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网络成瘾:十年回顾
Kimberly Young
Center for Internet Addiction Recovery, Bradford, PA, USA
当我从1994开始研究网络成瘾到现在,网络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那时上网每小时花费2.95美元,而MySpace, Facebook, YouTube, and Second Life等网站还没有出现。网速从14.4到28.8 mbps。互联网站才刚开始上路,而且大部分还没有图片、声音和视频。能够上网的学校和商业机构也才开始出现。
在九十年代后期是泡沫破裂前的一段网络过热期,每个人都争先恐后地学习上网。电脑厂家每次进行一些技术革新以促使人们不断更新电脑,以公司名字命名的域名估计有上百万。没有人会担心有网络成瘾的问题。
有一天,当我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告诉我,她离婚了,因为丈夫成天泡在网络聊天室里,这使我很好奇是不是有其他人也像她丈夫那样沉迷于网络,就如同人们对毒品、酒精、赌博、食物或性那样会上瘾。那时我是一个刚从研究生院毕业,是个获得临床心理学博士学位的新手。我所学的是神经心理学,这和网络成瘾方面大不相同。但当我听说了很多关于由于上网冲浪而导致生活一团糟的故事后,我知道必须把我所知的与他人一起分享。
1998年,我写了《沉沦网络》一书,这是第一本有关网络成瘾的书[1]。这本书的出版改变了我的生活。这本书一经出版,仿佛就有了他自己的生命那样。我开玩笑说自己成为网际空间里的Ann Landers了(译者注:Ann Landers是《芝加哥太阳报》一个著名专栏作家的笔名,该专栏以问答的形式为失恋,离婚,丧偶,与孩子不和的人提供安慰和忠告),电子邮件和信件像雪片一样从世界各地铺天盖地而来。他们让我了解到了有多少父母、夫妻与网络成瘾这种他们尚无所知的问题而苦斗挣扎。在读了《沉沦网络》后,他们理解了这种他们求助于许多专家都未曾给出答案的一种障碍,这种他们深受其害的障碍。
在《沉沦网络》出版后,许多记者和专家都不相信网络也能成瘾。那时,各种嘲讽讥笑声此起彼伏。如何能用一种工具有效评价信息和交流中的成瘾行为呢?
有些早期研究,包括我的同事D. Greenfield[2]和M. Orzack[3]的研究可以说是在黑暗中觅得了一线光明,但前路似乎仍然是漆黑一片。有关网络成瘾的研究明显增加,但是不是有点过头呢?研究大都集中在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心理危险因素,症状管理和治疗预后。网络成瘾在美国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但是在中国、韩国和台湾。媒体报道认为网络成瘾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问题。
健康卫生专家已经开始接诊那些深受与网络成瘾相关症状折磨的临床案例了。在治疗方面的先行者包括:哈佛医学院附属McLean医院成立了专门针对网络成瘾的治疗中心,伊利诺斯州Peoria的Proctor医院的成瘾康复研究所,而Canyon、 Sierra Tucson,和The Meadows等地的住院成瘾康复中心已经将网络相关冲动控制障碍作为他们治疗项目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第一个住院治疗中心则是于2006年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而在韩国,估计有超过140个网络成瘾治疗康复中心。最近,美国第一家住院治疗中心成立了:华盛顿州Redmond开展的“重获新生”计划。
要对全国范围内网络成瘾的总体情况作出估计是很困难的。E. Aboujaoude等进行的一项全国范围的研究显示,在美国大约每八个人中有一个受到至少一项网络使用不当的症状的影响。而其他的一些国家也发表了有关网络成瘾的研究,如意大利、巴基斯坦、伊朗、德国以及捷克。
总体而言,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科学有助于我们理解与网络使用有关的冲动和成瘾行为,而且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治疗方法,包括传统的12步康复方法,认知行为治疗和一些强度更大的治疗方法如住院治疗。
学院和临床都对网络成瘾投注了相当大的关注,但要建立一套普遍的培训和治疗标准则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对于网络成瘾,文化差异和学术文献中的命名学差异非常大。美国精神病学会曾提议将“病理性电脑使用”诊断纳入DSM-IV修订版中,但这一名词的意义过于宽泛。
总之,我们才刚刚开始了解互联网对我们的冲击。我希望,在接下来的十年里,我们会对互联网的社会及临床意义有着更深入的了解。
翻译:李斌彬
参考文献
1. Young KS. Caught in the net: understanding Internet addiction. New York: Wiley,1998.
2. Greenfield D. Virtual addiction: help for netheads, cyberfreaks, and those who love them. Oakland: New Harbinger, 1999.
3. Orzack M. Computer addiction: is it real or is it virtual? Harvard Mental Health Letter 1999;15:8.
4. Aboujaoude E, Koran LM, Gamel N et al. Potential markers for 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a telephone survey of 2,513 adults. CNS Spectr 2006;11:750-5.
网络使用不当:一种独立的疾病?一种精神病理学的表现形式?还是一种行为问题?
Vladan Starcevic
University of Sydney and Nepean Hospital, Sydney/Penrith, Australia
Aboujaoude的这篇有关“网络使用不当”的综述可谓及时雨,我们对于网络使用不当知之甚少,媒体比精神病学家对其更为关注。尽管精神科医师和临床心理学家对于网络使用不当的许多方面都持有怀疑态度,但在社区中对于网络使用的不良影响越来越关注了。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第一个是暴力视频游戏以及其它网络暴力内容;第二个则是“网络成瘾”。这篇评论主要针对后者。
我们先从命名学的问题开始,对于一种状况或者行为的合适命名,“网络成瘾”并不是一个清晰明确的标签。如果不能就名词使用达成一致,这一领域的进展就无从谈起,“网络成瘾”是一个有问题的名词,不仅因为其暗含的贬义,而且因为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表明它是一个真正的成瘾障碍,物质成瘾障碍有明确的特征,例如:耐受和戒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那么“网络成瘾”就是一个武断的命名。所以谨慎一些,使用中性一些的名词更合适,例如:互联网使用不当。还有一些其它命名也可以考虑,如“病理性电子媒体使用” [1],但是“网络成瘾”仍然主导着文献用语和专业人士行话。厘清概念才能达成命名学的严谨。
对于网络成瘾主要特征缺乏共识是概念难以厘清的原因。现在提出的有关网络使用不当的特征之间往往都是相互叠加的,可以浓缩为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个与网络的使用有关:对网络的过度使用或者使用冲动,伴有沉迷和缺乏控制力。第二个则与花费过多时间上网所带来的诸多不良后果,例如:忽视社会活动、社会关系问题、健康问题、工作学习问题以及睡眠和饮食习惯的不良改变。要明确网络使用不当的特征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网络使用不当作为一个概念来说异质性太高。它至少包括三个亚型:游戏过度、不当性行为、电子邮件或短信往来过多[2 ]。在互联网上赌博、购物和聊天都可能由于过度而导致不良后果。上网目的不同,使用互联网的方式、精神病理基础、后果也不同。对网络使用不当的各种情况笼而统之也许并不合适,也许网上赌博应当考虑归为病理性赌博中的一类,而网络不当性行为属于性功能障,通过运用此类方法,我们对视频游戏使用不当的标准进行了初步编制和测定[3],但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一种与行为相关的“新”障碍或模式也可能只是将多种精神病理学实体换了一个表达方式而已。相应的,对于成瘾障碍,包括互联网使用不当,是否有资格代表一种原发障碍,还是一些潜在的精神病理现象或者应对不良的表现,即“继发成瘾”,还存在争论[4,5]。互联网使用不当常伴发其他多种精神及其他障碍,这说明在很多病例中,后者可能与前者相关。这些伴发的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障碍、焦虑障碍(特别是社交焦虑障碍、广泛性焦虑、强迫症)、睡眠障碍、物质滥用障碍、冲动控制障碍、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人格障碍(特别是边缘型、自恋型、反社会型、回避型)以及精神病性障碍。
当需要说明互联网使用不当是原发还是继发问题时,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需要进行回顾调查来发现互联网使用不当和精神障碍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前后关系。第二,弄清楚互联网使用不当和相关精神病理学表现之间的关系在哪些方面是特殊的;第三,在互联网使用不当的个体治疗中,需要弄清楚造成互联网使用不当的潜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治疗。
现在有学者已经呼吁将“互联网使用不当”看做一个精神障碍范畴的概念,归入“冲动控制障碍谱系”,并纳入DSM-V诊断系统中[2 ]。然而,这样做似乎还为时过早,理由如下:a)现在还不清楚互联网使用不当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从其他障碍中区分出来而独立成为一类疾病;b)互联网使用不当与正常互联网使用之间的界限还没有建立;c)互联网使用不当作为一个概念,其效度,包括社会人口学以及神经生物学相关表现,内部一致性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使用不当的病程、诊断以及疗效是否具有足够的纵向稳定性也需要进一步考察。
不要轻易将“互联网使用不当”看作一种精神障碍,以防止我们在对其所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固化了它的精神病学特征,我们更需要以一种开放的态度对它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翻译:李斌彬
参考文献
1. Pies R. Should DSM-V. designate “Internet addiction” a mental disorder? Psychiatry 2009;6:31-7.
2. Block JJ. Issues for DSM-V: Internet addiction. Am J Psychiatry 2008;165:306-7.
3. Porter G, Starcevic V, Berle D et al. Recognising problem video game use. Aust NZ J Psychiatry 2010;44:120-8.
4. Wood RTA. Problems with the concept of video game “addiction”: some case study examples. Int J Ment Health Addiction 2008; 6:169-78.
5. Griffiths MD. Videogame addiction: further thoughts and observations. Int J Ment Health Addiction 2008;6:182-5.
互联网使用不当及其诊断过程
Nady el-Guebaly, Tanya Mudry
Foothills Addictions Program, Addiction Division, University of Calgary, Canada
Elias Aboujaoude 的这篇综述非常有见地,让我们了解了目前支持网络使用不当作为独立于冲动、强迫和(或)成瘾等疾病谱的不同策略。
躯体依赖和戒断症状,这些最初作为诊断物质依赖所需的术语,现在越来越常用描述网络使用不当中,同时还有其它一些术语也加入其中:如冲动控制能力受损、先占/强迫性使用、无视危险后果的持续使用、渴求等。这种行为命名构成法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模式。那就是纳入新的名词来代表易于过度的行为,从而让这份名单无限增长下去,而不需要提及这些名词代表了什么样生理学表现。
这些标准都是从其它障碍中借鉴而来的,但到目前为止,只接受了很有限的实证检验。DSM命名法总是用到了“排除标准”,例如“该行为不能用躁狂状态来解释”,否认了两种原发障碍的可能性。而且,人们逐渐发现滥用/依赖的二分法缺乏实验支持,很多人质疑“过度行为是连续谱” 这种观点。
在企图确定成瘾行为,包括网络成瘾中最核心的行为成分时,Griffiths 建议需要考虑以下特征:心境改变、耐受、戒断症状、内心冲突、复发等[1]。其他研究者已经对网络成瘾的内容进行分类:在线游戏、网络与性相关的先占观念、email和短信等。是否网络只是激发或加速过度行为的一个媒介呢[1]?有些人的网络使用不当通过网上赌博、购物、性行为或者观看色情影片等行为表现出来。那么如果不能上网,这些人可能会把时间花在赌场、商场、色情交易场所、以及浏览黄色印刷品上。
最后,我们再看看一个网络使用不当问卷(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Questionnaire,PIUQ)该问卷是由Thatcher 和Goolam创建的[3],借鉴了South Oaks赌博筛查问卷(South Oaks Gambling Screen SOGS)和Young氏网络成瘾量表(Young’s Internet Addiction Scale IAS),这是一份半自评问卷,包括20个条目。每个条目都是5点评分:从1分(很少/从不)到5分(经常)。该问卷主要考察以下三个因素:先占观念(10个条目);负性影响(7个条目)、社会交往(3个条目)。一项规模较大的初步效度研究结提示PIUQ具有良好的信度和结构效度。但是,所有被试都是通过网上IT杂志征集的,所以样本选择可能具有偏倚。
在考察一些目标群体的发病率时,例如网络使用者或者接受治疗者,总是伴随着样本偏倚。所以在考察成瘾行为时,由于抽样往往来自于已经有过度行为的人群,从而高估了发病率。需要注意的是,像健身、性行为、网络使用等行为在总体人群中相当普遍,但与此有关的问题行为的时点患病率在总体人群中总是较低的,例如在行为谱中严重行为问题只占1%,网络成瘾或病理性赌博等不那么严重的行为问题平均发生率为2-3%。
由于缺乏纵向研究,所以缺乏对发病率的估算,弱化了流行病学调查的效能。由于飞速发展的技术,例如网络,而发展成为潜在障碍,应当通过纵向研究对其危险性优先进行评估。
“物以类聚”这一定律为我们提供了对潜在病因学联系进行探究的洞察力。与物质滥用的高共病率,使得“行为”障碍往往被归于“成瘾”这一名称下,例如病理性赌博。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大部分的临床病例或多或少都有冲动、强迫行为以及成瘾的行为特征,但是这些特征出现的频率依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果针对某种特定障碍的治疗策略用在另一种障碍时同样有效,那么最好是将这两种障碍归为一类。针对一些假定从属于冲动、强迫以及成瘾障碍的行为障碍的药物疗效的临床实发现效果并不好,所以争论依然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