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司法心理学已经达到一定的境界了。
通过对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
所谓”五听”,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汉代郑玄先生曾对此做了解释:
”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
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所言非实,就会气喘吁吁。
耳听是”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
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
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当然,西周时期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同样的也很重视证据的作用。
这个”五听”,和我们中医上的”望、闻、问、切”一样,都是我国古代对人的一种认识方式,一种是对”犯人”,一种是对”病人”。就是到今天,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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