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存在2项(或更多)下列症状,每一项症状均在1个月中相当显著的一段时间里存在(如经成功治疗,则时间可以更短),至少其中1项必须是(1)、(2)或(3):
1、妄想;
2、幻觉;
3、言语紊乱(例如,频繁地离题或不连贯);
4、明显紊乱的或紧张症的行为;
5、阴性症状(即,情绪表达减少或动力缺乏)。
B. 自障碍发生以来的明显时间段内,1个或更多的重要方面的功能水平,如工作、人际关系或自我照顾,明显低于障碍发生前具有的水平(当障碍发生于儿童或青少年时,则人际关系、学业或职业功能未能达到预期的发展水平)。
C.这种障碍的体征至少持续6个月。此6个月应包括至少 1个月(如经成功治疗,则时间可以更短)符合诊断标准 A的症状(即活动期症状),可包括前驱期或残留期症状。在前驱期或残留期中,该障碍的体征可表现为仅有阴性症状或有轻微的诊断标准A所列的2项或更多的症状(例如,奇特的信念不寻常的知觉体验)。
D. 分裂情感性障碍和抑郁或双相障碍伴精神病性特征已经被排除,因为:(1)没有与活动期症状同时出现的重性抑郁或躁狂发作;(2)如果心境发作出现在症状活动期,则他们只是存在此疾病的活动期和残留期整个病程的小部分时间内。
E. 这种障碍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F.如果有孤独症(自闭症)谱系障碍或儿童期发生的交流障碍的病史,除了精神分裂症的其他症状外,还需有显著的妄想或幻觉,且存在至少1个月(如经成功治疗,则时间可以更短),才能作出精神分裂症的额外诊断。
标注如果是
以下病程标注仅用于此障碍1年病程之后,如果他们不与诊断病程的标准相矛盾的话。
初次发作,目前在急性发作期:障碍的首次表现符合症状和时间的诊断标准。急性发作期是指症状符合诊断标准的时间段。
初次发作,目前为部分缓解:部分缓解是先前发作后有所改善而现在部分符合诊断标准的时间段。
初次发作,目前为完全缓解:完全幾解是先前发作后没有与障碍相关的特定症状存在的时间段。
多次发作,目前在急性发作期:至少经过2次发作后,可以确定为多次发作(即,第一次发作并缓解,然后至少有1次复发)。
多次发作,目前为部分缓解
多次发作,目前为完全缓解
持续型:符合障碍诊断标准的症状在其病程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存在,阈下症状期相对于整个病程而言是非常短暂的。
未特定型
标注如果是:
伴紧张症(其定义参见与其他精神障碍有关的紧张症的诊断标准,第49—50页)。
编码备注:使用额外的编码 293.89( F06.1),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紧张症,表明存在合并的紧张症。
标注目前的严重程度:
严重程度是用被量化的精神病主要症状来评估,包括妄想幻觉、言语紊乱,异常的精神运动行为和阴性症状。每一种症状都可以用5分制测量来评估它目前的严重程度(过去7天里最严重的程度),从0(不存在)到4(存在且严重)(参见 DSM-5 第三部分“评估量表”一章中精神病症状严重程度临床工作者评定量表。)
注: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可以不使用严重程度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