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06-10)》的修改意见
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06-10)》 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牌,更直接关系到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领域的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从《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06-10)》的文本来说,已经有足够进步。但一些细节,需要补充、修改、删除或者明确,因此,本人以公民与心理学领域从业者双重身份,特别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1: 应将NGO纳入精神卫生障碍预防范畴
草案原文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不妥当之处
本条未将非盈利性机构组织纳入进来,有违世界领域精神卫生预防的趋势 。今日西方对心理健康的重视, 源自1908年比尔斯(Beers)发起的American mental hygiene movement运动。而这个运动,催生了1909年比尔斯创立的”National Committee for Mental Hygiene”,也就是今日的“Mental Health America”组织的成立。这家非营利性组织成为美国心理健康宣传,科普的重要组织。纵览今日世界精神卫生障碍预防趋势,无不有非营利性组织的身影。从第十二条初衷来看,也是针对民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制定的条文,因此,更应将非营利性机构纳入。
建议修改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及非营利性组织等团体,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修改意见2:用人单位对精神健康的重视应明确特殊群体与预算
草案原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创造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轻松快乐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精神健康情况,及时与员工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创造相互交流的环境,并在员工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健康教育。
不妥当之处
本条有两处不妥。其一,未考虑职业差异与特殊群体。学理已经证明,不同的工作环境对人的心理压力是不同的。目前一些特殊群体,自杀层出不穷的现象,也应引起重视。不应一视同仁,对所有职业与工作群体宽泛论之。应将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考虑对接。对工作环境更易导致自杀与精神障碍的职业种类或者特殊群体作出规定。其二,未明确用人单位的精神障碍预防的预算。在《第五章 保障措施》中,已经约定教育部门对学生,民政与医疗部门对确诊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但没有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精神障碍的预防的预算的保证,此部分应明确用人单位经费。
建议修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创造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轻松快乐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精神健康情况,并将员工精神健康保障纳入经营规划之中,及时与员工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创造相互交流的环境,并在员工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以及针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健康教育。
修改意见3: 应更重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配置而非设备的配置
草案原文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不妥当之处
此处有两处不妥当。其一,在学校领域,很少使用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词汇,更多是使用心理健康教育。如果是该词汇,隐含的未来争议是,1)未来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工作是有校医卫生室聘请有精神卫生训练的人从事还是由受过学校心理学家训练的教师从事?2)在学校领域,由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色,是否一定要照搬医疗领域的模式?作为法律文本来说,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这么写不够严谨,并与后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语义重复 。
另一处不妥当是,应更重视人而不是设备。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的重要性大于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采购设备的重要性。因此,人员的配置不应该是“或者”,可有可无,而是“应该”,设备的配备反而是“应该”。
此条文最后一处不妥当是,“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此处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按照条文前后文理解,很模糊也很冲突。在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是否属于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是否能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同时,没有受过心理援助的心理治疗师或者精神科医生,是否可以参与心理援助?心理援助产生的意外事故,如果是精神科医生,可以追究医疗责任,但是是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产生的责任,该如何追究?建议进一步明确该条文或者在未进一步明确之前删掉有关模糊措辞。
建议修改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且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修改意见4:重视维护教师心理健康
草案原文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不妥当之处
此处文本蕴含的两重含义不够清晰。其一,是教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的重视;其二,是教师对自身心理健康的重视。此条措辞略有问题。师源性心理伤害,教师职业倦怠领域的研究提供的证据并非说是培训就一定能提升教师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