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第23条的补充解释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降碍的诊断了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粉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心理咨询的规定。
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个人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压力变得更加突出,引发的心理问题以至精神障碍也随之增多。根据部分地区调查数据推算,2005年我国15岁以上成年人中患有各类精神障碍的约占17.5%。其中重性精神障碍与生理因素关系较大,发病率比较稳定,如精神分裂症近年来维持在0.8%左右。而神经症、情感障碍等轻性精神障碍受社会因素影响更大,近年来发病率上升很快,如神经症从1993年的1.51%上升到2005年的13%,情感障碍从1993年的0.05%上升到2005年的16%。
心理咨询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具有重要作用。事实上,社会中大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心理上的问题或者困扰,通过接受心理咨询,获得专业帮助,可以有效摆脱心理困境,防止心理问题演变为精神障碍。在国外,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是精神卫生服务的主力军,发挥着重要作用。
条文解读
一、心理咨询的概念
心理咨询分为预防性咨询和发展性咨询。预防性咨询,是运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帮助健康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心理困扰,预防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传统的心理咨询就是指预防性咨询。发展性咨询是运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帮助健康人更好地进行人生选择,发挥自身潜能,促进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例如职业规划咨询、人际交往咨询、择偶咨询等。作为精神卫生法调整对象的应当是预防性咨询,即心理健康咨询。上海、无锡、杭州、宁波、武汉的精神卫生立法使用的就是“心理健康咨询”或“精神健康咨询”的概念。
二、对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要求
认同上却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即讳疾忌医,不愿承认自己有病而到精神科就诊,多数人在心理遇到问题的初期都愿意选择心理咨询或者心理治疗。因此,我国心理服务的市场将是非常广阔的。为了加强对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要求,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规定,发展和规范心理服务专业机构,提供社会化心理咨询、治疗等服务。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心理咨询服务的现状与规范的制定方面还是不能让人满意的,主要体现在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准人制度尚未建立。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虽处于不同的文化区域,但对精神障碍的文化目前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各类医疗机构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心理治疗师和专职的心理咨询、心理热线服务人员;二是各类学校中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的兼职或者全职人员;三是社会上各类心理热线服务人员和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心理咨询服务门槛低,没有执业准入。人社部发布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只是心理咨询师考试的规定;人社部颁发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是对职业技能水平的鉴定,不是执业的必要条件,且该证书只需要大专以上学历,经500小时以上培训,考试合格就能取得,不需要临床实习。目前,全国约有30万人取得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这些人中大部分并不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只是把取得心理咨询师证书作为拓宽自身技能,改进本职工作的途径。据测算,在全国30万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当中,约有10%的人从事市场化的心理咨询服务。但这些人的服务也饱受社会的垢病。其中有些人缺乏心理咨询的能力,使有些轻微患者的病情加重;有些心理咨询机构收取高昂的费用,等等。
为了改变我国心理咨询市场的乱状,北京、上海、宁波、深圳等地的精神卫生地方立法规定,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深圳规定,依法登记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后到卫生部门备案。北京规定,学校等开设的不向社会开放、仅针对系统内部人员服务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到主管部门备案。以上规定,为提供社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奠定了基础。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来看,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等都建立了心理咨询师的执业准入制度,规定了较高的准人条件。如我国台湾地区“心理师法”将心理咨询师称为咨商心理师,主修临床心理学或咨商心理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实习至少一年成绩及格的,可参加咨商心理资格考试。咨商心理师应试科目为:1.人类行为与发展;2咨商与心理治疗理论;3咨商与心理治疗实务(包括专业伦理);4.团体咨商与心理治疗;5.心理测验与评量;6.心理卫生(包括变态心理学))。咨商心理师资格证书由台湾当局“行政院卫生署”核发。在我国台湾地区,心理咨询师执业,除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咨商心理师资格证书外,还必须从市、县主管机关申领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咨商心理师要想开办自己的心理咨商所,必须在领取执业证书后,在台湾当局“行政院卫生署”指定的机构执业二年以上,以接受临床实务训练。二年期满者,可以转投其他机构或设立自己的机构执业。
由于我国心理咨询服务制度处于发展初期,心理咨询人员执业准人制度尚未建立。考虑到为将来立法留出空间,本条第一款对心理咨询人员执业只提出原则要求:“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