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析与罪疚感
Psycho-Analysis and the Sense of Guilt(1958)
温尼科特 文 / mints 译
罪疚(guilt)
罪疚感(Sense of Guilt, guilt-sense)
罪疚的情绪感受(guilt-feeling, guilt feeling)
我在这篇演讲中所触及的内容不会比Burke的陈述更深刻,他在200年前就写道:罪疚驻留在意图之中。其直觉灵光闪烁,然而,即便是诗人与哲学家的精心建构,也缺乏临床适用性;精神分析已经为社会和个体的罪疚治疗提供了更多适用性,在此之前,罪疚被锁定在Burke这样的话语之中。
宗教或道德教化的一些东西。我在这里试图研究的罪疚情绪感受,不是要被灌输的东西,而是人类个体发展的一个面向。文化的各种影响显然是重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些文化影响本身可以被看作是无数个人模式的重叠(共业)。也就是说,社会和群体心理的线索来自于个体的心理。那些认为道德需要反复灌输的人相应的以此教导孩子,他们放弃了看着道德在孩子身上自然发展的乐趣,这些孩子以个人的和独特的方式在良好的环境中茁壮成长。我不会检验各种章法(constitution)。我们确实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些没有精神缺陷的人在本质上(constitutionally)无法发展道德感。另一方面,我们确实在道德感发展中找到了各种程度的成功与失败。我将试图解释这些变化,毫无疑问,儿童和成人的罪疚感都有缺陷,而且这种缺陷与智力和行为能力没有明确的联系。
精神分析师把人的罪疚归结为一种从成长的角度、个人的进化的角度、作为一个人的个体的角度、以及与环境的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罪疚感的研究,意味着分析师要研究个体的情绪成长。通常认为罪疚的情绪感受是我要调查的问题将会简化成三个主要部分,
1)那些已经发展并建立了罪疚情绪感受能力之人的罪疚感;
2)罪疚感在个体的情绪发展中的原点;
3)某些个体罪疚感的明显缺乏。
最后我会提到罪疚感能力的丧失与恢复。
1、假定的罪疚感能力
弗洛伊德在这一领域的早期工作中,与那些有罪疚能力之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和罪疚感的多样性工作。因此,我将谈谈弗洛伊德关于无意识罪疚在健康中的意义,以及罪疚感的心理病理学。
罪疚的概念是如何出现的在精神分析理论中呢?我认为这么说是对的——可以理所当然的认为,自我——与环境有关的整体的自我部分。自我修饰环境,以满足本我,而且,它抑制(curbs)本我的冲动,以便环境可提供的东西可以再次最好有利于本我的满足。后来,弗洛伊德(1923)用“超我”这个词来命名被自我接受的,用于控制本我的部分。
弗洛伊德的工作展现了真实的罪疚如何驻留于意图中、驻留于无意识中。真实的犯罪不是罪疚情绪感受的原因;更确切的说,犯罪是罪疚的结果——罪疚隶属于犯罪意图。只有法律上的罪疚才是犯罪,道德的罪疚指的是内在的现实。弗洛伊德有能力清楚的讲述这一悖论。在他早期理论构想中,他关谈及了本我——本能驱力,以及焦虑,焦虑感是因为爱恨之间的冲突。罪疚感意味着对矛盾情绪的容忍。
在这里,弗洛伊德用经济学观点处理人性,并故意简化了该问题,目的是建立一个理论模型构想。在所有这些工作中都有一个内隐的宿命论(determinism),这个假设认为,人性,可以客观检验,并且可以适用于已知的物理学规律。在自我-本我术语中的罪疚感只不过是有着特殊品质的个人冲突源自于爱恨的交加,接受罪疚与个人冲突之间的密切关系并不困难。但是,弗洛伊德能够追溯这种冲突的根源,并表明这些情绪感受该与本能生活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