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
引言
本书是帮助心理医生评估和治疗强迫症的,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描述了强迫症的临床表现和评估方法。第二部分讨论了可行的相对有效的治疗方法以及如何为那些寻求治疗的强迫症患者提供建议。第三部分呈现了暴露与仪式阻止(例如忍住不表现仪式)的认知行为疗法的指南。同时,在这一部分中还对那些已经被实验证实了其功效的治疗程序的各部分进行了描述和阐释,同时也对那些富于临床智慧和艺术性、未划分领域的实际应用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这种治疗程序之所以被看做是认知行为疗法的程序,是因为它吸收了针对认知结构进行调整的技术,包括对那些引起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的不切实际的交往和错误信念进行调整。然而,使用“认知行为”这一术语并不表示在斯金纳的传统概念里这些思想就是认知行为。在这本治疗师指南中,涉及“暴露疗法”、“认知行为疗法”和“暴露与仪式阻止”的程序是可以互换的。这个治疗指南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自助手册一起使用。
强迫症的定义
根据《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 ,美国心理学会,1994),强迫症的基本特征是有严重的、周期性的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强迫观念是指“表现为闯入性的和不合适的,持续不断的观念、想法、冲动或者想象,能引起患者明显的焦虑和痛苦”(p.418)。强迫行为是指“为了防止或减少焦虑或痛苦的重复性行为 或心理行为 ”(p.418)
传统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之前的]强迫症的定义揭示了三个基本观点:(1)强迫观念是精神事件,强迫行为是行为事件;(2)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可以联系在一起出现,也可以独立出现;(3)那些患有强迫症的患者对强迫观念认识很少。然而,《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定义并揭示了更多关于这些问题的当代观点。与认为强迫观念是思想而强迫行为是行为的传统观点相比,在过去的20年里,专家已经发现强迫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思想。因此,区分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不能只依据表现的形式,而是依据是否表现为一种想法或可观察到的行为。
如果不能依靠简单的概念来划分(即强迫观念是想法,强迫行为是行为),究竟如何区别强迫观念与强迫行为呢?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可以根据是否引起或减少痛苦做出判断(Foa&Tillmanns,1980)。因此,强迫观念是产生焦虑或痛苦的想法、想象或冲动,强迫行为是减少或阻止强迫观念带来痛苦的公开的(行为的)或隐秘的(精神的)行为。因此,行为仪式在功能上等同于心理仪式(如默述号码),这两者的目的都在于减少强迫性痛苦。有时心理仪式被称为“中和想法”(Rachman,1976)。总之,行为和心理仪式都可以用来防止伤害、恢复安全或减轻痛苦。
第二个概念可以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版)(DSM ,美国精神病学协会,1980)找到,同时保留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的是,虽然多数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在功能上与刚才描述的方式有关,但一些强迫行为是在与强迫观念没有直接联系的情况下发生的。一项旨在解决这个问题的研究的结果表明,约90%的仪式表演要么是为了减少或消除强迫性观念,要么是为了减少某种非特定的痛苦。但是,在患者的脑海中大约10%的强迫行为与强迫观念无关(Foaetal.,1995)。
第三个关于强迫症的传统观念是,患有强迫症的个体认为他们的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是无意识的或不合理的,这已经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中得到了修正。Kozak和Foa(1994)认为,用存在和不存在的二分法,就可以把强迫症的临床图片通过一个连续的“了解”或“信念的力量”更清楚地呈现出来。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致意见在近几年里已经得到了发展(Foa&Kozak,1996;Insel&Akiskal,1988;Lelliott,Noshirvani,Basoglu,Marks&Monteiro;1988),同时《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通过用“缺乏自知力”来规定强迫症亚型反映了这一问题。
患病率
虽然人们不再认为强迫症是一种罕见的疾病,但是估计它的患病率大约为2.5%(Karno,Golding,Sorensen&Burnam,1988),略多于一半的强迫症患者是女性(Rasmussen&Tsuang,1986)。发病年龄范围从青春期早期到成年早期,且男性(模态发生在13~15岁)比女性(模态发生在20~24岁;Rasmussen&Eisen,1990)发病较早。
发病过程
强迫症的发展通常是渐进的,但也有急性发作的报告。症状的逐渐增多或减少是很明显的,但在被观察者中约10%的患者也有偶尔的恶化病程(Rasmussen&Eisen,1989)。许多强迫症患者在寻求治疗前已经患病好多年了。在一项研究中,在明显症状开始出现七年后患者才第一次接受精神治疗(Rasmussen&Tsuang,1986)。强迫症患者通常会与一般功能损害有关,例如有利可图的工作中断以及婚姻和其他人际关系破裂(Emmelkamp,deHaan&Hoogduin,1990;Riggs,Hiss&Foa,1992)。
相关疾病
抑郁、焦虑、恐惧回避、过分担心往往与强迫症伴随发生(Tynes,White&Steketee,1990)。在一个强迫症患者的样本中,Rasmussen和Tsuang(1986)发现,单纯恐惧症的终生发病率约为30%,社会恐惧症为20%;惊恐障碍为15%。约有30%的强迫症患者符合大部分抑郁症的标准,还发现约40%的患者有睡眠障碍(Karnoetal.,1988)。
已有研究者发现了强迫症和饮食失调之间的关系。大约有10%的女性强迫症患者有神经性厌食症的病史(Kasvikis,Tsakiris,Marks,Basoglu&Noshirvani,1986),同时超过33%的贪食症者有强迫症(OCD)患病史(Hudson,Pope,YurgelunTodd,Jonas&Frankenburg,1987;Laessle,Kittl,Fichter,Wittchen&Pirke,1987)。
多发性抽动症和运动性抽搐似乎也与强迫症有关。20%~30%的强迫症患者报告现在或过去有抽动的病史(Pauls,1989)。多发性抽动症和强迫症的共病率估计36%~52%不等(Leckman&Chittenden,1990;Pauls,Towbin,Leckman,Zahner&Cohen,1986)。然而有趣的是,强迫症患者伴有多发性抽动症的发生率很高(Pitman,Green,Ienike&Mesulam,1987),但相反的观点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只有5%~7%的强迫症患者与多发性抽动症共病(Rasmussen&Eisen,1989)。
第二章 强迫症理论
学习理论
莫瑞(1939,1960)的“恐惧的获得及维持和逃避行为两阶段理论”可以帮助学术专家理解强迫症。根据这一理论,一个中立的事件与一个能引起痛苦的事件一起发生后,这个事件也会变成一个痛苦性事件,并且这种痛苦会受制于心理活动,如想法和图片,还有身体活动,如蛇和蜘蛛。一旦获得恐惧,作为减少害怕的逃避和躲避模式就会出现。如果成功了,这种模式就会保持下来。这就是莫瑞理论的第二个过程,或称为操作阶段。
Dollard和Miller(1950)采用了莫瑞的理论来理解强迫性神经症。与单纯恐惧症的病灶不同,强迫观念不容易避免,因为它们通常是自发的。因此,那些患有恐惧症的人所采用的消极的逃避策略在对抗强迫性痛苦时通常是无效的,而积极的避免方法(例如,强迫性仪式动作)则被发展起来以应对强迫观念。
虽然莫瑞的简洁理论过于简单,不能解释获得恐惧的原因(Rachman&Wilson,1980),但它对于观察强迫性仪式的保持却是很有用的:强迫观念导致焦虑和困扰,而强迫行为减少这种焦虑和困扰。强迫观念以及面对那些引起强迫观念的情境引发了痛苦的报告,还激发了严重的心脏病和皮肤的电生理活动(Boulougouris,Rabavilas&Stefanis,1977;Hodgson&Rachman,1972;Hornsveld,Kraaimaat&vanDamBaggen,1979;Kozak,Foa&Steketee,1988;Rabavilas&Boulougouris,1974)。此外,强迫的痛苦通常会随着仪式的出现而减少(Hodgson&Rachman,1972;Hornsveldetal.,1979;Roper&Rachman,1976;Roper,Rachman&Hodgson,1973)。
认知理论
有关强迫症的认知理论比比皆是。例如,Carr(1974)指出,典型的强迫观念涉及过度关注健康、死亡、别人的福利、性、宗教等问题,他认为强迫症是建立在夸大消极后果的思想之上的。这种观点认为强迫观念是一种错误信念,并且与从广泛性焦虑障碍、广场恐惧症和社交恐惧症患者身上发现的错误信念相似,这与贝克(1976)理论中的“强迫观念是对伤害的错误信念”的观点相似。McFall和Wollersheim(1979)也观察到,患有强迫症的个体存在错误信念,这导致个体产生了对威胁、相关的痛苦的错误认知,并且企图通过仪式化来减少这些威胁和痛苦。
错误信念的特征的理论在解释强迫症方面有些困难。不仅各种强迫症的观点尚未达成一致,而且临床观察也表明,那种对结果过于悲观,还有关于自我价值的完美主义者的标准的观点,在其他的焦虑障碍以及抑郁症中都是典型的。令人奇怪的是,没有任何理论指出强迫观念具有明显的闯入性,而这正是将强迫观念与单纯恐惧症区别开来的特征。
Salkovskis(1985)提供了详细的关于强迫症的认知分析。根据这一理论,强迫性入侵可以看做是激起某种自我批评的信念,然后这些信念会导致情绪障碍。无论隐蔽的还是公开的仪式,都试图减少这种罪恶感。此外,那些频繁出现的关于不可接受行为的想法,可能会被强迫症个体理解为这些行为自身的实际表现。
Salkovskis(1985,p.579)指出,强迫症的独特特点有五个假设:(1)思考某种行为就等于其执行这种行为;(2)未能阻止(或试图阻止)伤害自己或他人,在道义上相当于造成伤害;(3)伤害的责任并不会因减轻情境而减少;(4)对一个伤害的想法未能付诸仪式化,这就形成了伤害的动机;(5)我们应练习控制自己的想法。有一个关于这个理论的有趣的解释,即强迫性入侵可能被患者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但它所导致的心理和内部仪式却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另一个含义是,确定和修改这些错误的假设会导致强迫症症状的减少。
其他认知学家并没有像关注损害的认知过程那样多地关注错误的想法。例如,Reed(1985)假设强迫症的特点是损害了经验的系统化和整体化,而某些特定的症状(如活动的过度结构化、分类严格)则形成了补偿性的结果。其他调查人员(Sher,Frost,Kushner,Crews&Alexander,1989;Sher,Frost&Otto,1983)发现,一些强迫检查者的行为的特定的记忆缺陷可能是引发强迫症的原因。
患者认为表现某种行为可能并不能反映记忆的缺失,而是正如Foa和Kozak(1985;cf.vonDomarus,1944)所说的,是损伤了对危险做出推论的方式。具体地说,Foa和Kozak假设缺乏安全感的强迫症患者常常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是危险的,他们不能从呈现的危险信息中得出安全的结论。换句话说,有强迫症的人在用马桶之前,可能坚持要证明坐便器是安全的,然后才会坐上去;而没有强迫症的人则会毫不犹豫地坐在马桶上,除非个别坐便器上的某些东西暗示有危险,如破碎的边缘有血迹,他才会犹豫。为了减少伤害的可能性,患者一定会反复地表演仪式,而表演仪式并不能真正地保证安全。不管认知缺陷是存在于记忆过程中还是在转换的规则中,关于这种损伤对与威胁相关信息的处理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定论。
在Foa和Kozak(1985)的关于焦虑症的认知理论中,他们假定在情感记忆结构中有特定的损伤。根据Lang(1979)的生物信息理论,Foa和Kozak将焦虑解释为在记忆信息结构中发现的那些象征恐惧刺激、反应及其含义的东西。因此,混乱的恐惧记忆的特点是对威胁的错误估计、对恐惧事件的高负价和准备逃避或避免的过度反应元件。
Foa和Kozak(1985)推测强迫症个体中存在几种类型的恐惧结构。在不切实际的害怕公共厕所的患者中,刺激(如马桶座圈)和意义(如很可能会染上性病)之间的关系是很明显的。对其他强迫症患者来说,某些无害的刺激是与痛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更不用说有害的刺激了。例如,一些患者通过重新放置物品的方式来减少混乱的痛苦,而不能预知无序摆放会带来任何有害的后果,只能预料到“刚好没有跌下来”。
神经化学理论
关于强迫症的解释,目前有一个流行的生物学理论,它假设强迫症患者有血清素(5羟色胺)代谢异常的症状。血清素吸收抑制剂(SRIs)对强迫症的疗效为这一假说提供了主要推动力。人们发现血清素吸收抑制剂比安慰剂和其他的一些抗抑郁药物如米帕明、去甲替林和阿米替林(Zohar&Insel,1987)更有效。氯米帕明血浆水平和强迫症症状的改善之间有显著相关,这促使研究人员认为血清素有改善强迫症症状的功能,还进一步支持了血清素假说(Insel,Murphy,etal.,1983;Stern,Marks,Wright&Luscombe,1980)。
关于血清素在强迫症个体中的功能的直接调查尚无定论(Joffe&Swinson,1991)。有两项研究报告了强迫症症状的改善与血清素的代谢产物5羟基吲哚乙酸(5HIAA的)的降低显著相关(Flamentetal.,1985;Thoren,Asberg,Bertilssonetal.,1980)。这些结果均与CMI的抗强迫作用受血清素系统调节这一假说相一致。Lucey,Butcher,Clare和Dinan(1993)发现在强迫症个体中,在与血清素作用剂反应后,d芬氟拉明明显减少,而垂体对下丘脑刺激(产生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却是正常的。这些结果表明,在强迫症患者中是中枢5羟色胺功能障碍,而不是垂体过度活跃。
另一方面,涉及血清素的关于强迫症的文献资料也显示了一些矛盾。血清素血小板摄取的研究(Insel,Mueller,Alterman,Linnoila&Murphy,1985;Weizmanetal.,1985)未能把强迫与控制区分开来。在Zohar和他的同事的两项研究(Zohar&Insel,1987b;Zohar,Mueller,Insel,ZoharKaduch&Murphy,1987)中发现,口服血清素激动剂m氯苯哌嗪(mCPP)后强迫症状有所增加,而经过氯丙咪嗪治疗后这种状况就消失了。然而,静脉注射mCPP并没有导致强迫症状增强(Charneyetal.,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