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感谢杨教授神情的回顾与展望。
下面有请德中心理研究院创始人马佳丽女士做演讲,她演讲的题目是《心理治疗中的尊严》。
马佳丽:今天我会讲一些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一些想法。我认为尊严这个概念是在心理治疗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维护病人和治疗师的尊严是治疗师和病人之间建立有效协作关系的必备知识和核心。在大多数的语言中,我们都能够找到有关人的尊严这个专有名词,它们拥有不同的含义,一般而言,尊重一个人的尊严,代表着要维护他的心理和生理的完整性。人的尊严可以看作是一种人固有的特质,解释存在的事实,就已经决定了这个特有的根源,这个是来自于伦理道德。人际互动是生活的基础,因此尊严的固有属性和社会属性总是相互联系的。人的尊严可以由他人根据他的社会地位、年龄和特有的行为表现来给予,人也可以通过他自己的行为和道德观而赢得尊严。人们期望医生,尤其是心理治疗师来尊重他们的患者,并且帮助病人有健康的尊严,但是事实上真的如此吗?尊重一个患者的尊严,基本态度是共情、博爱,或者是仁爱。你们比我更了解孔子思想中的“仁”或者“仁爱”,它是关系的基础,是私人和正式场合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则,但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有理,或者我们所说的伦理道德规范,很多哲学家也正在思考仁爱的协同作用和我们社会生活的规则。在著名的中国哲学家孟子的学说里面,我们也能找到类似的关于固有的尊严这个概念,他说到每个人都要有尊严,而那些已经有了尊严的人,就不再想关于尊严这件事了。有趣的是,孟子的说法与现代关于人的尊严的概念很相似,而后者一直受到康德对尊严的定义的影响。尊严固有的属性不再来源于天人合一,也不再来源于上帝是地球上形象代言人这样的想法。正如康德所强调的,人是自主的、自我决定的、理智的、目标取向的,本质上人是一种自由自在的存在,仅仅因为一个人能够把理想置于他的欲望之上,那么这个人就拥有了尊严,作为一个主体,人是能知道好与坏的区别的。
在康德著名的道德律令法则中,康德强调,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的行动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这句话简单而言就是你的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这些与中国哲学中所提出的金科律令其实是很相近,这个大家都很熟悉,就是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想法,在其他的一些经典中,比如说圣经和犹太教经典《托拉》,还有佛经经典《法句经》中有包括类似的金科律令的思想。波尔斯特作为著名的认识论学家,他也是建构主义的思想之父,根据他的思想,他认为伦理的动机本身就是一个伦理的决定,实现它,就是每个人的责任。在心理治疗中,我们会遇到自主与外界之间的两难境地。心理治疗的关系是不对称的关系,当一个患者来寻求帮助的时候,他或许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尊严、自己的自主性和料理生活的能力,因为他们无法做出自我决断,很多患者会感觉到他们失去尊严,但是无助感,病人将心理治疗师抗看作唯一可以处理他们情绪和心理问题的专家,期待心理治疗师在帮助的位置上帮助他们重获他们的尊严。任何学派的心理治疗师都被认为是心灵的专家,因此在与病人的关系中,这种二元关系中,他们所处的位置已经让他们具有了很大的权威性,比如被赋予了理解症状做出诊断的权利。根据具有影响力的诊断,病人可能不得不去医院,即使这样的行为违背了他自己的意愿,同时诊断的结果,也会直接影响到病人能否用保险支付他的医疗费用。病人和他们的家人,通常会把诊断当做是一种本体的存在,他们不知道从专业和哲学角度去思考,他们也不知道在不同的治疗流派的框架下,与诊断相关的概念和现实的建构,所以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种二元境地和我们其中所扮演的伴有权威性的角色。再次强调我们一定要认识到我们在这种两难境地的权威的角色。
自恋的情绪之中,这个名词是比较著名的德国治疗师瑞德曼(音)提出的名词,那么病人的尊严就会受损,病人所期待在治疗中重获他们的尊严的这样的希望,就会被破灭。我们需要个性化干预手段,有时候我们要放弃那些限定在我们所属治疗流派中的概念,而去选择一些新的治疗手段。维护病人的尊严的基本前提条件是把他当做一个主体来看待。康德和其他的现代的哲学家,在对象法则过程中,全面阐述了人类尊严遭受侵犯的情形。如果国家和个人对待个体如同对待一个工具或者是对象的话,原则上说,就否定了人的价值,否定了他处于自己目的的人类,那么这就侵犯了人的尊严,这句话简单的翻译就是人不应该被视为对象或者工具,而应该被视为目的本身。这个法则,包含了尊严的固有属性和社会属性。对心理治疗师而言,这意味着当病人不再被当做一个被尊重的主体的时候,那病人的尊严就受到了侵犯,这会对他的心理和生理都会造成负面的后果。德国一位近代的哲学家瑞茨(音)说过,对人性的理想是建立在无人性的行为经验之上的,看起来他是对的。
有时候有经验的治疗师会一下子就可以看出病人的问题,并且知道如何帮助这样的患者。我们必须察觉到这样的倾向,如果治疗师承担了病人那份过度的期望,他就把病人留在了依赖状态中。如果治疗师处在一种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