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欧美10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现状 王祖承 季建林 浅井邦彦
欧美10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现状
王祖承 季建林 浅井邦彦[日]
1 概述
精神科医疗方面的改革,使精神卫生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现搜集英格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丹麦、瑞典、美国和加拿大共10国的有关资料,作一综合性介绍。
近三十年来,在欧美主要国家开展了一系列总体来说,欧美10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表现在以下13点。
1.大型精神病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数量明显减少。
2.小型公立精神病院和私立精神病院的数量明显增加。
3.在综合性医院中开设精神科的数量明显增多。
4.总的精神科床位数日渐减少。因此在总人口比例中(以1万人口为1个单位)的床位数在逐年减少(见表1)。
5.平均住院日趋缩短。其缩短的速度远远高于总的疾病的平均住院日(见表2)。
6,社区精神卫生工作加强,按地区划分设立精神卫生中心,下属有精神病的专科门诊、精神病康复所、过渡性照顾居住所、日间医院和护理之家等。
7.急性发作的精神病人在住入精神病院后,经过治疗则尽量给予早期出院。慢性精神病人则可能会较长期住在精神病院中,其中多数是在私立精神病院里,或转至护理之家等的过渡设施中去。
8.由于住入精神病院的时间缩短,因此";住院癖";病人就明显减少。但住入过渡性设施里的病人就明显增多(如护理之家、集体公寓等),并出现了以";居留所癖";为特征的病人就明显增多。
9.年老的精神病人逐步由精神病院转至护理之家等处去。
10.因住院时间短、出院病人增多的情况下,门诊病人数就明显增加。
11.再入院病人数也明显增加。
12.能重返家庭的慢性精神病人还是很少。
13.在社会上出现的";无家可归病人";明显增多。
英格兰
英格兰是联合王国(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中最大的自治体,人口最多(占总人口的80%),精神卫生保健工作也做得最好。目前英国精神卫生事业是以国民保健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 , NHS)为核心而开展的.从而将病院为中心逐步过渡到以社区为中心,对本项工作的转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既有批评也有赞扬。
回顾历史,在十八世纪中期以前,还没有专门为精神病人作医疗服务的部门,精神病人的住院基本上是由警察局下属的收容所来解决的。当时仅有所建于1247年的Bethlem精神病院,但只能收住少量病人。1744年,公布“流浪者收容法”但却不收容精神病人。十八世纪后期,对有钱的精神病人就收住到私人办的医院中去(称为Med House)。以后陆续开始建造一些精神病院。至1808年,颁布“郡收容法”,决定可由各郡自行建立郡一级的精神病院,但行动步调不大。1845年,正式开始制订“精神障碍者法”,推动了收容所的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以道德疗法为基础,掀起了不允许虐待精神病人的浪潮。但由于在收容所里的病人太多而工作人员又太少,因此难以实现不约束精神病人,故于1890年时颁布的“精神障碍者法”中也规定了可以约束病人的条文。1923年,英国最有权威的精神病院莫斯莱病院(Maudsley)开设,在主张人身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展了对精神病人的服务工作。继之又开展了门诊、非强制住院等的医疗服务。1930年,制订了“精神科治疗法”(Mental Treatment Act)。并废除了1890年时规定可以约束病人的条例,还允许在郡的收容所里也可以由患者自行选择治疗与否的权利。根据新法律,各地方当局也推广、允许设立单独诊所和院外服务。
1948年,成立国民保健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以此为基础,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均为国家公办,因此精神病人可免费接受治疗或只支付少量费用。NHS是由通科医生、医院、院外服务等方面组成,既有医疗服务工作,也有预防和社会康复措施。在英格兰,将每200~500万人的地区划为一个范围(共划分为14个区域)。设立区域卫生厅和地方卫生局。再以每25万人为一个单位设立一个社区卫生部门(共有192个部门),各自负责辖区内的精神卫生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