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与本我 弗洛伊德文集(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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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车文博
九州出版社 2014-06
9787510829031
33.00
第一章

精神分析的理论中,我们毫不犹豫地认为,由心理事件所引发的过程是受快乐原则(pleasure principle)自动调节的。就是说,我们相信,这些事件的过程都来源于一种不快乐的紧张状态,并且确定了这样一条道路,即它的最终结果和这种紧张的放松是一致的——就是说,和避免不快乐或产生快乐是一致的。当我们考虑作为我们的研究主题的心理过程时,为了把这一过程也考虑在内,我们就把一个结构的观点引入到我们的研究中来了;而且,如果在描述那些过程时,除了对“心理地形学”和“动力学”因素进行估计外,还力图估计结构方面的因素,那么,我认为,我们将做出目前我们所能想象到的最完整的描述,并且应该用“心理玄学”(metapsychological)这个术语把它区分开来。 [见《论潜意识》(1915e)的第四节。]

对于考察我们关于快乐原则这个假设距离历史上建立的任何哲学体系有多远,或者采纳了它们多少观点,我们并不感兴趣。我们通过努力描述和解释在我们的研究领域中那些日常观察范围之内的事实,就获得了这种思辨的假设。精神分析研究的目的并不是想确定它的优先性和原创性;快乐原则的假设所据以建立的印象是如此明确无误,因此万万不可小视。另一方面,对那些能告诉我们如此强烈地影响我们的快乐和不快乐感受之意义的任何哲学和心理学理论,我们愿意表达我们的谢意。但遗憾的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并没有对我们的目的做出任何贡献。这是心灵中最隐匿、最不易看透的区域,虽然我们无法避免要涉及到它,但在我看来,最不僵化的假设似乎就是最好的假设。我们已决定把快乐和不快乐与在心理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但不受任何方式限制的一定数量的兴奋联系起来考虑 [兴奋的“数量”和“限制”的概念,在弗洛伊德的全部作品中比比皆是。在早期写的《科学心理学设计》(1950a[1895])中可以找到或许是对这些概念的最详细的讨论。特别请参见在那本书的第三部分,第一节靠近结尾处,对“限制”这个术语所做的长篇讨论。也请参见第34页(指标准版第18卷页码,下同——中译者)及以下。]

;而且以这种方式把它们联系起来,即不快乐与兴奋数量的增加相对应,而快乐与兴奋数量的减少相对应。对此,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在感到快乐和不快乐的强度与兴奋数量的相应的改变之间是一种简单的联系;——鉴于心理学所教导我们的——我们根本不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任何直接的正比例关系:决定这种感受的因素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兴奋量的增加或减少的数量。实验很可能在这里有用武之地;但是,只要我们的研究方式不受相当明确的观察指引,让我们这些分析学家去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就是不明智的。 [这个观点在第63页被再次提到,而且在《受虐狂的节制问题》(1924c)中又进一步做了阐发。]

但是,当我们发现,一个像费希纳(G. T. Fechner)那样具有深刻洞察力的研究者,对快乐与不快乐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种看法,它和精神分析研究迫使我们接受的那种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对此我们就不能保持漠然了。费希纳的声明可在他的短篇著作《关于世界万物和有机体进化史的一点看法》(1873,第11部分,附录第94页)中找到,原文如下:“就有意识的冲动总似乎与快乐或不快乐保持某种关系而言,我们也可以认为,快乐和不快乐与稳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状况存在着一种心理物理学的关系。这就为我打算在别处更详细讨论的一个假设奠定了基础。根据这种假设,从意识阈(threshold of consciousness)之上产生的每一种心理物理活动,当它在一定限度之外,接近达到完全的稳定性时,就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快乐,而当它在一定限度之外,背离了完全的稳定时,就会产生一定比例的不快乐;而在可以描述为快乐与不快乐的质的阈限的这两个限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对审美冷漠的空白地带……” [参见《科学心理学设计》第一部分第八节的末尾——在这里,“审美的”这个词是在“与感觉或知觉的关系”的旧有的意义上使用的。]

使我们相信快乐原则在心理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这个事实,也在下列假设中表现出来,即心理结构力图尽可能低地保持现存的兴奋量,或至少使之保持不变。这后一种假设只是说明快乐原则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因为如果心理结构的活动旨在使兴奋量保持在低水平,那么,任何逐渐增加这种兴奋量的事物肯定都会被看作是与该机构的功能相反的,意即是不快乐的。快乐原则是从恒常性原则(principle of constancy)中推断出来的;实际上,恒常性原则是从迫使我们采纳快乐原则的那些事实中推断出来的。 [“恒常性原则”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弗洛伊德从事心理学研究之初。布洛伊尔在《癔症研究》(布洛伊尔和弗洛伊德,1895年)他的理论部分第二节末尾(以半生理学的术语)详细讨论了这条原则,这是对此所做的最早公开发表的讨论。在这本书中,布洛伊尔将其定义为“一种保持大脑皮层内部兴奋恒定不变的倾向”。他在同一段话中指出,该原则是弗洛伊德提出的,其实,弗洛伊德本人在此前更早时便简略提到过一两次这个原则,虽然这些内容在他去世之后才发表。(见弗洛伊德,1941a[1892],以及布洛伊尔和弗洛伊德,1940[1892]。)在《科学心理学设计》一书的开始,弗洛伊德以“神经惰性”为名也对这个主题做了长篇讨论。]

另外,一种更详尽的讨论还将表明,我们如此归因于心理结构的这种倾向,可以归结为费希纳的“趋向于稳定性”的原则的一个特例,费希纳已经把快乐与不快乐的感受同这个原则联系起来了。

但是,必须指出,认为快乐原则在心理过程的全部进程中占据支配地位,这种说法严格地说是不正确的。如果这种支配作用存在,那么,我们心理过程的绝大部分就必定伴随着快乐,或者会导致快乐,而普遍的经验则与任何这类结论相悖。因此,人们充其量只能说,在心灵中存在着一种朝向快乐原则的强烈倾向,但是,这种倾向却受到某些其他力量或情况的反对,这样,最后的结果就不可能总和朝向快乐的倾向相一致。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费希纳对一个类似的观点所做的评论(1873,第90页):“因为不管怎么说,朝向某个目标的倾向并不意味着目标的达到,而且因为,一般地说,这个目标只能近似地达到……”

如果我们现在转向这个问题,即什么情况能够阻止快乐原则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再次处在一个安全而且十分扎实的基础上,在做出我们的回答时,我们有大量的分析经验可供利用。

快乐原则以这种方式受到抑制的第一个例子是我们很熟悉的,它的发生是很有规律的。我们知道,快乐原则是心理结构方面的一种主要的工作方法,但是,从有机体在外部世界的困境之中进行自我保存这个观点来看,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甚至是高度危险的。在自我的自我保存本能的影响下,快乐原则便被现实原则(reality principle)所取代。 [见《对心理活动的两个原则的系统论述》,弗洛伊德,1911b。]

这后一个原则并没有放弃最终获得快乐的意图,但它要求和坚持使满足延迟实现,放弃获得满足的多种可能性,在通往快乐的漫长而又迂回的道路上暂时地忍受不快乐。但是快乐原则长期存在,它是性本能所使用的一种工作方法,性本能是如此难以“教化”,而且,不论是从这些本能出发,还是在自我本身之中,它往往都能成功地克服现实原则,而对整个有机体造成损害。

但是,毫无疑问,用现实原则取代快乐原则,只能解释一小部分不快乐的经验,而且也不是最强烈的不快乐经验。另一个经常有规律出现的释放不快乐的情况,可以在心理结构中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中找到,此时自我正经历这样的发展阶段,进入更加高度混合的组织之中。该结构所承担的几乎一切能量,都来自其先天的本能冲动,但却不允许它们达到同样的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一再发生这样的事,某些个别的本能或本能的一部分,在它们的目的或要求方面,却和能联合起来进入这个自我的包容性统一体的其他本能不能相容。因此,前者便被压抑过程从这个统一体中分裂出去,保留在心理发展的低级阶段,并且从一开始就失去了获得满足的可能性。就像被压抑的性本能那么容易发生的情况那样,如果它们在以后成功地通过迂回的道路,奋力地达到直接的或替代的满足,那么,这个事件在其他情况下本来是一次获得快乐的机会,但却被自我作为不快乐来感受。由于在压抑中结束了旧的冲突,就在这时,某些本能正在力图根据快乐原则来获得新的快乐时,在快乐原则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违背快乐原则的事。压抑借以把快乐的可能性变成一种“不快乐”根源的详细过程,还没有得到清楚的理解,或者还不能得到清楚的表述;但是,毫无疑问,所有的神经症的不快乐都属于这一类——是不能这样来感受的快乐。 [1925年增注]毫无疑问,基本的要点是,快乐和不快乐,有意识的感受,都与这个自我有关。

我刚才提到的不快乐的两个根源,根本不能包括我们大部分的不快乐体验。但是对其他那些体验而言,我们可以合理地断定,它们的存在与快乐原则的支配地位并不矛盾。我们所体验到的大部分不快乐是知觉的不快乐。它或许是对未满足的本能所引起的压力的知觉;也可能是对外部事物的知觉,这些事物要么本身是痛苦的,要么在心理结构中激起不快乐的期待——就是说,被心理结构作为一种“危险”来识别。对这些本能要求的反应和对这些危险的威胁的反应,是构成心理结构的恰当活动的一种反应,这样就能以正确的方式受快乐原则的指导,或者受对快乐原则有所改动的现实原则的指导。这样就没有必要对快乐原则做出任何广泛的限制。但是,对外部危险的心理反应进行研究,恰好可以为我们目前讨论的问题提供新的材料和提出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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