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兼論自我覺察督導模式
陳金燕
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諮商關係、督導關係)之中的意涵與功能,並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基本概念與運用原則。
本文所欲探究、論述之重點在於:個人藉由自我覺察的提升,得以更清楚地看到文化、社會及家庭等因素,在自己身上所留下的痕跡及所產生的影響,對於自己之所以為自己,不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如此一來,對當事人而言,應能助其面對自己的生命困境、活出自己;對諮商師及督導員而言,則得以更了然於自己在諮商專業中之定位,明確知曉自己的資源與限制,進而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角色與功能。 因此,本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分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及不同關係(關鍵詞:自我覺察,諮商關係,督導關係,自我覺察督導模式
凡學習心理諮商與治療相關領域者,無不清楚心理諮商與治療發展過程中三大勢力(心理動力、認知行為及存在人本)的演變與互補;然而,對於何謂第四勢力則是眾說紛紜,各有所主;而其中為筆者所深表認同的則是由Allen Ivey、Paul Pedersen 及Derald W. Sue 等人所極力主張與支持的「多元文化諮商與治療」(Multicultural Counseling and Therapy, MCT)(陳金燕等,2000; Pedersen,1999a、1999b)。 筆者之所以認同多元文化諮商與治療為第四勢力之主要原因在於: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切入思考當事人的問題時,不僅考量到當事人自己的個人因素在其生命困境中之影響,同時,也涵蓋了家庭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 theory)對於個人困境之家庭因素與責任的重視,進而更將「系統」的觀點擴大及於個人及其家庭所屬之社區、社會及文化等層面之影響;故而得以以更周延的角度看到一個事實現象:個人問題的發生及處理,均涉及了個人本身、原生家庭、社會環境及文化生態等層面之因素(Arrendondo & Arciniega, 2001)。 因此,本文所欲探究與論述之重點在於:個人若能藉由自我覺察,而更清楚地看到文化、社會及家庭等因素,在自己身上所產生的影響、所留下的痕跡,對於自己之所以為自己,不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陳金燕,1998a);那麼,對當事人而言,應更能助其面對自己的生命困境、活出自己,對諮商師及督導員而言,則得以更了然於自己在諮商專業中之定位,明確知曉自己的資源與限制,進而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角色與功能。
針對文化、價值觀與諮商之間的相互影響與連結關係,筆者抱持以下幾個觀點。 文化與諮商的關係之共同核心焦點為「人」,兩者均為人類文明之產物;筆者亦深信:人類在創造文明的同時,也為其所創之文明所塑造。 因此,人類創造文化,亦為文化所形塑;人類發展諮商,也為諮商所激勵成長。 所以,諮商師所賴以為根基之諮商模式,必然明顯地與諮商師所屬之文化經驗、哲學背景、社會常模及個人價值觀有密切相關(洪莉竹,2000,2001;楊明磊,2001;Chen, 1988)。在文化內涵的諸多向度中,價值觀無疑地是其中之重要關鍵,因為「文化…包含了價值系統,相對地,價值系統也是文化的建構基石」(Hofstede, 1984, 頁21)。一般而言,價值觀之建立乃習自家庭、社會及文化;因此,來自不同家庭、社會及文化背景之個體,在人際關係、溝通型態及生活期待等層面上必然有著不同的價值觀。 尤有甚者,價值觀在個人決策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價值觀決定了一個人對於好壞、對錯、美醜、褒貶、願否、得失及成敗之界定的立場;除了是個人生活的準則與標準之外,價值觀同時也是個人外在言行之內在思維(Chen,1988)。
雖然在談及諮商歷程中的價值觀時,當事人的價值觀、諮商師的價值觀及兩者之交互作用似乎是三個議題,但是,事實上其彼此間乃是一體兩面的關係;諮商師與當事人的個人價值觀,實乃諮商歷程中影響諮商功效之關鍵因素。 當事人的價值觀決定了其所帶進諮商室裡的議題、對諮商師角色及功能之期待、諮商目標(改變)的界定及其對於自己在此歷程中的角色與位置之設定等;諮商師的價值觀決定了其看待當事人困擾的基本架構及其所採用的諮商理論與技術,同時,在諮商歷程中因著其所重視、聚焦的引導,除了明顯地影響其所專注的焦點之外,也左右了當事人的陳述內容與方向;而當事人與諮商師之個人價值觀的一致性高低,則是兩者交互作用之主要議題,其所可能影響的因素包含了:對彼此的期待、諮商目標的建立、彼此互動的型態、諮商關係的和諧等等。 因此,藉由價值澄清(values clarification)得以使個人之價值觀與信念獲得釐清與探索,進而增強提升個人的自知之明與自我覺察,就顯得十分重要且必要了。
在Ivey 等人的論述中(陳金燕等譯,2000),除了明示文化因素對於個人生命困境之影響外,也強調個人致力於覺察所屬文化如何影響自己的重要性。 因此,因著文化這個議題本身的無法被直接看到,所以,必須透過對於社會常模、生活型態、語言溝通等向度之觀察,進而覺知此等向度在個人行為、價值觀等層面上之影響,方得以辨識文化之存在與作用;而要覺知前述這一切,就必須回歸到個人身上,直接瞭解個人在文化架構下之成長、發展與變化。 因著文化本身是個非常廣泛的議題,再加上文化之無法直接觀察的特性,故基於文化、社會、家庭等因素之影響乃展現於個人行止、思維、情感等層面之上,筆者選擇以探討、提升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為著力點,以探討個人之內在經驗對諮商專業的影響。由於諮商專業涉及兩種關係(諮商關係及督導關係)與三種角色(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所以,在論述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於諮商專業中之影響時,其主要焦點乃聚焦在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三者的自我覺察能力於前述關係中所帶來之影響。 故本文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分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及不同關係(諮商關係、督導關係)之中的意涵與功能,並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基本概念與運用原則。
自我覺察的意涵與功能
首先,在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1989)中,自我覺察意指「個人對自己個性、能力、欲望等各方面的了解」(586 頁),言下之意,一個具有自我覺察能力者,是一個對自己有所了解的人。 根據陳金燕(1996a)的實徵研究,自我覺察被諮商實務工作者界定為「自己『知道、瞭解、反省、思考』自己在『情緒、行為、想法、人我關係及個人特質』等方面的『狀況、變化、影響及發生的原因』」(213 頁)。 相對於前者,後者的定義顯得較為寬廣、具體些,其討論之自我覺察的焦點並不只侷限於「自己」,更包含了與自己互動的「他人」;同時,個人所覺察的內涵亦不僅止於「靜態」的狀況,亦關注過程中之「動態」變化與影響,亦即:自我覺察的內涵,涵蓋了「點、線、面」之空間向度與「前因後果」之時間向度。 據此,本文採用後者對自我覺察的定義為本文論述此議題之意涵。
其次,在提升自我覺察能力的相關論述中(陳金燕,1996b、1996c)亦發現:「自我覺察」並非只是憑空想像或天馬行空的抽象活動,而是有跡可尋的具體作為,這些「痕跡」是謂「覺察的線索」;依線索的屬性可將之分為「生理感官」、「肢體動作」、「情緒感覺」與「想法念頭」四類。 而承續前述所言之時間向度,亦可依個人對此等覺察線索之覺知時間,分為「當下」覺察與「事後」覺察兩個向度,亦即「立即的覺知」與「延宕的覺知」(陳金燕,1993,69 頁)。 至於啟發覺察的源頭有可能是個人自己自發性地覺察,也有可能是藉由外人的提醒、刺激而來;前者屬於「自發於內」,後者則為「外力激發」。
其三,不論所覺察之焦點為何及所探索的線索為何,自我覺察的另一項特點即在於:所覺察者均以個人自我內在經驗為核心;個人內在經驗包含了一個人成長過程中所記憶、學習、累積下來的世界觀、思考及反應模式等。 自我的內在經驗可依個人所置身的關係或現象場,由內而外地區分為個人經驗、家庭經驗、社會經驗及文化經驗四個層次(圖1,Chen, 1988);而因著自我在不同層次中運作與呈現,便有所謂的個人自我、家庭自我、社會自我及文化自我四種自我狀態之呈現。 據此,本文中談到自我覺察時,所覺察者乃是包含這四個層次中的所有自我狀態;自我內在經驗雖因論述之便而區分為四個層次,但在實質上,各層次之間乃是相互影響、彼此交流而建構成一個全然自我的展現。 根據前述對自我覺察的意涵之論述,筆者進一步陳述自我覺察對個人之影響與功能。
首先,「自知之明」一直是中國文化及哲學思想中所稱道之個人修養境界,這可從古書之字句窺見一二,例如:「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道德經,33 章》
「…所謂明者,非謂其見彼也,自見而已矣。」《莊子,外篇-駢拇》
「誠其意者,毋自欺也,…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大學》
「…故君子慎其獨也。」《中庸》
「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則知明而行無過矣。」《荀子簡釋,勸學》
除了是文化哲思中的理想之外,「自知之明」也是生活哲學中的要點,諸如:「人貴自知」、「量力而為」、「反躬自省」、「捫心自問」等成語均強調個人對自己的了解、認識、反省;凡此種種,在在均彰顯著自知、自覺、自省在個人修養及日常生活中之重要。 換言之,自我覺察之首要功能有助於個人之心性修養。
其次,除了個人修身涵養之外,從現代人所重視的人際關係切入來看,人際關係所強調者固然是以「人我關係」為主,但是究其根本而言,人我關係的建立、經營與和諧,在在都需以個己關係為基礎出發點。 不論是以儒家、道家、佛家的思維,或以存在主義觀點切入,均都肯定人我關係發生之前,必先存有個己關係,人需要先與自己建立和諧的關係,才可能與他人有共融的互動關係(陳金燕,1992;Corey, 2000;Frankl, 1967, 1988;May, 1983;Sartre, 1957/1999)。 亦即:人是從與自己的相處之過程中,學習到了「真誠對待」,才能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有「真誠相待」的互動(陳金燕,1995);因此,透過自我覺察,有助於增進對個人的覺知並學習如何與自己對話、相處,進而拓展至個人之人際互動。
(修改自Gudykunst & Kim, 1984, 頁30;Chen, 1988, p.14 & 18)
再者,從「資源與限制」的角度來思考自我覺察的功能,透過自我覺察,個人可以了解、評估自己所擁有的內、外在資源及所存在的主、客觀限制,進而得以「善用資源、突破限制」。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孫子兵法—謀攻篇》,經由自我覺察,有助於個人持平地將自信心建立於自己真實的能力之上,可避免「信心大於能力」或「能力大於信心」之過猶不及。
個人在生命脈絡中,或隨著生命階段的不同、或依專業知能的需要、或因所屬團體組織的變化等等因素,致使每個人都會有至少兩個以上的角色或身份,是子女、學生、部屬,也可能是父母、老師、主管;在非擅長的領域裡是路人甲、在專精的領域中則是權威。 而在諮商專業領域裡,有三個最基本的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 對個人有關鍵影響的自我覺察,當然也對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有必然地意涵與影響。 同樣地,由於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也是人際關係中的一種,因此,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的自我覺察程度與能力,也自然地會對諮商及督導關係有一定程度地影響。 所以,筆者在下節中將分從不同關係(諮商關係、督導關係)及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進一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與影響。
圖 2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之關聯(引自陳金燕,2001,p.3)
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與影響
在諮商專業中,諮商的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面對、處理其所面對之困境與問題,其間涉及兩個基本角色:尋求協助的當事人及具有專業知能的諮商師(陳金燕,1992,1996a;陳金燕等,2000;Chen, 1988;Corey, 2000);督導的目的則在於:確保諮商師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品質及當事人之權益與福祉,其中亦涉及兩個基本角色:需要專業督導的諮商師及提供品管的督導員(王文秀,1995a,1995b;陳金燕,1990,1997a,1997b;張幸良,1994;蕭文,1991;Bernard, 1995;Holloway, 1995;Miller, 1998)。 因此,督導關係可以說是植基於諮商關係之上(圖2)。 換言之,當事人與諮商師直接互動並建立諮商關係,諮商師則與督導員直接互動以建立督導關係;在多數情形下,當事人並不直接與督導員互動,而是經由諮商師在兩份關係中之重疊角色(既是諮商關係中的諮商師,也是督導關係中的受督導者)發生間接式的互動。
雖然當事人與督導員並無直接關係,但是當事人卻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於督導關係中,並左右、決定著督導互動過程中的素材與焦點;同時,督導員透過直接影響諮商師而對當事人產生間接的影響,亦即:督導員是透過督導關係影響著諮商關係。
根據前述之自我所包含的內在經驗,在談及諮商關係、督導關係及兩種關係之關聯時,所指的實為包含在這兩種關係中之三個角色彼此內在經驗的關聯與互動(圖3)。 換言之,當當事人與諮商師互動、諮商師與督導員互動之際,實為彼此內在經驗之互動、交流;而透過自我覺察,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方得以了然於其內在經驗交流之內涵及對彼此的影響。 因此,自我覺察在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中之角色,在於:促使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各自在彼此互動的當下,得以知道、瞭解、反省、思考其內在經驗對個人及彼此互動之影響與意涵(圖4)。一直以來,筆者對於諮商師之自我覺察多所著墨,例如:諮商師在養成教育過程中、在諮商關係中及在督導關係中之自我覺察;陳述中均聚焦於:強調諮商師之自我覺察能力對其自我成長及專業成長的重要性與影響,卻較少針對當事人及督導員之自我覺察能力有進一步之論述。 然而,依據前面的論述,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在諮商專業中乃是關係密切的三個角色,而且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亦有其相互影響之密切關聯性,因此,只論述諮商師之自我覺察實明顯不足。 故在這個章節裡,筆者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不同關係及不同角色之中的意涵與功能。 同時,由於關係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所以,在論述此議題時,筆者亦同時考量時間因素,循序依關係之建立、發展、結束論述之。
自我覺察在諮商關係中之意涵
諮商專業的興起與發展之初始源自當事人的存在與需要,就如同老師的存在是為了教育學生、醫生的存在是為了治療病人一般,諮商師的存在是為了協助當事人;所以,若無當事人的求助意願與行動,諮商關係是無法單方面地發生與發展的。 有了當事人的求助行動後,諮商師才得以被邀請進入當事人的生命故事與經驗脈絡之中,諮商關係於焉展開;因此,討論諮商關係中的自我覺察,當從當事人的自我覺察談起。
1.當事人的自我覺察
在進入諮商關係之前,當事人並不被視為當事人,而是芸芸眾生中之一員,一如常人般地過著如常地日子;或置身於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繁雜中、或身處生老病死的過程中,或隨名利寵辱而上下、或因得失成敗而起伏;有甘之如飴者、有惶惶不安者,有安時處順者、有惱怒不已者;煩惱之所以為煩惱,全然取決於個人的認定與建構。 因此,當個人覺知自己之處境,並意識到其所正面臨著困擾事物或情境,進而覺察到自己有求助的意念與需要時,故而有求助的行動,也才開啟了諮商關係發生的契機。
圖 3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之內在關聯
從自覺有尋求諮商的需要,到實際採取接受諮商的行動及真正踏進諮商室之前,當事人的內在經驗乃持續運作且影響著當事人的思維、感覺;例如:對問題困擾的界定、對求助行為的觀感、對諮商專業的期待、對付諸行動的心理準備、對自己身為當事人的心情與看待等等,這一切除了牽動著當事人進入諮商關係之前的身心狀態外,也將被當事人帶進諮商關係中,且影響著諮商關係及其發展。進入諮商關係後,諮商晤談自然先以當事人所提出之問題、困擾為焦點、素材,因前述提及之內在經驗因素的運作,對當事人如何陳述其困擾、如何接收與解讀諮商師之回應、如何與諮商師互動等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當事人對諮商師的觀感與期待、對自己的期許與評價,甚至當事人對諮商師的移情作用(或反應,transference),也都是諮商關係中十分重要的影響因素。 因此,除了需要經由諮商師的專業引導、澄清,乃至剖析、面質,進而建議、督促之外,在在需要當事人在諮商師「外力激發」下的自我覺察能力之作用,才可能讓當事人學習到由外在視野與內在觀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待自己身陷其中之困境(陳金燕,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