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
本标准已被中国心理学会通过,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1.注册原则和政策
1.0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以下简称“本标准”)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1.02 本标准中关于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指以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本标准关于专业机构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非营利机构、私人诊所或工作室(包括个人、联合或合作执业机构),这些机构的营业范围或工作范围须明确包括了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
助理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基本专业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助理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助理临床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助理咨询心理师(AssistantCounselingPsychologist)。
心理师(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Psychologist)。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资深心理师。
本标准所界定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均属于“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Practitioner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
在本标准中,对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具体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和性质;在无法据此界定时,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注册工作组依据有关注册细则予以界定。原则上侧重于心理评估并对具有各类心理疾病诊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治疗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属于“临床心理师”;侧重于对一般心理问题(包括发展性的问题)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则属于“咨询心理师”。
1.03 目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管理体制、规范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行为,促进培养具备专业胜任力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促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也为了加强国内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交流,保障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04注册原则:(1)非营利性原则;(2)质量控制原则;(3)非强制性原则;(4)诚信原则。
1.05注册管理:(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负责依据本标准、接受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并实施审核、注册登记流程;(2)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注册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3)注册会员大会、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工作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由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制定。
1.06 本标准包括:(1)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5)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6)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7)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8)继续教育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9)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07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机构与培养方案的有效期为4-8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连续以相同的专业头衔或名义有效注册了3个注册期的人员第四次注册的时效最长可为6年。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工作组具体认定。以上机构与个人的重新注册登记办法由制定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具体制定。
1.08本标准以及《伦理守则》的修改须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全体注册成员中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其他与本标准的执行有关的管理或实施细则,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制定,在伦理工作组进行伦理审核、监事组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核通过后生效执行。
1.09 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进行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和个人具有统一、明确、规范的相应头衔、标识,有关注册机构、培训项目和注册人员须在临床实践过程和有关工作过程中通过必要的途径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学员有效获知并理解这些头衔和标识的意义。未经注册工作组批准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1.10 本标准和《伦理守则》有关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1.11 本标准执行起始时间为2018年7月1日,在此之前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进行注册登记。
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若要得到注册登记,须符合下列标准:
2.01该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须具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护理学、社会学相关学士培养资格。
2.02 该培养方案须明确地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的本科培养方案。
2.03 该培养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以下项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以及课程设置的必要说明)、课程简介(含课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的运行流程,具备实践上的可执行性。
2.04 培养方案须对要求进入该方案的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的准入标准。
2.05 该培养方案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该教学团队的教员中有不少于2人为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中有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2.06 该培养方案中的基础心理学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l类的课程,这些课程应在知识深度、广度上符合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心理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相应要求,且这些课程学分每类不少于下列规定的学分(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普通心理学(不少于3学分);
b.发展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c.生理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d.实验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e.认知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f.心理统计(不少于2学分);
g.心理测量(不少于2学分);
h.中枢神经解剖(不少于1学分);
i.变态或异常心理学(不少于3学分);
j.人格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k.社会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l.健康与社区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m.文化心理学(不少于1学分)。
2.07 该培养方案中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实务类模块课程应包括以下4类:
a.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3学分,应包含不少于3学时专业伦理内容);
b.心理评估与会谈(不少于2学分);
c.心理健康教育(不少于2学分);
d.团体心理辅导(不少于2学分)。
2.08该培养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本科生见习和实习阶段,实习生须无论在什么样的实习机构中进行实习,均须在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相关工作(包括:来访者接待、辅助性参与团体咨询、辅助性参与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在督导下从事心理教育工作、团体辅导等)的时间应不少于50小时,且在毕业前参与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
2.09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
2.10基于发展需要对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若要得到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3.01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硕士培养资格。
3.02 该培养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的硕士培养方案。
3.03 培养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以下项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以及课程设置的必要说明)、课程简介(含课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的运行流程,具备实践上的可执行性。
3.04 培养方案须对申请进入该方案的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界定的准入标准。对于非心理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候选人,培养方案须在第一学年课程中规定其必须完成的补修本科专业课程。培养方案的准入程序除了考察学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笔试),还须通过专门的审核或面试小组进行的有效审核,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专业素质。
3.05 培养方案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该教学团队的教员中有不少于2人为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中有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3.06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d类的心理学基础课程;这些课程是建立在本科相应课程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学习的课程,应在知识深度、广度和难度上与本科心理学相应课程有进阶关系,且不少于8个学分(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科学和专业的道德伦理准则(不少于1学分);
b.心理学进展(不少于3学分);
c.高阶心理学研究方法(不少于2学分);
精神病学相关课程(不少于2学分)。
d.心理病理学或3.07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i类心理学实践类或实务类的心理学课程;这些课程是建立在本科相应课程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学习的课程,应在知识深度、技能上与本科心理学相应课程有进阶关系,且这些课程学分每类不少于下列规定的学分(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2学分);
b.心理评估与诊断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2学分);
c.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会谈技巧(不少于2学分);
d.针对不同对象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
e.不同形式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
f.与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实践相关的现场或模拟现场(实验室)培训、实践练习(不少于2学分);
i.各类心理或精神障碍的临床治疗方法或方案的专题学习(包括东西方文化思想指导下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与方法专题)(不少于2学分)。
硕士培养方案中的以上课程学分总数不应少于18个学分。
3.08培养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实习须在本标准内有效注册的实习机构中进行,并且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应不少于100小时。规律的、正式的、个体和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若该培养方案中的督导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3.09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硕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有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的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
3.10 基于发展需要对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培养方案若要得到本标准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4.01博士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博士培养资格。
4.02 该培养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的博士培养方案。
4.03培养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以下项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以及课程设置的必要说明)、课程简介(含课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的运行流程,具备实践上的可执行性。
4.04 培养方案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该教学团队的教员中有不少于3人为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其中1人为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中有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4.05培养方案必须对要求进入该方案的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界定的准入标准。3年制的博士培养方案对博士候选人在硕士培养期间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要有明确的要求,且该要求至少满足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3.06-3.09的有关要求。对于未达到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3.06-3.09的有关要求的博士候选人,博士培养方案中须规定其必须完成的补修硕士专业课程。培养方案的准入程序除了考察博士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还须通过专门的审核及面试小组进行的有效审核,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专业素质。
4.06博士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a类-e类高级课程:
a.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类的进阶课程;
b.心理诊断、心理评估类的进阶课程;
c.科学方法论、研究设计与方法学进阶课程;
d.多元文化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专题进阶课程;
精神分析、认知行为咨询与治疗、人本主义取向咨询、家庭心理咨询与治疗、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团体心理咨询与治疗、督导理论与实务、危机干预等。
e.至少在以下3个专业实务课程设置有高级进阶课程,如:4.07 博士培养方案还应该包含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其中包括:(1)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不少于200小时;(2)接受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6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3)从事督导实习的实践小时数(在资深督导监管下对硕士或低年级博士生的督导)不少于20小时。
4.08 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博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有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科学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和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研究的能力。
4.09 五年制(或硕博连读)的博士培养方案除4.01-4.08要求外,还应包括3.01-3.09的相关要求。
4.10 基于发展需要对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5.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
实习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入实习阶段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获得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若要得到注册登记,须确保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福祉、以及招募和培养实习生的非营利性,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并符合下列标准:
5.01 实习机构须能够提供一系列直接的针对寻求专业帮助者的专业服务,包括心理评估、心理治疗或咨询。
5.02 实习机构应具有书面的声明或者手册,具体描述实习的目标和内容,明确提出对实习学生的准入要求、实习学生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期望和要求。实习机构须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学校院系签署实习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机构的挂牌名称、实习费用、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实习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实习生获得个体和团体督导小时的数量和频率、应完成的实习内容及实习小时数等。
5.03 本科培养方案中的实习机构的执业人员中至少有1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助理心理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登记、有1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注册心理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硕士培养方案中的实习机构的执业人员中至少有2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心理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其中至少有1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督导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已获注册人员具有明确的分工,负责整个实习培训流程的完整性和质量监控。
5.04 博士培养方案中的实习机构的执业人员中至少有2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督导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其中至少1位在该机构担任全职工作。已获注册人员具有明确的分工,负责整个实习培训流程的完整性和质量监控。
5.05 实习机构须是(或从属于)一个固定的单位或机构,该机构须提供给实习学生一个有计划的、设置好顺序的实习培训计划,其重点和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实习培训的质量。
5.06 在实习机构中,实习学生的督导工作由全职督导师或者附属于该机构且对督导案例负有责任的兼职督导师提供。
5.07 本科生在该机构的实习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硕士生全职实习时间不少于250小时,博士生全职实习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实习生至少有占总实习时间40%的时间与寻求专业帮助者有直接接触(即在督导下直接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本科生的“直接接触”时间可以包括心理教育、辅助性参与临床工作、心理辅导等所有与个案直接接触的形式)。
5.08 无论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习期长短,实习机构的督导应每周至少提供实习学生1个小时个体督导(本科生实习生可仅有团体督导),以处理其实习期间进行心理治疗或咨询服务与案例和临床技能有关的问题。实习机构每周还应提供至少2个小时用于案例讨论、临床相关问题的专题讨论、小组督导或额外的个体督导。这些活动应纳入学生的实习培训流程。
5.09 本科培养方案的实习机构,在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的本科实习生正在该机构实习,且该实习机构已经有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本科实习生已经按照本科生实习流程完成了一个实习期的实习;硕士培养方案的实习机构,在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硕士实习生正在该实习机构实习,且该实习机构已经有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硕士实习生已经完成了一个实习期的实习;博士培养方案的实习机构,在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实习生正在该实习机构实习,且该实习机构已经有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实习生已经完成了一个实习期的实习。无论该实习机构属性和规模如何,同时在该机构进行实习的实习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实习生)与该实习机构注册人员(包括: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数量比不超过10:1。
5.10 实习学生须有明确的头衔,比如:实习生、实习心理咨询师、实习心理治疗师、实习临床心理师或临床心理学进修医师等,并且该头衔须正式写入实习手册,并被实习学生所直接接触的寻求专业帮助者有效获知。
5.11 实习机构若招募非应届毕业生(无论其获得的学位是什么)作为实习生,其均须符合本标准2.06与2.07、或3.06与3.07、或4.06条款所规定的课程要求,且有书面的实习协议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实习机构对此类实习生须以平等、公正原则为基础与应届实习生等同对待,在实习收费、实习流程要求、实习监管和督导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5.12实习机构的第一个注册有效期为4年,第一个有效注册期后的注册年限由注册工作组评定后确定(可为4-8年)。
5.13 基于发展需要对实习机构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6.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6.01 助理心理师:指尚未达到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标准但符合以下标准的申请者。
6.02 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没有因专业伦理问题被有关机构认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无违法记录。
6.03 达到以下标准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可申请助理心理师的注册:
6.03.01 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其他条件不完全满足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标准者。
6.03.02 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相关学科大专学历,或1999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关学位,且其资质不完全符合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的要求而暂时不能直接申请注册心理师、但已经具备下列要求之一的申请者:
(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本标准2.06与2.07、或3.06与3.07、或4.06条款所规定的课程要求;
(2)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250小时(境外督导师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规定个别认定其专业水平和资格);(3)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
6.04 已获心理治疗、精神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部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满5年、二级资格满3年、一级资格满1年,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
6.04.1 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咨询或心理治疗)小时超过200小时者(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6.04.2 在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同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400小时者。
6.04.3 接受注册系统认可的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超过100小时,且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4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