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 18―19世纪西方
对人的社会行为的解释墨菲(Gardner Murphy)说过:“十分可怪,人的社会行为的系统研究的历史归属于不直接研究人性的经济学、伦理学、法律及其他学科的历史。”接着指出:“必须记得,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前期有数以千计的能人考虑社会行为的规律,不管他们自称为政治经济学家、道德学家、法学家或其他,都一致确认人的社会交往是一个重要课题;而个人的本性则作为一个无关的问题交给另一不同的人去研究,那就是心理学家。”
这里拟评述这个时期若干代表人物的有关人的社会行为的学说如下: 一、
边沁向被称为功利主义者,他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开宗明义就说:“大自然把人类置于苦乐两种势力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活动,支配我们怎么做。是非的标准,因果的链条都是由它们的宝座操纵的,它们管理我们的所有行动、言论和思想;我们作出不服从它们指挥的每种努力都反而给它们提供证明和肯定。一个人也许自夸否定它们的影响,但实际上却始终对它们俯首听命。”
社会心理学思想是一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具体表现,只能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混乱。
很明显,苦乐在边沁看来,就是决定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势力。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求乐而避苦。他以为苦乐的程度是可以计量的。苦乐的数值决定于相应感觉的强度、持续的时间、确定的性质、时距的远近,这样就走向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和政治学。就伦理学讲,人的行为的取舍都能自发地、本能地考虑其后果所可得到的苦乐的净值的多寡,作出适当的决断。就政治学讲,最好是听之任之,不加干涉,这就是所谓放任政策,从而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不言而喻,这个唯乐说与功利主义相结合的斯宾塞(1820―1903)支持了享乐主义与放任主义的理论,并把二者与进化论联系起来。他指出了快乐的活动性有助于生存。痛苦预示着危险与死亡。所以自然要寻找快乐而避免痛苦。但有一些有害的活动如酗酒及其他恶习也是快乐的,这应如何解释呢?他以为这种倒错只是社会上不正常状态的反映。当社会生活由进化原则予以充分调节的时候,那么快乐与生存价值将可复一致了。
斯宾塞又以心理学的理由附和边沁反对社会立法的制裁。他以为国家必须尊重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让每一快乐的追求者以他自己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与边沁同属于功利学派。
三、同情、模仿和暗示
人的社会行为的解释尤以同情、模仿、暗示为最通用的原则。同情是人际情绪的感染,属于情,模仿是动作的重复,属于意,暗示是观念的传递,属于知。这三大原则都在不同程度上来源于社会科学家的研究。
(一)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