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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动心理咨询师认证标准(试行)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运动心理学分会
2006,10,19
1 总则
1.1 定义
运动心理咨询师是指达到相应专业水平,通过中国运动心理咨询师认证,在运动、锻炼和体育领域内从事心理学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人员。
1.2 目的
制定《中国运动心理咨询师认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评定中国运动心理咨询师资格,以确定、保持运动心理学从业人员的专业和伦理标准,促进运动心理学的发展。
1.3 认证对象
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1.4 认证机构
本《标准》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运动心理学分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并负责实施。
1.5 其它
本会首批运动心理咨询专家将通过“首批运动心理咨询专家产生办法”产生,不受本《标准》约束。
2 从业准则
2.1 专业责任
1) 运动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应致力于追求更高的专业能力。对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以及所可能形成的后果有清楚的了解,确保所提供的运动心理咨询服务的适当性。
2) 运动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必须支持、维护和坚守从业准则,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适当责任,同时有责任维护运动心理学事业的声誉。
2.2 社会责任
1) 运动心理咨询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2) 运动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支持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政策。
2.3 尊重来访者
1) 运动心理咨询人员不得因宗教、性别、种族、年龄、国籍、政治、文化背景等任何因素歧视来访者。
2) 运动心理咨询人员在咨询关系开始之前,应让(潜在的)来访者清楚了解咨询活动的性质、特点、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 运动心理咨询人员在咨询关系开始之前,必须得到来访者的正式允许,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 当职业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正式许可。
5) 所有来访者必须被事先告知他们可以随时决定终止合作,并保留(或拒绝提供)他们所想要保留(或拒绝提供)的数据及资料。
2.4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