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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瘾按照活动分类是很常见的做法。比方说,分成三个亚类型:通信(邮件和短信)、色情痴迷(色情和性交流),以及游戏(这些分类方法正谋求进入DSM-V)。以我之见,这种分类方法界限模糊,可能需要一种完全不同的分类结构。以我的临床观点来看,这种分类方法无法解释过程的重要性以及为什么个体会觉得某种特定的网络活动有吸引力。按照活动类型来定义成瘾可能会阻碍我们对这个现象的理解。
近来,将基本上,网瘾一般被界定为一种强迫—冲动障碍,美国心理学会正在考虑将其收入最近一版的DSM-V(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之中(见布洛克,前一个参考条目;杨,乐,应,2011)。电子游戏是唯一一个已经进入该手册的分类。
网瘾的独特之处在于,它通常会超越某一种特定的分类或者行为:这种活动,或者说媒介自身,是成瘾的核心。本质上,网瘾包括行为和促成行为的技术。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可以被视为一种环境,或者一种情景,触发了成瘾行为并且维持下去。在之前的内容中也说过,我们都感受到了那种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