H&M;N Iu#P1a

DhL&RfWRnZ0  若只研究犯罪的外部行为, 那么现有的刑事侦查科学也能达到要求的水准。但是, 人的外部行为与各种心理活动属于“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的关系。对于行为背后的心理规律的研究恰恰是心理学的专长。心理学自1879 年由德国学者冯特(Wundt, 1832 - 1920) 创立心理学实验室后被公认为科学, 至今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 其研究早已深入人类社会生活及众多领域。由于刑事侦查在寻找犯罪证据的同时更要寻找犯罪嫌疑人, 因此, 以研究人为主项的心理学也必有刑事侦查学科所不及的优势。其中最值得强调的是, 心理学研究的长项不仅在于对行为的研究, 更在于对行为背景的研究, 这种“背景”由横向的心理关系和纵向的心理发展组成, 形成犯罪心理分析的十字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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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分析要起源于犯罪现场的行为迹象,但真正对犯罪人的分析却需要心理学的根据, 这是所有刑事侦查学科所极少涉及的领域。正如一位侦查人员对笔者所言: 犯罪心理分析确实不同于我们现场技术分析, 我们的分析仅根据现场的有形物证, 而犯罪心理的分析不仅要根据现场证据提供的信息, 还要根据心理学研究出的心理规律进行分析。心理规律也是客观规律, 是犯罪心理画像所特有的根据, 由此决定犯罪心理画像在侦查中特有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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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x,t:];@'{:P i!T6^ k0(一) 心理现象复杂而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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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心理现象极为复杂, 这种复杂首先可从现有的心理学科观察出来。心理学可分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变态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等, 每一学科都有独特的研究角度与体系, 并不能相互替代。其次还可从心理学研究流派观察出来。以深层心理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精神分析理论完全不同于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的行为主义流派; 以人格为研究重点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也明显不同于以思维为研究主体的认知心理学。大量的心理流派与心理学科的研究为犯罪心理分析和画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厚实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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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个体的心理现象可发现, 心理现象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 心理现象有纵横之分, 还有内外之分。尽管复杂, 但许多心理现象彼此相关, 相互影响。了解这些心理活动规则是心理学的基本任务。如: 我们所有的心理活动都必定有相应的生理活动, 有独特的被抚养方式、有个人的各种经历。所有心理现象中我们能够意识到的只是很少的部分,更多的心理活动在意识层面之外。我们以认知的方式同自然和社会互动, 以情绪情感的伴随来调整身心, 以独特和稳定的人格来一统人生。因此, 看似复杂多变的心理现象却乱中有序, 动则有规。如:体格与性格有关, 智力与能力有关, 成长环境与言语习惯有关, 职业与习惯动作有关, 经历与性格有关, 拒绝表现与潜意识有关。在犯罪心理学中也可观察到, 犯罪类型往往与作案人的体格类型有关,犯罪的情绪往往与犯罪人的认知有关, 而犯罪认知又与作案人的生活经历有关等。诸如此类的横向心理关系不胜枚举。心理学空间bH"u(a"Tc O

.]-_+~5R+vrB0因此, 分析犯罪心理完全可以运用已被认可的心理研究成果进行心理之间的横向分析。根据犯罪行为目的追溯其内心指向(即犯罪动机分析) ; 再根据犯罪动机探究其需要类型或相应的嗜好, 进而分析他日常满足此类需要的生活场所。再如, 根据犯罪行为呈现的方式, 我们可以探究其行为形成的训练背景或某种生活需要的动作重复背景, 由此发现相应的职业或生活经历; 我们还可以根据犯罪实施的特殊表现进行犯罪人个性的分析, 从其现场的行为异常与否判断嫌疑人的精神状态等。即使是犯罪人, 他的情绪也会伴随着某种认识发生; 他的经历一定会体现在他自然的行为方式中; 他的动机背后也必有某种心理背景为根据。心理学空间TVD5U"o;q r 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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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心理活动多变仍有轨迹心理学空间 sg%I5U#z8nD_5{

^-T&^q)A%KS0众所周知, 诸种道路中唯铁路有轨, 其轨道的风格完全不同于可随意改道的公路风格, 那是一种连续且具有必然关系的线路。轨迹常用来比喻人生的经历, 如人生轨迹, 这说明人的心理发展自有因果联系, 有其必然的轨道。心理学空间T"Co"Jj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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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诸多的心理现象不仅横向有规则, 更具有纵向的逻辑关系。如: 被孕育期的胎动与出生后的气质、性格有关; 出生后的情感、言语、社会性、认知等顺序性发展又将决定其后一生的性格、能力、观念或信念等人格发展。在个人的心理发展中, 环境、抚养方式、教育背景、个人特有的经历事件等都会嵌入到每个人的心理内容与心理征象中, 形成稳定的心理风格, 即人格。心理学空间9W8EX z1GJ)k/\)Q

!rO9t7@2hG6}x0人格就是那种一旦形成终身具有的心理内容。如: 兴趣、智力特点、气质、性格、习惯等。这种具有纵向连续性的人格完全可用于对嫌疑人进行心理分析与画像的推断。犯罪心理学的犯罪分析与侦查专业的犯罪分析区别在于, 犯罪心理分析和画像不仅根据犯罪行为痕迹和行为结果, 最重要的还根据人的心理发展逻辑或轨迹。仅以性格为例, 因其完全在后天形成, 故性格中必然体现个人曾有过的生活背景, 而对嫌疑人“生活背景”的描述也是排查重点嫌疑人的一种参考指标。因性格属于社会行为方式, 那么犯罪也是一种社会行为, 故性格必然在犯罪中有所体现。从犯罪行为中找出行为人的性格特征, 再从性格特征推断作案人的日常生活特点, 这是心理学提供给我们的另一种心理事实。心理学空间6cnPd8|S rI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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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犯罪行为尽管具有情境性和偶然性, 尽管具有故意性与遮掩性, 但是, 犯罪行为毕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实施的一种活动, 因此, 偶然的行为多少会体现出一些必然的个性倾向或特征。这意味着, 人的某次犯罪行为可以因其故意而不同于平时的做法。但是, 一方面由于实施危险并需要快速完成的犯罪活动时需要熟悉便捷的方式(熟练即习惯) ; 另一方面, 犯罪的成功会刺激犯罪人再次实施相同的犯罪; 当犯罪被紧张刺激地操作、被再三地重复, 作案人其人格中各种定型的心理倾向与心理特征就会在不经意中流露于犯罪之中。除上述的性格外, 还有一贯的兴趣、有个性的需要内容、独特的看法、气质特点、智力水平等, 都会在犯罪实施中予以展现。根据笔者对一些犯罪个案的分析发现, 即使属于个人任意或偶然的行为, 如果能够将其连续观察都可发现案件之间具有着不属于物证但属于个人心理风格的特性。收集案件中这种个性的迹象, 就可扩大我们侦查分析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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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OJV/jrx0此外, 在侦查讯问和调查走访发问时也要有意收集犯罪嫌疑人个性的心理信息, 如: 早期的违法类型, 初期犯罪的年龄, 曾有过的职业, 曾去过的地方, 日常的习惯等, 由此建立犯罪人格信息库。根据笔者的研究发现, 犯罪人早期生活经历与其后来的犯罪行为方式密切相关, 作案人在选择犯罪侵害目标、侵害人员、作案地点等都与他过去的生活事件有关, 这就是个人心理发展与其行为的关系,人格特征与其行为的关系。心理学空间#t,f ~vH8mn+bR

J[9P-l:RYI%e8T0综上所述, 有意收集“行为资料”和“人格资料”进行心理专业的统计分析和利用, 不仅是刑事侦查可支配的一笔宝贵财富, 也将使刑事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更趋于完整并科学化。同时,准确地认识与评价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应用价值非常重要。犯罪心理画像对侦查而言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 而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其研究并扩展刑事侦查能力的问题。心理学空间T3vT6g%e1w,RI0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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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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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玫瑾: 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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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4期No14 2007 Journal of Chinese Peop leps Public Security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总第128期Sum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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