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妇女改称失足妇女是重大进步
作者: 李银河 / 5666次阅读 时间: 2010年12月17日
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卖淫妇女改称失足妇女是重大进步 (2010-12-17 13:44:28)
6O{#?$}7u(FQTPx0 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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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公安部将卖淫妇女改称为失足妇女并三令五申禁止各地警察侮辱这些妇女,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进步。说它意义重大,主要是对卖淫妇女的定位:她们将不再被视为违法犯罪人员,而是一些不幸的沦落社会底层的妇女。对于前者,政府一向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而对于后者,政府将采取帮助挽救的态度。心理学空间7{K8d~!~"k\h6N
    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对卖淫嫖娼活动采取罚款和劳教的政策,迄今已达24年。24年间,不但没有真正减少过卖淫嫖娼活动,反而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利益链,造成了警察腐败和官员腐败的利益链条(卖淫嫖娼人员通过打点警察官员得以存在,而警察和官员从中获利)。只有取消每人5000元的罚款,才能从源头斩断这条腐败的利益链条。劳教也有问题,因为还会造成“捞人”的腐败利益链条,造成警察的非法收入机会。心理学空间^z~~7c7@ ]!G ~

C uH%~^` |0    我认为,正确解决卖淫问题的办法不是现在的罚款和劳教,而是1949年共产党进城时采取的办法:发动卖淫妇女摆脱妓院老板的控制,帮助她们返乡结婚或就地在其他行业就业,同情这些失足妇女的遭遇,尊重这些妇女的人格,用仁爱之心对待她们,而不是罚她们的款或者把她们关押起来。心理学空间*lw9B+G[ceH qK.W

bZ2Z CTb1Sj:R1c0    我有一个大胆的建议,以后帮助这些失足妇女的任务应当从公安部门转交给妇联,这样一方面能斩断支撑卖淫现象持续存在的利益链条,另一方面能够使这批可怜的失足的底层妇女真正逐步回归正常的职业和社会生活。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在中国减少卖淫妇女的数量,最终消灭卖淫现象。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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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8 22:55:35 nosenose

不认同。


"最终消灭卖淫现象”从古至今这个目标就没有实现过,或者说没有真正的实现过!
无论是把卖淫作为违反犯罪,还是作为道德歧视(“失足”本身不就是带有强烈的道德审判吗?)终究都不会消灭卖淫。
而性服务及性服务者只有真正的被正视才有可能带来新的天地。
2010-12-21 15:24:16 mintsmints

是的,是这样的,


心理学空间浙江省杭州市网通网友 [nose]  (58.100.*.*) 的原贴:1
"最终消灭卖淫现象”从古至今这个目标就没有实现过,或者说没有真正的实现过!
无论是把卖淫作为违反犯罪,还是作为道德歧视(“失足”本身不就是带有强烈的道德审判吗?)终究都不会消灭卖淫。
而性服务及性服务者只有真正的被正视才有可能带来新的天地。
李老师有点理想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