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
《天府新论》 龚小玲 张庆林
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解决司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任务,是司法心理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与宗旨。早在一个世纪以前,著名应用心理学家雨果·闵斯特伯格就在将科学心理学引入法庭方面做出了努力,试图产生影响法院司法水平的结果。但是,闵斯特伯格等人显然没有尝试影响上诉法院的裁决。20世纪中期以后,特别是近20多年来,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法庭之友”制度,构成了心理学与法院关系的重要方面,为心理学家直接介入具体的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途径,使心理学影响司法决策的努力变得现实而富有成效。如今,心理学家引起人们关注有关法律问题的一种更加系统化的方式,就是在上诉程序中使用“法庭之友辩护状”(amicus curiae briefs),特别是向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辩护状,以影响最高法院的司法决策,这成为美国心理学会追求其促进和提高人类福利目标的一种常用机制。
本文拟通过简要介绍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在上诉法院的运用情况及其影响法院司法决策的效果,略陈法庭之友辩护状对于我国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以及国内心理学应用研究现状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美国法庭之友制度的基本情况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这个术语,从字面意义来说就是“法庭的朋友”(friends of the court),通常是指对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门知识或独到见解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士或组织。“法庭之友”源于古罗马法,发展于英国普通法,而后被移植到美国法中并得以繁荣,形成美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法庭之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作出书面论证意见书(briefs),向法官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和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信息,帮助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20世纪初期以前,“法庭之友”介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比较罕见,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只有10%的案件有法庭之友辩护状(amicus curiae briefs)。[1] 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美国的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中有法庭之友介入。有数据表明,1970—1980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中,53.4%的案件有法庭之友辩护状;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法庭之友辩护状的约占案件总数的89%;近50年来,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一份以上法庭之友辩护状的案件占总数的85%以上。[2] 透过这些数据,法庭之友辩护状在美国审判实践中之盛行可见一斑。
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中,作为“法庭之友”介入诉讼的主体,一类是联邦或州政府,另一类是个人、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他们介入诉讼的主要方式就是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辩护状,通过该书状详细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及事实、理由。在目前美国的审判实践中,“法庭之友”更主要是由各种利益集团充当。利益集团作为“法庭之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中立的“法庭之友”。中立的“法庭之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其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从公众利益出发,提供不为法院知晓的案件事实或者专门性知识,帮助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一般而言,中立的“法庭之友”通常是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但也并不以此为限,一些致力于某项科学研究的个人或组织,如果法院审理的案件与它们关注的社会公共问题有关,往往也会以“法庭之友”的名义介入诉讼,在辩护状中提出对该社会问题的意见。例如,美国心理学会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常常会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辩护状,站在中立的、客观的立场向法庭陈述与法律问题有关的心理科学研究结果。二是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法庭之友”。这些利益集团作为“法庭之友”的最终目的是提供有关信息帮助法院正确裁判案件,但其表现出来的立场常为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虽然,这些利益集团并不受法院判决的直接影响,但是他们介入诉讼还是受一定的利益驱使的。以“法庭之友”的名义介入诉讼即便不能为集团或组织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法院的裁决往往会产生一些经济上的、声誉上的间接利益,因而这些集团或组织往往是不会放过机会主动申请介入诉讼的。例如,在民权或公民自由案件审理中,经常有来自“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或“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提交的法庭之友辩护状。美国规划协会(American Planning Assocition)专门成立了一个重要的常设机构即“法庭之友委员会”(Amicus Curiae Committee),其职责就是为了在一些涉及规划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公共利益的上诉案件中提交法庭之友辩护状。该协会在最近的几年里就有关规划案件提交的法庭之友辩护状已经多达数十例。[3] 类似的,美国心理学会作为一个科学研究组织,在一些所谓的“行业协会问题”中,或者在保护行业团结的问题中,不仅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更多的情况下,心理学家们使用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形式,通过法庭之友辩护状促使上诉法官注意有关的心理学问题,以影响上诉法院做出的将心理学应用于法律问题有关的裁决。
二、美国心理学会的法庭之友辩护状
1979年,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建立了一个法律咨询办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和一个法律问题委员会(Committee on legal Issues, COLI)。它们的功能之一,就是决定心理学数据资料、结论和建议是否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和全国其他上诉法院的案件涉及的问题有关联。如果认为有关联性,那么,美国心理学会就会准备一份法庭之友辩护状提交给法院。在过去的20年里,美国心理学会已经提交了将近100份这样的法庭之友辩护状,其中有大约一半的法庭之友辩护状是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的。[4]
(一)法庭之友辩护状的提交程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