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交往理论评析
论文作者 艾四林
论文来源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论文单位 京,
论文页数 11-18页1996年
交往行为”构成了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他比较分析了交往行为与其它社会行为的区别,突出了交往行为的特殊地位。内在于交往行为之中的合理性是语言性、互主体性、程序性、可误性、开放性,这有别于传统的意识理性,体现了哈贝马斯对理性的重建。“生活世界”和“系统”是交往行为的补充概念,是从行为理论过渡到社会理论的桥梁,这一对范畴的提出表明了哈贝马斯对“社会”的重新理解。对西方社会的诊断是交往理论社会批判实质的集中体现。
摘要 “交往合理性 生活世界 系统 生活世界殖民地化
关键词 交往行为* * *
哈贝马斯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所建构的交往理论在西方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产生很大影响,成为众多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竞相研究的课题。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思想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中。鉴于国内目前对哈贝马斯的了解大多限于他80年代前的作品,本文拟以哈贝马斯80、90年代出版的著作为基础对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作一概略的评析。
一、范式转移
哈贝马斯在本世纪80年代初告别曾迷恋的意识哲学而转向了交往理论。促使这一范式转换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而下面二方面的因素在我看来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是当代西方的“语言哲学转向”。在许多哲学家看来,西方哲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本体论、认识论(意识哲学)、语言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侧重于研究现实存在的本源或者某种形而上学的本体,因而本体论成为他们哲学研究的中心。到近代,哲学研究的中心从本体论转向研究认识的起源,研究人的认识能力的界限,研究认识世界的途径和方法等等。到了现代,哲学的发展又从认识论转向语言哲学,对语言的研究已成为哲学的中心课题。大多数的现代西方哲学家赞同把这种从认识论到语言哲学的转变,称为“语言哲学转向”,并把这种转向看作哲学中的一次重大变革:现代哲学不再象近代哲学那样从主客关系出发,而是通过意义辨别和语言表达的分析来解决认识问题。当代西方“语言转向”可以说既表现在英美分析哲学中,同时也在欧洲大陆哲学流派中体现出来。应该说,无论是在英美分析哲学中还是在欧洲大陆哲学流派中所实现的“语言转向”,都对哈贝马斯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只是后者的影响更为直接些。众所周知,英美分析哲学最终只注重对语言作形式上的静态的逻辑分析和烦琐的技术论证,哈贝马斯并不赞同这种做法。相反,他很赞同欧洲大陆诸流派哲学家对语言的理解,即把语言视为理解的媒介,视为存在之家。这种把语言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下加以理解的思路,正是哈贝马斯要着力发扬的。因而哈贝马斯本人也认为,在向交往理论转向中,解释学、存在主义等流派极其深刻地批判了意识哲学的错误,为其交往理论提供了更为深刻的启示。在他看来,解释学等流派的主要贡献是批判意识哲学关于对象知觉与表象的基本认识论观点,从而推翻了传统哲学在意识及其对象的范围内寻找自身立足点的奢望。因此可以说,当代西方语言哲学转向使哈贝马斯确信,“社会批判理论必须与由康德和黑格尔奠定基本概念的意识哲学相决裂”。
第二,是鉴于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教训。韦伯无疑是古典社会学家中首先、也是唯一把合理性(Rationalitat)概念作为一把犀利的解剖刀,以洞悉欧洲现代资本主义演进及其本质,即将欧洲资本主义现代化和理性化视作同一历史过程的理论家。在韦伯看来,理性对现代社会的意义首先就表现为理性的觉醒和伸张,导致了世界“解除魔咒”的历史性转折,即社会开始摆脱传统的控制,转向运用理性的方法来理解和征服世界。然而,在韦伯看来,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主要表现为“目的—工具合理性”行为形成和扩大的过程,现代西方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一切行为都单纯以“目的—工具合理性”为取向,西方文明的全部成就皆源于目的合理性的追求。
理性对现代社会的另一层意义,在韦伯看来,表现为理性化的现代社会愈来愈陷于价值和道德冲突的分裂中。换言之,目的合理性的理性原则在现代社会的越来越广泛的发展,最终引发非理性的结果。这就是: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现代社会的合理化发展把人们从传统的世界的“终极价值”和“最崇高价值”的魔咒中解放出来,世界由“一神论”变成“新的多神论”,理性本身裂变为一个价值多元状态并破坏其自身的普遍性,合理化的世界因此变得没有意义。同时,随着西方社会的现代化,人的行动超出了传统的窠臼,冲破了情感的藩篱,深深地植根于目的合理性的取向中。目的合理性支配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运作,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控制自然与社会的能力。然而,目的合理性支配的行为,尤其是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机构中,逐渐产生出一种控制人的异已力量,个人在这般强大的异已力量面前,感到自由受到威胁,遭到剥夺,现代资本主义及其目的合理性行为模式对人的本性、自由不啻是一座“铁的牢笼”。
在韦伯看来,终极价值的隐退,造成意义的飘散,人性的压抑、萎缩,导致自由的沦坠,这是现代人所无法逃避、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一个“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的世界里,启蒙运动那“玫瑰色的乐观情绪,似乎已无可挽救地消逝而去”。现代社会追逐理性原则所造成的异化现象,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克服的,在韦伯看来,就是在资本主义以外的社会形式中,也永远无法从根本上加以克服。由此,韦伯对现代文明的前途感到无奈与苍茫,乃至悲观失望。
哈贝马斯认为,韦伯之所以面对资本主义危机束手无策,以致悲观失望,原因就在于,韦伯将目的合理性与合理性一般等同起来,仅仅从“目的合理性”这个单向度剖析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韦伯囿于传统意识哲学、脱离语言研究人类行动的必然结果。韦伯的目的合理性实则表现在选择最有效的工具以实现预定目的,这种合理性的核心正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意识哲学”就是从主体—客体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角度去把握人的主体性、理性能力。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要克服韦伯合理性理论所陷入的悲观主义,全面地把握西方社会的真谛,就必须超越意识哲学。
客体关系的范围内,甚至停留在孤立的主体中,从而不单无法解决认识论本身的基本问题,而且也无法解决认识论以外更普遍的社会问题。要推翻传统意识哲学在意识及其对象的范围内寻求立足点的奢望,使对理性的批判超出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传统形而上学的范围,在哈贝马斯看来,最关键的是引入“交往行为”、“生活世界”等概念,从而建立起完整的交往理论。
总之,正是在对当代西方语言转向和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批判性研究中,哈贝马斯加深认识到意识哲学的最大弱点,即把人的精神活动同人的行为、生活环境、“生活世界”以及把人联结在一起的最普遍的语言中介物分裂开来。因此,意识哲学对理性的批判,不管进行得如何彻底或采取何种形式,都只能停留在狭窄的主二、交往行为与交往合理性
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对这一概念的剖析是深入哈贝马斯思想的关键。哈贝马斯区分了四类社会行为:
第一,目的行为。这是一种旨在实现一种目的的行为,也就是有目的地、因果地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
第二,规范调节行为。这是一种社会集团的成员以共同价值观为取向的行为。
第三,戏剧行为。这是一种行动者在公众中通过或多或少有意识地显露其主观性而造成一种关于他本人形象或印象的行为。
第四,交往行为。这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
在明确了上述四类社会行为概念后,哈贝马斯就着手从诸社会行为各自不同的世界关系网络的本体论前提和有效性要求以及行为协调的机制的角度阐释诸社会行为的差别。这种差别通过下表一目了然地表现出来。
行为方式 有效性要求 世界关联 行为协调机制
目的行为 真实性 客观世界
规范调节行为 正当性 社会世界 影响
戏剧行为 真诚性 主观世界
真实性 客观世界
交往行为 正当性 社会世界 同意
真诚性 主观世界
在上表中,交往行为的特殊地位清楚地展现出来,它是其它行为概念的和:从行为角色与世界的关系角度来看,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都只单方面地涉及到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唯有交往行为通过生活世界协调地处理各个角色所面临的、既不同而又共有的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从行为的有效性角度来看,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都只片面地涉及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唯交往行为全面地同所有三个有效性相关联;从行为协调机制角度来看,在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中,“影响”起着协调行为的作用,而在交往行为中,起着行为协调作用的是“同意”。
在哈贝马斯看来,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之所以都只是交往行为的片面的临界条件,就因为它们对语言在行为中的作用的认识是片面的:在目的行为中,语言只是被理解为旨在实现各自目的的人们之间的非直接的相互理解;在规范调节行为中,语言是作为纯表达一种已有的规范性赞同的工具,在这里,语言充其量只起着传播文化价值的作用;在戏剧行为中,语言是作为“自我表演”的中介,在这里,语言简直被片面地理解为文风和美学表达的单纯手段。而在交往行为中,语言的各个向度都得到考虑、发挥了作用。交往行为论,在哈贝马斯看来,是唯一全面理解语言在社会行为中的功能的理论,这一理论不是支离破碎地去理解语言的“相互理解性中介功能”,而是把语言的相互理解功能视为协调行为的基本机制。
如果说交往行为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那么交往行为中蕴含的交往合理性构成交往行为的中心。交往合理性是一个极难把握的概念,透过哈贝马斯的论述,我们可以窥见其如下特征:
第一,交往合理性是语言性的。“相互理解作为目的寓居于人的语言中”[1]。在哈贝马斯看来,语言或人的交往资质内在地包含一个真正的主体间一致性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哈贝马斯认为,这种语言理性与传统的意识理性完全不同。
第二,交往合理性是互主体性的。交往合理性的核心是主体间的关系,它所处理的是主体间达成一致的可能条件;与诸主体相关联。哈贝马斯认为,这种互主体性恰好使交往合理性与传统的囿于主客关系的独白式的理性概念区分开来。
第三,交往合理性是程序性的。交往合理性不是实质性、实体性的,它从形式上被规定为一个纯程序性的操作原则、商谈论证程序。这又与传统哲学所追求的实体性理性概念不同。
第四,交往合理性是开放的、暂时的、可误性的。交往合理性是通过交谈、论证、说服等过程达到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只是暂时的、脆弱的,它本身是“可误性的”和“不完全性的”,因为主体之间的交往与讨论归根结蒂都须诉诸理由,但这种理究竟是什么并非绝对的、不变的,而且其本身也可以讨论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