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疗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心理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心理治疗的定义
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实施的疾病治疗技术。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减轻症状的目的,帮助患者健全人格、适应社会、促进康复。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可使用超自然理论。
二、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以下两类人员可开展心理治疗工作:
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规范化的心理治疗培训;。
(一)(二)其他符合《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并取得心理治疗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心理治疗的对象和场所
(一)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心理问题严重、需要系统性心理治疗的人员,以及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患者。
心理治疗的适应证包括:
神经症、应激相关以及躯体形式障碍;
1.情感)障碍;
2. 心境(3.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进食障碍、
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5. 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6.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7.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8.心理发育障碍及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在针对以上各类精神障碍的治疗中,心理治疗可以作为主要治疗方法,也可以作为其它治疗的辅助手段。
心理治疗的禁忌证包括:
精神病性障碍急性期患者,伴有兴奋、冲动及其它严重的意识障碍、认知损害和情绪紊乱等症状,无法配合心理治疗。
1.2.伴有严重躯体疾病,无法配合心理治疗。
(二)心理治疗属于医疗行为,应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三)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心理治疗工作的需要,设置专门的心理治疗场所。
四、心理治疗的伦理要求
(一)心理治疗人员应具有责任意识,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限定范围内,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宜、有效的专业服务。如果需要拓展新的专业服务项目,应接受专业培训和能力评估。应定期与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研讨活动,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督导制度。当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及所在场所条件不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时,应及时转介。
(二)心理治疗人员应当具有关系及界限意识。尊重服务对象(包括患者及其亲属),按照专业伦理规范与服务对象建立治疗关系,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宗教信仰、价值观等因素歧视患者。
1.应平等对待患者,不因患者的性别、民族、国籍、2.应对自己的专业身份、所处的位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努力保持与患者间客观的治疗关系,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不得利用患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当治疗关系超越专业界限时,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治疗关系。
(三)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让服务对象了解服务的目的、主要内容及局限性、自身权益等信息,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提供服务。