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42(F51.01)
诊断标准
- 主诉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伴有下列(或更多)相关症状:
1.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入睡困难)。
2.维持睡眠困难,其特征表现为频繁地觉醒或醒后再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再入睡困难)。
3.早醒,且不能再入睡。 - 睡眠紊乱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教育、学业、行为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
- .每周至少出现3晚睡眠困难。
- 至少3个月存在睡眠困难。
- 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仍出现睡眠困难。
- 失眠不能更好地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来解释,也不仅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的病程中(例如,发作性睡病、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睡眠异态)。
- 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
- 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状况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
标注是否是
伴非睡眠障碍的精神共病:包括物质使用障碍。
伴其他医学共病。
伴其他睡眠障碍。
编码备注:编码F51.01适用于所有3个标注。在失眠障碍的编码之后,也应给相关的精神障碍、躯体状况或其他睡眠障碍编码,以表明其相关性。
标注如果是
间歇性:症状持续至少1个月但少于3个月。
持续性:症状持续6个月或更长。
复发性:1年内发作2次(或更多)。
注:急性和短期失眠(即症状持续少于3个月)但符合关于频率、强度、痛苦和/或损害的全部诊断标准)应被编码为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
抑郁障碍)、躯体疾病(例如,疼痛)或其他睡眠障碍(例如,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共病。例如,失眠的发展过程可伴有焦虑和抑郁的特征,但这些症状并不足以符合任一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失眠也可以表现为一种更突出的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持续的失眠可以是抑郁障碍的风险因素,也是其治疗后常见的残留症状。当失眠和精神障碍同时出现时,治疗上也可能需要针对这两种疾病。考虑到这些不同的病程,通常不可能确立这些临床疾病之间关系的精确本质,并且这种关系可能会随时间而改变。因此,当存在失眠障碍和共病的障碍时,没有必要在两种状况之间作出因果归属,而是应该在同时存在临床上共病的情况下,给予失眠障碍的诊断。只有当失眠症状严重到需要独立的临床关注时,才需给予同时出现的失眠障碍的诊断,否则不需要额外的诊断。
注:给予失眠障碍的诊断时应考虑它是一个独立的疾病,还是与其他精神障碍(例如,重性诊断特征
失眠障碍的基本特征是入睡困难或维持睡眠困难所致的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意。睡眠的主诉伴随着有临床意义的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损害。睡眠紊乱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能发生在其他精神障碍或躯体疾病的病程中。
失眠的不同表现可以发生在睡眠期间的不同阶段。其中:
★ 睡眠起始失眠(或初始失眠)表现为入睡困难。
★ 睡眠维持失眠(或中间失眠)表现为整晚频繁觉醒或长时间觉醒。
★ 晚期失眠涉及清晨早醒而无法再返回到入睡状态。
尽管这些症状的组合是最常见的临床表现,但维持睡眠困难是最常见的单一症状,其次为入睡困难。特定类型的睡眠主诉通常随着时间而变化。在某个阶段会抱怨入睡困难的个体,随后可能会抱怨维持睡眠困难,反之亦然。入睡困难和维持睡眠困难的症状可以通过个体的回顾性自我报告、睡眠日记或其他方法(例如,活动记录仪腕表或多导睡眠图)来量化,但失眠障碍的诊断是基于个体主观的睡眠感受或照料者的报告。
无恢复性睡眠,一个不良睡眠质量的常见主诉,它使个体觉醒后感觉没有休息好,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时间,通常与入睡困难或维持睡眠困难有关,较少的情况下是单独存在的。当无恢复性睡眠的主诉单独存在时(即在缺少入睡困难或维持睡眠困难时),但其频率、持续时间以及日间的痛苦和损害都符合诊断标准,则应给予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或未特定的失眠障碍的诊断。
给予该诊断除了需要频率和病程的诊断标准,额外的诊断标准对于量化失眠的严重程度也是有用的。这些量化的诊断标准虽然是人为的,但仅仅是为了用来说明。例如,入睡困难被定义为主观上睡眠潜伏期为20-30分钟以上,维持睡眠困难被定义为睡眠起始后主观的觉醒时间为20-30分钟。尽管没有早醒的标准定义,但认为如果觉醒时间早于预定时间30分钟以上,或总睡眠时间未达到6小时30分钟就觉醒,可被认为是早醒。因此,非常重要的是,不仅要考虑最终的觉醒时间,也要考虑前一天晚上的就寝时间。个体就寝时间是晚上9点而觉醒时间是早晨4点,这与就寝时间是晚上1点而觉醒时间也是早晨4点的临床意义不同。这样的症状可能反映了与年龄相关的维持睡眠能力的下降或与年龄相关的主要睡眠时段的改变。
失眠障碍涉及日间功能受损和夜间睡眠困难。这些症状包括疲乏或较少见的日间困倦,后者更常见于老年个体,以及当失眠与其他躯体疾病(例如,慢性疼痛)或睡眠障碍(例如,睡眠呼吸暂停)共病时。认知表现方面的损害可能包括注意力、专注力和记忆力,甚至简单的手工操作技能方面的困难。有关的心境紊乱通常被描述为易激惹或心境不稳,较少见的是抑郁或焦虑症状。并非所有有夜间睡眠紊乱的个体都有痛苦或功能损害。例如,健康的老年人即使有时睡眠的连续性会被破坏,但仍然认为自己的睡眠良好。失眠障碍的诊断应限于那些与夜间睡眠困难相关的、有显著日间痛苦或损害的个体。
支持诊断的有关特征
失眠经常与生理和认知的觉醒以及干扰睡眠的条件反射因素有关。沉湎于不能睡眠所致的睡眠和痛苦可能导致恶性循环:越想睡眠越增加睡眠的挫折感而进一步影响睡眠。因此,过度的关注和努力睡眠会干扰正常的睡眠起始机制而造成失眠的发生。有持续性失眠的个体在该障碍的病程中可能有不良的睡眠习惯(例如,在床上花过多的时间,不规律的睡眠时间表,打盹)和认知(例如,害怕失眠,担心日间功能受损,反复查看钟表)。如果个体经常在一种睡不着觉的环境中从事这些活动,会加重条件反射性的觉醒,以及加重睡眠困难。相反,当个体不是努力这样做时,可能更容易入睡。一些个体报告,如果他们远离自己的卧室和改变通常的睡眠习惯,可能睡得较好。
失眠可能会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日间主诉和症状,包括疲乏、能量下降和心境紊乱等。可能存在焦虑或抑郁症状,但不符合特定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以及过度关注感受到的睡眠不足对日间功能的影响。
人格类别的测评的高分值,其概貌表明轻度的抑郁和焦虑,担忧的认知风格,聚焦于情绪和冲突解决的内化风格,以及躯体聚焦。在有失眠的个体中,神经认知功能损害的模式并不一致,尽管从事高度复杂的任务以及需要频繁改变应对策略的能力受损。有失眠的个体通常需要花费更多努力来维持认知功能。
有失眠的个体也有在自我报告的心理或患病率
基于人群的估计表明,约三分之一的成年人有失眠的症状,其中10-15%的个体表现出有关的日间功能损害,而6-10%的个体符合失眠障碍的诊断标准。在所有的睡眠障碍中,失眠障碍最为常见。在初级保健场所中,约10-20%的个体主诉有显著的失眠症状。其中女性对失眠的主诉比男性更为普遍,其比例为1.44:1。虽然失眠既可以是一种症状又可以是一种独立的疾病,但它最常作为其他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共病而存在。例如,40-50%有失眠的个体也存在共病的精神障碍。
发展与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